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持有自家股票的上限比例是多少
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對自身股票的持有比例是沒有設定上限的。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可以持有自己公司的股票,而且沒有法律上的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的運作模式是將其資產劃分成股票,在股票交易市場上進行買賣,任何投資者都可以購買這些公司的股票,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上市為企業提供了一種重要的融資途徑,使得公司可以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
相比之下,非上市公司則無法在股票交易市場上出售其股份。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權益,比如如果一家公司共有100萬股,而董事長持有51萬股,剩下的49萬股則會通過市場流通,相當於將公司49%的權益出售給公眾。
這種制度設計使得公司可以通過股票市場實現資本的公開化和流通化,同時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投資機會。但同時,公司持有自身股票的情況也引起了市場對股權結構穩定性和公司治理的關注。
公司持有自身股票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一種自我投資,有助於穩定股價和提升市場信心。然而,這也可能引發市場對於公司內部操控股價的擔憂。因此,如何在保障公司利益和維護市場秩序之間找到平衡,成為監管機構和公司管理層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
總的來說,上市公司持有自家股票的比例沒有法律上的上限,但公司在進行此類操作時需要謹慎行事,以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並維護市場的公平與透明。
B. 上市公司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你好,上市公司不能買賣本公司的股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十口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規定「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具體來說,主要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買賣、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進行內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職員或主要股東,由於其地位、職務等便利,在獲取有關公司經營與發展的內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資者有優勢。如果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他們很可能會通過這種方式利用內幕消息來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許上市公司買賣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C. 上市公司大股東可以買賣股票嗎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可以買賣自己公司股票,不過需要進行公告。
根據《證券法》規定,當投資者股東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時,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兩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D. 上市公司可以自己買賣自己的股票么
可以的,國家以前曾經控制公司進行投機而控制股價,所以不允許買賣自己的股票,但為了股權分置改革開放了.
E. 上市公司可以自己炒自己的股票嗎比如說買漲賣跌。
自己公司買自己公司的股票是可以的,必須懂事會,並且披露出來。就是所謂的回購,
某股票現價10元的話,現在這個公司會在公司新聞那欄披露,將在多少號,擬定什麼價格購買,都是規定死的,而不是拉漲,不過算是利好消息,說明對公司潛力,發展很有信心!
而自己公司賣自己公司的股票,一般公司管理層都是原始股,大多數是非流通股,(或者在某一斷時間是限制流通的),假設劉總有1億股,5年之內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那麼它就必須在5年之後才能解禁。
如果你自是公司的員工,那麼一點限制都沒有,,, 以上回答只限國內
F. 上市公司能否用自有資金購買自己的股票
這是不能的。
國家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做出規定,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股。
1.國有企業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資金給其他機構炒作股票,也不得動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
2.上市公司不得動用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不得用股票發行募集資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資金給其他機構炒作股票。
3.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為長期投資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以上),應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應採取措施,加強管理,監督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定。
4.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開設一個股票賬戶(A股),必須用本企業(法人)的名稱。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賬戶或者為個人買賣股票提供資金。
5.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對已開設的股票賬戶、資金賬戶進行檢查,如發現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賬戶以及為個人股票提供資金的,應及時糾正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G. 我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能,依據《證券法》。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