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企業出售其80%的股份,請問該如何征稅政策依據是什麼
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目前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91]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3)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股權轉讓的是否要繳營業稅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轉讓此項股權不徵收營業稅。同時《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第八條、第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而《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業,不徵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徵收營業稅。此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實施。
因此,如果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在2003年1月以後,應適用新規定,可不再計征營業稅。如果你企業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仍應按照《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有關規定,按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稅目計征營業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股權轉讓收益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其擁有的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應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計算繳納或扣繳所得稅。中國境內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應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下超過被持股企業帳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間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五)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處理
1、個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2)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股權 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貳』 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票交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轉讓股份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對取得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中國企業和其他組織,按應納稅所得額徵收的一種稅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股票與債券交易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免徵企業所得稅。同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利用資金買賣股票、債券所得的差額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免稅嗎?
1、企業轉讓股權是不免稅的,需要繳納以下稅種: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和個人承擔企業的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所有權不轉讓,不徵收契稅;以土地、房屋為股份或者投資企業的,徵收契稅。
2、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有權轉讓的,徵收土地增值稅。
3、個人轉讓股權的,應當按照轉讓財產的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可以減除購買價款和有關稅款。企業轉讓股權的收益,應當納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印花稅:一是,轉讓股權的企業在深證券交易所買賣或者託管的,賣方應當按證券交易印花稅。二是,未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股權轉讓,由甲乙雙方按約定價款(即協議金額)的千分之五的稅率計算徵收印花稅。
『叄』 企業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所得稅
法律主觀:
財稅[2009]59號規定, 股權 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悉耐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也就是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應用指南中的控股合並。股權收購是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即收購被投資單位股權形成對子 公司 投資;如果收購股權形成對合營企業投資、聯營企業投資則不屬於股權收購。 一、股權收購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股權收購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其實就被收購方將一項資產出售,出售損益計入當期應 納稅 所得額;收購方就是按購入一項資產,資產按購入價(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長期 股權投資 是 股東 間的交易,和被收購企業無關,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自然是沒有變化的。股權收購一般稅務處理很簡單,和其它的資產出售沒有什麼不同。 二、股權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 1.特殊重組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財稅[2009]59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那麼股權支付的情況有兩種: (一)、以本企業股權支付,就是定向增發。 (二)、以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 (一)《企業重組業務 企業所得稅 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通知》第二條所稱控股企業,是指由本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即對子公司的股權進行置換,而不是用母公司的股權。 (二)《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2.特殊重組所得稅處理 股權收購交易各方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4.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一)、以本企業股權支付,定向增發案例 案例1:甲公司以定向增發股票和一項固定資產方式購另一企業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權。為取得該股權,甲公司增發2000萬股普通股,每股面值為1元,每股公允價值為5元;。一台固定資產腔基的賬面原價為10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500萬元,公允價值為800萬元。取得該股權時,A公司凈資產賬面價值為9000萬元,公允價值為10800/80%萬元。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權未出售前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為6000萬元。 被收購企業的股東乙公司 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支付總額的比率=(2000×5)÷10800=92.59% 假設其他同時符合特殊重組條件 甲乙公司選擇特殊重組 被收購企業的股東乙公司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乙公司應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2、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收購企業甲公司 1、固定資產轉讓確認應納稅所得800-(1000-500)=300 2、甲公司取得睜圓春A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 對於乙公司來說,和一般重組相比較重組當期少確認應納稅所得額(10800-6000)-355.68=4444.32,而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減少了10000-5555.4=4444.6(4444.6和4444.32不等是因為小數四捨五入所至),此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對於甲公司來說,甲公司取得A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也減少了4444.32。 特殊重組和一般重組相比較有多征稅的情況。 (二)、以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支付案例 案例2:接案例1,把甲公司以定向增發股票換成以所持有本公司子公司B公司2000萬股普通股,每股公允價值為5元的股權置換給乙公司,甲公司持有B公司2000萬股計稅基礎為80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甲乙公司選擇特殊重組 被收購企業的股東乙公司所得稅處理和案例1相同 收購企業甲公司取得A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6000×92.59%+10800×7.41%=6355.68(其中已經計損益部分10800×7.41%) 而甲公司原持有B2000萬股計稅基礎為8000萬元,選擇特殊重組後計稅基礎減少了8000-5555.4=2444.6,計稅基礎發生了變化,如果甲公司原持有B公司2000萬股計稅基礎為5000萬元,選擇特殊重組後計稅基礎就會增加5555.4-5000=555.4。 由於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和置換出去的控股企業的股權計稅基礎不一致,而使得差異部分的計稅基礎消失,顯然有些不合情理。以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支付選擇特殊重組,如果規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收購企業支付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似乎更合適。
『肆』 公司買賣股票如何交稅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應按金融服務中的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公司賬戶買賣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納的稅如下:
1、營業稅: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2、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印花稅: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
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4)公司收購股票稅擴展閱讀:
股票交易過程中要收取一些稅費,很多人不了解具體有哪些費用,簡單的說,交易過程中的稅費包括傭金、過戶費以及印花稅。其中傭金中還包含著經手費和證管費(深交所稱監管費)。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