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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按照上市公司股票增持

發布時間: 2025-01-01 03:48:52

㈠ 上市公司大股東公布要增持股票後是否一定必須增持,若不增持是否違法

1.上市公司大股東公布要增持股票後是否一定必須增持不增持,不違法的。
2.大股東增持,僅指持股30%以上股東繼續增持免於發出全面收購要約的情形: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但未達到50%的相關股東,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相關股東,繼續增持股份。大股東增持的市場關注度不及大股東減持,相關規則也不及減持規則那麼詳細和明確。對於大股東增持,除了《證券法》外,證監會層面的規則主要集中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交易所層面僅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發布過《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以下簡稱「《增持股份行為指引》」)這一專項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公司股價下跌想要增持公司股票時,常常因為對相關規則不熟悉而擔心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等。
拓展資料:
為遏制內幕交易,《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規定四個時間段內,大股東不得進行增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若擬實施增持計劃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其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及公司高管,通過增持計劃的實施進行內幕交易或進行市場操縱的,交易所將按照規定對相關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

㈡ 什麼叫增持股票

增持股票是指股東增加對上市公司股票購買的行為,出現這種情況,說明上市公司的股東比較看好該公司,認為它後期會出現大漲的情況。
增持股票達到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時按照交易所的規定要進行公告,對於大股東來說,增持達到5%時,在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證監會、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達到5%-20% 時,增持時要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達到20-30%時,增持時要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達到30%-50%時,可選擇12個月內自由增持不超過2%股份,並在首次增持、增持達到1%和增持完成後披露,若增持比例超過2%,應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要約收購比例不低於5%;
增持大於50%時,可自由進行增持至最低流通比例,每增持達到1%次日披露,達到2%的,披露當天及次日需暫停增持操作。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
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開始,投資人就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9:25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9:25時撮合,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9:25到9:30之間委託的單子,在9:30才開始處理。
如果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
股票買進和賣出都要收傭金(手續費),買進和賣出的傭金由各證券商自定(最高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最低沒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為:成交金額的0.05%,傭金不足5元按5元收。賣出股票時收印花稅: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以前為3‰,2008年印花稅下調,單邊收取千分之一)。
2015年8月1日起,深市、滬市股票的買進和賣出都要照成交金額0.02‰收取過戶費。
以上費用,小於1分錢的部分,按四捨五入收取。
還有一個很少時間發生的費用:批量利息歸本。相當於股民把錢交給了券商,券商在一定時間內,返回給股民一定的活期利息。

㈢ 如果大股東發布增持公告,到期後沒有完成增持會有什麼後果

沒什麼,沒臉沒皮的大股東多得很,參考2015年的萬科。

㈣ 承諾,不增持股票會有什麼懲罰

這個不違規的,承諾的事情可以反悔的。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做的。增持無非是穩定股民的信心,現在股市跌了,增持也沒有什麼用的。所以它就不增持了。
大額增持承諾對市場有重要影響,容易引發股票價格異動。而股東發出增持承諾是市場主體的自主行為,只要符合信披要求監管不宜過度干預,只能在增持承諾落空後才能採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因此,投資者對於股東的增持承諾要仔細甄別,謹防希望落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承諾,通常是相關主體因某種原因和目的所做出的單方允諾,依規履行信息披露公開做出的承諾,會成為投資者決策的依據,不履行公開承諾的增持會誤導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對於增持承諾落空,監管機構通常會發監管函,或者通報批評,上市公司的後續再融資會受到一定影響。相關規則需要進一步完善,提高增持承諾的強制性。另外,增持承諾可要求每月披露進展情況,如明顯滯後,應及時予以提醒,讓投資者有一定的預期。
拓展資料:股東增持股票意味著什麼?
1.股東增持股票的意思是增加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多半是意味著公司股東持續看好公司的發展,所以才會加大資金投入,對二級市場的股民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
2.股東得到的信息比二級市場股民參考的信息多,公司股東增持,很可能是因為公司未來有重大發展計劃,因此增持是為了未來能獲得更多的收益。
3.如果股票經過長期的下跌之後,股價處於低位,股東認為公司的股票價格與價值不符,被嚴重低估了,從而進行抄底操作,增加持有量等待股票價格上漲。這種情形是向二級市場傳遞公司股票被低估的信號,因此如果股東在底部增持,投資者可大膽買進,持股待漲。


㈤ 未完成增持股票是利空嗎

你好,股票增持是好的,無論是股票、期貨基金,還是其他可以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大宗商品等,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購買都可以稱為增持,通常也叫增持。有增持的時候,也就是說當前市場需求比較大,有盈利空間,它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兩種,分別是股東增持和機構增持。
1、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意味著看好公司未來發展,如果公司有發展前景,將從基本面上為公司股票價格保駕護航。此外,股東增持公司股票以擴大對股票的需求,需求大於供給,將帶動股價在市場層面上漲。
2、機構增持:機構通過二級市場持續增持,所以這說明看好股票背後的上市公司,被視為牛市背後的重要推動力量。
拓展資料:
股票市場的知識:
1、董事長確實看好他公司的股票。一般來說,董事長作為公司最重要的管理者,對公司的發展潛力最為清楚。例如新產品研發成功、技術升級、訂單增加、業績提升、引入戰略投資等將影響股價上漲的信息,外部投資者在公布前並不為人所知。因此,如果是一家經營良好的公司,董事長增持股票很容易被市場解讀為利好。
2、股價遠遠低於公司的內在價值。如果股市整體低迷,或者行業受到不好的打擊,一家公司也受到影響,那麼股價就已經明顯低於其實際價值。董事長很清楚他公司的股票價值有多高,因此增持的股票可以更低的成本循環使用。根據價值回歸理論,這次外部沖擊造成的下跌是暫時的,股價很快就會回到正常水平。因此,精明的董事長往往會在股價被低估時增持股份。
3、為了增強對公司的控制能力。有時,由於某些原因,公司股權過於分散,董事長話語權嚴重弱化,導致對公司管控不足,存在被撤換的風險。為了消除這一潛在威脅,董事長可能被迫增持公司股票。這種情況很難說,一般不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決策,對股價的影響相對中性。
4、為高額現金做准備。有時候股價高,已經遠遠高於股票的合理估值,屆時董事長可能會宣布增持,以便在高位套現。事實上,一方面他們可能會小幅增持股份以維持股價,另一方面他們可能會利用受控親屬的賬戶大量拋售現金。因此,當股價處於高位時,董事長增持時還是小心為好。
5、提振投資者信心。一些公司管理不善,股價長期低迷。如果董事長對公司的未來也沒有信心,他可能會選擇轉讓股份並出售公司。如果股價上漲,那麼該公司或許能夠賣出更好的價格。因此,董事長可能會通過增持公司股票來吸引投資者買入。
6、質押風險應當消除。一些公司董事長將持有的大部分股票質押給證券公司以獲取流動性,如果股價繼續下跌,就存在爆倉風險。與直接增持抵押品的方式相比,董事長增持股票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低價回購股票補充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維持股價甚至拉高股價,消除爆倉風險。所以,如果董事長低位增持,最好查清他是否有大量質押股票。

㈥ 上市公司大股東公布要增持股票後是否一定必須增持,若不增持是否違法

大股東那種行為屬不屬於承諾?證監會對承諾的履行的監管非常嚴格,如果屬於承諾並沒有執行的話,是會受到通報批評的。

㈦ 上市公司公告擬增持。最終未增持算違規嗎

如果承諾增持的期間滿了還沒有增持,就屬於違背承諾,監管機構會處罰的。
上市公司增持股票沒兌現是否會罰款,要看上市公司增持股票是否違反了其增持公告。一般來說,主要看三個方面:有無最低增持金額限制、有無價格限制、有無時間限制。
如果沒有最低增持金額限制,或者最低增持金額很低,上市公司已經滿足了,就不算沒兌現;如果有增持價格限制,但是目前價格已經過於其價格限制,也不算沒兌現;如還在增持時間限制內,也不算沒兌現。
拓展資料
1、2020年3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中,對股東違規增持行為新增限制其表決權的規定,具體如下: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3、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4、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