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子公司賬戶被凍結,母公司可以代替收款嗎
可以代收。代收業務定義:(一)本通知所稱代收業務,是指經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託代收機構按照約定的頻率、額度等條件,從付款人開戶機構扣劃付款人賬戶資金給收款人,且付款人開戶機構不再與付款人逐筆進行交易確認的支付業務。代收業務適用於收款人固定,付款頻率或者額度等條件事先約定且相對固定的特定場景。(二)本通知所稱代收機構,是指根據收款人委託,向付款人開戶機構發起支付指令,並完成相關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取得網路支付業務許可或者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取得網路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可以為網路特約商戶提供代收服務,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可以為實體特約商戶提供代收服務。(三)本通知所稱付款人開戶機構,是指為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機構,包括銀行和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