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轉讓公司股權如何合理避稅
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那麼股權轉讓納稅涉及到哪些稅種?
(1) 印花稅:股權轉讓要簽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雙方都需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按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五徵收,稅負壓力小。
(2) 增值稅:只有企業轉讓上市公司的股權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相應增值稅。而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為6%,小規模納稅人為3%。
以上兩種不贅述,接著就是股權轉讓繳稅的重點
(3) 個人所得稅:持股主體個人轉讓給個人或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4) 企業所得稅:持股主體企業轉讓給個人或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25%。
由上可見,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稅負較重,是股轉納稅的大頭,那我們如何做到合理節稅呢?
為了發展區域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出台了財政返還政策,例如江西萍鄉、浙江寧波,天津武清、霍爾果斯等地都有很好的稅收優惠政策,而股權轉讓的總體思路就是:個人股轉在稅收窪地成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股轉則需提前規劃在稅收窪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享受稅收窪地稅收優惠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天津武清有限合夥可按照稅率20%徵收,其他地區則需按照5級超額累進稅率5%~35%徵收。或是利用少數民族政策、西部大開發政策、三峽移民政策、國家級貧困扶持政策、革命老區政策等以及行業稅收優惠-高科技產業等政策。
⑵ 公司和個人轉讓股票繳納營業稅嗎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從事買賣股票業務的,應徵收營業稅;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買賣股票業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具體規定:
股票買賣業務屬於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范圍
1.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第三條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統稱為金融商品轉讓,歸入「金融保險業」 稅目。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第七條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九)項規定,金融商品范圍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
根據上述稅收法規、規章的規定,現行稅法已明確:股票買賣(轉讓)業務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稅目為金融保險業——金融商品轉讓。
從2009年開始股票買賣業務應徵收營業稅
2009年開始實施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40號令)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至此,買賣金融商品應稅行為適用主體由「金融機構」擴大到「所有單位或者個人」,適用范圍增加了「其他金融商品」。修訂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所有納稅人買賣金融商品均應徵收營業稅,取消了原來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因此,從2009年開始,單位和個人納稅人的股票買賣業務,均應徵收營業稅。
個人買賣股票業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綜合考慮我國資本交易市場的現狀,國家財稅主管部門相應出台了對股票買賣業務的免稅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股票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綜合以上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從事買賣股票業務的,應徵收營業稅;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買賣股票業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⑶ 股權溢價轉讓如何避稅
法律分析:1、防止重復交稅:採取先增資、後轉讓的辦法避免重復征稅。2、增加交易費用:增加交易費用是財務上的慣常操作方式。3、採取先上市,後轉讓股權的方式避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確定了上市公司轉讓股權暫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大型企業自然人股東來講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辦法,不但能夠進行融資,還可以金蟬脫殼。4、不可違法簽訂陰陽合同避稅,存在極大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