⑴ 公司半年沒發薪水,把欠發的薪水做成了內部股票,發了一張小卡片做憑證。合理嗎有法律依據嗎
1、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也貨幣資金的形式體現,也就是說必須是現金或者銀行存款,不能是實物或者其它票據、權證。如果你打算扯破臉皮,你可以投訴到勞動局,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2、如果你接受了這個「內部股票」,如果公司破產,你或許可以分享剩餘權益;分享剩餘權益並不代表一定能足額或者部分退回現金,它也可能是實物,另外,這個剩餘權益也可能為0,也就是說你在公司破產時可能什麼都得不到。
3、前面第2條說的或許,只是一種可能,也就是說你或許不能分享到剩餘權益,即使剩餘權益大於0;你必須持有公司的出資證明,包括股份比例、金額的具體約定,才能表明你是公司的「股東」,只有公司股東才能享受公司解體時的剩餘權益。你拿到的「小卡片」,我不能肯定是合法的「出資證明書」,所以使用「或許」。
4、正如前面所說,「剩餘權益」是在資產扣除所有負債後的金額,如果資不抵債,就存在剩餘權益為0的情況。
⑵ 宜興的凌志環保經常拖欠工資,老闆私自把股東股份轉賣的錢炒股,它是新三板掛牌公司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里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