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嗎
法律分析:公司是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的。但是,如果出現一定條件時,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⑵ 股權激勵限售股份是什麼意思
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有限售條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按承諾有轉讓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權分置改革暫時鎖定的股份、內部職工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等。
⑶ 股權激勵如何收稅限制性股票如何收稅
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那麼,個人取得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如何繳稅呢? 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並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現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一】A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09年授予激勵對象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600萬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後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後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5元/股。假定1年後經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將於2010年2月5日行權,即按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依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21-15)×100000=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這里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規定月份數一般情況下應為12。依上述規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後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績考核符合標准,並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徵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該公司採取回購股票方式向激勵對象無償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勵條件及解鎖規定不變。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10萬股限制性股票,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則應在解鎖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840000(元),應納稅額=(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⑷ 上市國企管理層持股五模式是怎樣的
模式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的中長期激勵。這種模式的關鍵在於: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為條件,建立健全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
以江中葯業為例。2009年初,江中葯業推出股權激勵方案:江中葯業授予激勵對象3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本激勵計劃首次授權日起五年內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一股江中葯業股票的權利。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在滿足業績條件的情培陪孝況下,自首次授權日起第三、四、五年分三期勻速行權,每期可行權額度占總期權額度的1/3。
考核指標:2008、2009、2010年公司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以2007年經審計的凈利潤為基準,2008、2009、2010年配稿的凈利潤年平均增長率不低於20%。激勵對象范圍:公司合資格的董事、高管及骨幹員工共68人。股票來源與股票數量:300萬份股票期權,占公司總股本的0.95%。
然而從目前來看,「國企」身份限定往往使得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的激勵力度大打折扣。表現在:審批控制嚴格、激勵總量封頂(首次實施股權激勵所佔股權比例封頂1%)、收益水平封頂(40%)、授予及解鎖(期權的行許可權制期原則上不得少於2年,行權有效期不得低於3年)、業績指標受限。
也正因為如亂李此,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股權激勵的數量佔比,遠遠少於民營上市公司。因而在目前政策框架下,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價值有限,更多的是一個試探性的信號,不能解決核心人才團隊的根本利益和事業平台問題。有鑒於此,不少國有公司積極探索其他的高管持股方式。
模式二:管理層在集團公司持股
實踐證明,有的上市公司管理層通過持股上市公司的集團公司,達到間接持股上市公司的目標。以江中集團整體改制(見圖3)為例。江中集團的前身是江西中醫學院的校辦小廠,經營管理層從1985年開始將這個校辦小廠發展成為控股江中葯業、中江地產兩家上市公司的全國知名國有企業集團。與貢獻形成巨大落差的是,企業的高管沒有持有公司的股份,產權改革問題懸而未決。
2010年5月,江西省國資委對江中制葯集團啟動股權結構多元化改制工作。根據江中葯業、中江地產在該年9月27日的公告,江中制葯集團股權轉讓分為股權分拆轉讓及增資兩步,引入戰略投資者大連一方集團和技術研發機構,實現管理層參股。
具體步驟包括:第一,江中集團10%股權出讓給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雙方於9月15日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並於9月16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江西省國資委將其持有的江中集團股權(占總股本的30%),通過獎勵及現金配售相結合的方式,授予江中集團管理層(由24名自然人組成),雙方於9月15日簽署《股權激勵合同》,並於9月16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江西省國資委對江中集團進一步引進戰略投資者—大連一方集團以貨幣方式對江中集團進行增資。本次增資後,一方集團將占江中集團總股本的27.143%。有關各方於9月18日簽署《增資擴股協議》,並於9月20日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上述改制、增資中涉及的股權作價依據為:江中集團2009年末經評估凈資產總值約18.1億元,同時扣除評估基準日後江中集團發生的債務,最終定價基數約為10.1億元。
上述改制、增資工作完成後,江西省國資委、江西中醫學院、軍科院、管理層、一方集團分別持有江中集團一定的股權。軍科院、江中集團管理層、一方集團之間不存在一致行動人關系,江中集團的控股股東仍為江西省國資委。
現在的問題是大型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之路一度被封死。這個局面,直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才得以改變。改革方向已定,但具體怎麼操作,實踐中還有很多問題要解決。
模式三:管理層在子公司持股
實踐中發現,有大量國有集團公司,其子公司眾多,子公司業務各有好壞,集團公司管理層希望在有發展前景的子公司中聯合子公司核心人才持股。但是在國資委曾發文「禁止上持下」的規定下,集團公司管理層很難在子公司中持股,也就很難有動力去推動有發展前景的子公司去做大做強。
管理層在子公司持股的典型案例是中聯重科2012年公開轉讓子公司股權,擬通過引進有實力的財務投資者,將核心人才團隊一起引入,實現股權多元化。
2012年3月15日,中聯重科公告稱,為做大主業工程機械,決定剝離環衛機械輔業,通過湖南省產權交易所轉讓環衛機械全資子公司80%的股權,標的股權掛牌底價為32億元。
當時,長沙合盛(中聯重科及環衛機械管理層)和弘毅資本組成的聯合競標方宣稱,擬以財務投資者身份持股不超過45%的股份。
2013年3月29日,中聯重科公告稱,掛牌出售公告期內,無意向受讓方向湖南省聯合產權交易所遞交受讓申請,因此,公司決定終止掛牌出售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長沙中聯重科環衛機械有限公司80%的股權。
模式四:上市公司定向增發
目前,除教育部批準的誠志股份定向增發方案外,其他國有上市公司的類似方案,尚未得到所屬國資監管部門的批准,更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目前,很多民營上市公司向管理團隊定向增發股票,也尚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
誠志股份的控股股東是清華控股,其實際控制人為財政部(通過教育部持股清華大學)。2013年6月3日,誠志股份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誠志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的對象為清華控股、重慶昊海、上海恆嵐和富國基金管理的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其中清華控股是公司控股股東,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有外部投資人(A級委託人)和誠志股份部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骨幹員工(B級委託人)共同出資成立。
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9000萬股,清華控股認購2800萬股,重慶昊海認購2500萬股,上海恆嵐認購2500萬股,富國-誠志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認購1200萬股(其中,A級委託人認購800萬股,B級委託人認購400萬股)。發行價格6.96元/股(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0%)。
2013年8月19日,誠志股份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獲得教育部和財政部批准。目前,非公開發行方案正在中國證監會審批核准中。
值得一提的是,通常,高管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尤其是在行情下滑時,監管部門更是鼓勵高管買自己公司的股票以維護穩定,但是,為什麼不可以向管理團隊定向增發股票?目前沒有任何權威答案。
模式五:混合所有制投資基金
目前,國家對於國企管理團隊與國企一起設立混合所有制基金,並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在「法未明文允許即不可為」的現實情況下,混合所有制投資基金模式是否可復制到其他國企中,值得探討。這其中,以達晨模式頗具有創新性。
達晨創投成立於2000年4月,是我國第一批按市場化運作設立的本土創投機構,已經發展成為目前國內規模最大、投資能力最強、最具影響力的創投機構之一。
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什麼意思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就是向管理人員或員工獎勵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限制性股票
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獲得條件;二是出售條件,但一般來看,重點指向性很明確,是在第二個方面。並且方案都是依照各個公司實際情況來設計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限制性股票獲得條件
國外大多數公司是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而在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就意味著在設計方案時對獲得條件的設計只能是局限於該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限制性股票相關規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