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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紅個稅

發布時間: 2025-01-20 02:37:56

『壹』 上市公司分紅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上市公司的分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般來說,企業的稅後利潤應當分配給股東。而股東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也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
分紅繳稅計算方法:
1、個人股東按照應得紅利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2、從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紅可以減半繳納征稅。
3、外國人取得的紅利無論是否為上市公司,百都不需要繳稅。
4、居民企業從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收益為免交稅收。
稅務機關是國家行政單位,所以在收稅退稅的這件事情上肯定也是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政策的,如果自己已經提交了退稅申請顯示提交成功以後,那當事人等稅務機關的通知就行了,通過年度匯算退稅的,一定要注意和對自己的狀況是否符合退稅要求。網上投資的空洞分紅都是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個人購買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轉讓時期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是需要繳納個稅的。這是兩種不同類型的所得,前者是股息紅利,後者是財產轉讓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斗梁枯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渣纖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貳』 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派發的紅利,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根據持有時間的不同,繳納個人稅的計算依據也不同。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紅個稅擴展閱讀

股息紅利的發放形式有:

1、股東發放股息

由於要在獲得利潤後才能向股東分派股息和紅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營業年度結算以後才從事這項工作。在實際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內進行兩次決算,一次在營業年度中期,另一次是營業年度終結。相應地向股東分派兩次股利,以便及時回報股東,吸引投資者。

2、股東送派股利

採用送紅股的形式發放股息紅利實際上是將應分給股東的現金留在企業作為發展再生產之用,它與股份公司暫不分紅派息沒有太大的區別。股票紅利使股東手中的股票在名義上增加,但與此同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大了,股票的凈資產含量減少了。但實際上股東手中股票的總資產含量沒什麼變化。

『叄』 股票賺的錢是否還要交個稅

我國稅法規定,股票投資所得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一、股票投資所得的納稅義務
股票投資所得主要包括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這些所得均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因此,投資者在獲得這些收益時,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投資者因持有股票而獲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利潤。根據稅法規定,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投資者在收到股息、紅利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三、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股票轉讓所得是指投資者通過買賣股票獲得的差價收益。在股票轉讓過程中,如果投資者獲得了盈利,那麼這部分盈利也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根據稅法規定,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納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投資者在賣出股票並獲得盈利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四、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並穩定市場,我國稅法還規定了一些針對股票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於持有股票滿一定期限的投資者,在轉讓股票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此外,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上市公司,其股息、紅利所得也可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
股票賺的錢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包括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投資者在獲得這些收益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同時,稅法還規定了一些針對股票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利用這些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將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服務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