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上市後,公司將能獲得巨額資金投資,有利於公司的發展。那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證券管理部門已經批准公司面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的總股本不能低於5000元;
3、公司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東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25%以上;
5、公司總股本如果超過4億元,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要求是公司股份15%以上;
6、公司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約、違法行為,財務報告沒有虛假記記錄;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章程;
2、發起人協議;
3、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4、招股說明書;
5、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6、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7、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滿足一定的條件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