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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購買本公司的股票

發布時間: 2024-12-17 20:56:23

Ⅰ 下列情況中,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的是( )。

A,B,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況。根據規定,選項A、B、C均屬於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況。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Ⅱ 上市公司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你好,上市公司不能買賣本公司的股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十口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規定「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具體來說,主要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買賣、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由於其地位、職務等便利,在獲取有關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內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資者有優勢。如果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他們很可能會通過這種方式利用內幕消息來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Ⅲ 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法律分析
員工離職公司是否可以回購股份根據持股合同處理,有以下情形: 1、持股合同約定允許員工繼續持股的,可以按合同約定持股、分紅;
2、合同要求離職股份由公司回購的,可以按離職時股權價值由公司回購。
3、持股合同未約定離職股份是否回購的,公司不可以回購,但允許公司在減少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獎勵給職工以及 股東行駛股份回購請求權等集中例外情形下回購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Ⅳ 公司能夠回購本公司股票嗎

一、公司能夠回購本公司股票嗎
1、公司能夠回購本公司股票,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具體如下: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公司回購股票完成後會公告嗎
公司回購股票完成後會公告的。
公司回購股票在回購前、回購中、回購完之後都要進行公告,這是公司必須要披露的信息。
如果未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披露,有可能還會違反相關規定。

Ⅳ 我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能,依據《證券法》。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