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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黑名單股票管理

發布時間: 2025-01-25 21:59:49

㈠ 融資融券黑名單如何去除

融資融券黑名單是不可以解除的。證券公司開設融資融券賬戶,主要根據客戶的資金情況,結合客戶的工作單位和收入情況進行評估,主要檢查客戶的企業信息,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體系或企業檢查、天空檢查等平台核實企業信息,如果是法人,還需要核對法人信息。
一、融資融券黑名單
申請去除上交所的黑名單需要以下步驟申請首先要通過證監會,需要一份申請書。要提供相關的改革措施。提交企業的改革方案。企業法人也需要一份申請書,提交企業整體情況。誠信檔案全覆蓋。投資者、機構從業人員、發行人、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上市公司高管、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機構、保薦機構及其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公關公司、傳播媒介機構人員的誠信信息均被計入誠信檔案。
二、建立重大違法失信信息公示
「黑名單」制度。除行政處罰外,將拒不執行生效行政處罰及監督管理措施、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調查被有關機關處罰處理、以不正當手段干擾監管執法工作、拒不履行已達成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債券發行人未按期兌付本息、擔保人未按約定履行擔保責任以及融資融券、轉融通、證券質押式回購、約定式購回、期貨交易中的違約失信信息等納入歸集范圍,全面覆蓋監管執法和市場交易活動。
綜上所述,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品的經營活動,融資和銀行貸款本質上沒有區別,只要不違約,就沒必要取消,融資融券傳統上屬於券商風險較高的信貸業務,如果管理得當,也能證明良好的信用記錄。

㈡ 被列入黑名單有什麼嚴重後果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令第83號公布,以下簡稱《辦法》)於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什麼是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又稱「黑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法律屬性是什麼?如何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什麼是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對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可以發現《辦法》所稱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與《條例》所稱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表述不盡相同,增加了「失信」兩字,更精準地詮釋了信用監管的理念,更全面地定義了監管對象和范圍。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辦法》規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是指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二、為什麼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稱為「黑名單」

《辦法》是對國務院關於建立「黑名單」制度要求的貫徹落實。在實踐中,通常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稱為「黑名單」。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稱為「黑名單」制度,主要依據以下三個:

依據一:《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並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依據二:《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規定:「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規范各領域紅黑名單產生和發布行為,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在保證獨立、公正、客觀前提下,鼓勵有關群眾團體、金融機構、徵信機構、評級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將產生的『紅名單』和『黑名單』信息提供給政府部門參考使用。」

依據三:2016年8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復函》附件中明確指出:「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是指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包括:企業注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出質登記、商標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統計抽查檢查結果信息、企業統計年報除外)。」

三、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法律屬性

在法律屬性上,設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是行政部門的一種信用監管措施,屬於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信用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一是信用監管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六種行政處罰措施之一,《條例》和《辦法》也明確將其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是在執法程序上,執法機關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而是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限執行。

三是在後果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會對企業在經濟利益上造成直接減損,雖然企業會因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而造成商業信譽上的減損進而造成經濟損失,但這屬於間接損失,與行政處罰給當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區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用約束機制是對行政相對人失信記錄和行政執法結果進行累計後,再對其實施的權益限制措施,是一種創新性行政約束活動。

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十種情形和對應的法律條款

《辦法》第五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共有十種情形。其中,屬於信用監管范疇的情形,是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的情形;屬於行政執法范疇的情形,是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規定的單項行政處罰累計的情形,以及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多項行政處罰累計的情形。

依據《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違法行為類型和法律法規依據」,進一步明確了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十種情形對應的相關工商法律、法規:

(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對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情形,對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合夥企業法》第九十三條、《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共4條罰則。

(三)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共4條罰則。

(四)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共10條罰則。

(五)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為第五條)、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第八條)、第二十三條(違法行為第六條)、第二十四條(違法行為第九條)、第二十五條(違法行為第十條)、第二十六條(違法行為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第十五條)、第三十條(違法行為第七條),共8條罰則。還有3條違法行為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雖然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沒有明確法律責任,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罰則的,應當從其規定執行。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共5條罰則。

(七)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情形,對應《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三款。共2條罰則。

(八)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違法行為第五十七條)。

(九)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情形,對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第三款。共2條罰則。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屬於兜底條款。

五、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起算日期

《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起算日期。

(一)信用監管范疇的情形。《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自《條例》實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日期起算。

(二)行政執法范疇的情形。《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及第二款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自本《辦法》實施之日(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門作出的首次行政處罰、撤銷登記及其他行政決定的日期起算。

六、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行政程序

《辦法》在行政程序設定上,遵從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與《條例》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相一致。

(一)信用監管范疇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先公告後列入。《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辦法》在程序設定上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一致。

2.移出程序:依申請移出。《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辦法》在移出程序設定上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一致。

3.公示方式: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同時記於企業名下,並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二)行政執法范疇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直接列入。《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自相關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辦法》的列入程序遵從《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2.移出程序:直接移出。《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辦法》的移出程序遵從《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3.公示方式: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行政處罰、被撤銷登記、被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信息同時記於企業名下,並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七、異議處置的行政程序

企業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直接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一)對列入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處置程序

1.提出申請。企業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異議受理。工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製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製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異議核實。工商部門受理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經部門負責人審查批准後,製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核實結果告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行政復議程序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有異議,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各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各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工商部門糾錯程序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工商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工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八、工商部門懲戒措施

(一)市場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

《辦法》第十五條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在市場准入資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款規定,因《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第二款規定,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有關企業未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工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二)工商內部的聯動懲戒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四項監管措施:一是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二是依照《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是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審核;四是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九、多部門聯合懲戒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38部門《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各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確定的原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享的信息和數據,依法對存在經營異常和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當事人在本領域內的經營活動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目標。」

(一)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懲戒措施:(1)當事人在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確需採取措施制止違法網站繼續從事違法活動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後需要關閉違法網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有關規定,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網站接入服務,關閉違法網站;(2)對當事人申請增值電信業務進行限制。聯合懲戒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

(二)限制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懲戒措施: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聯合懲戒部門:證監會。

(三)融資授信限制。懲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徵信機構依法採集當事人違法信息並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中的重要參考因素。聯合懲戒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

(四)限制部分高消費行為。懲戒措施:對因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當事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由執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費行為。聯合懲戒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鐵路局。

(五)限製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懲戒措施: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和數據,在供應土地時進行必要限制。聯合懲戒部門:國土資源部。

(六)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懲戒措施:對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聯合懲戒部門:財政部。

(七)限制參與工程招投標。懲戒措施:對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參與依法進行投標項目投標活動的行為予以限制。聯合懲戒部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

(八)限製成為海關認證企業。懲戒措施:當事人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聯合懲戒部門:海關總署。

(九)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懲戒措施:證監會在審批證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設立、變更、從事相關業務等行為時,將企業信用信息作為重要參考,對於當事人的申請從嚴掌握或不予批准。聯合懲戒部門:證監會。

(十)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懲戒措施:禁止當事人受讓收費公路權益。聯合懲戒部門:交通運輸部。

(十一)限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懲戒措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予以限制。聯合懲戒部門:安監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等。

(十二)限製取得政府資金支持。懲戒措施:限制當事人取得政府資金支持。聯合懲戒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十三)限制企業債券發行。懲戒措施: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進行限制。聯合懲戒部門:發展改革委。

(十四)限製取得生產許可。懲戒措施: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申請生產許可證予以限制。聯合懲戒部門:質檢總局。

(十五)列為檢驗檢疫失信企業。懲戒措施:將當事人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企業,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聯合懲戒部門:質檢總局。

(十六)限制獲得相關榮譽。懲戒措施:各部門在本行業、本領域內向企業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等榮譽性稱號時,須將其恪守信用作為基本條件;對於評選周期內有失信及嚴重違法情形的當事人不予頒發榮譽稱號,已取得的榮譽稱號應予撤銷。聯合懲戒部門:各有關部門。

(十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懲戒措施:工商總局在門戶網站公布失信企業相關信息的同時,通知國家網信辦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聯合懲戒部門:國家網信辦。

(十八)其他聯合懲戒措施。

另外,工商部門向各相關部門提供企業登記、監管、行政處罰信息,為其准入審批和行業監管提供參考依據。

案例一:因未年報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情形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認定

年報公示制度要求,企業按照年度的順序依次報送並公示年報信息,因此年報公示具有延續性的顯著特徵。對於已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如果要正常申報當年的年報信息,必須先補報未年報年度的信息,才能正常申報當年的年報信息。在系統設置上,年報申報系統對因未年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也予以限制,並提示企業完成未年報年度信息。只有當企業補上了歷年來的未年報信息後,年報系統才解除限制,允許企業正常申報當年的年報。

例如企業因2014年度未年報,於2015年7月20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連續3個年度不改正,至2018年5月10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工商部門啟動公告程序,提示企業履行相關義務,當公告期屆滿即2018年7月10日該企業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部門於2018年7月20日(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這時,企業名下既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又有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同時在公示系統中予以公示。

由於2014年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不改正,造成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連續3個年度無法申報年報。至2018年7月20日,該企業名下將有4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1條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多條失信信息分別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連續4個年度未年報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2018年7月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其中,2014年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2015年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2年、2016年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1年、2017年度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據認定規則可以確定,至2018年7月20日,該企業名下將有4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1條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分別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連續4個年度未年報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和2018年7月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其中,2014年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2015年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2年、2016年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1年、2017年度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案例二:因其他三種情形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認定

其他三種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指因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以及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查實1次列入經營異常名錄1次,生成1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對於不改正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只要滿3年,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對於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3年內已改正的,依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並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系統中刪除。

例如企業因年報數據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情形,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的情形,於2016年10月10日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名下有2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2016年12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3年內)企業更正了地址,恢復了聯系,依企業申請從失聯的經營異常名錄中移出,這條列入經營異常記錄信息不符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條件,不予累計。但是因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3年,仍未改正的,應於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發布公告,公告期屆滿仍不改正的,於2019年10月20日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案例三:因未年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滿5年移出的認定

例如企業因2014年度未年報於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企業於2019年3月1日補報2014年度至2017年度連續4個年度年報,完成補報任務後,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和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工商部門應如何認定?

第一,企業補年報並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部門告知企業補報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連續4個年度年報,完成補報後,提出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工商部門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

第二,認定企業是否符合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條件。自2018年7月20日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至2019年3月1日,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實際只有1年,未滿5年,不符合移出條件,暫時不能移出。

第三,告知企業移出行政程序。工商部門應當告知企業於2023年7月20日,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四,作出移出決定。自2023年7月20日以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應當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㈢ 證券資金交易時發生:你的操作屬於黑名單限制交易。我該怎麼辦

證券資金交易時發生你的操作屬於黑名單限制交易一般就表明你進行過違規操作或者交易,可以去聯系證券公司的客服去查詢具體原因

㈣ 從業人員不能炒股嗎

證券從業人員以及其相關人員都是不能炒股的。這是證監會規定的,是不能夠違反的。這個規定的設立其實就是為了約束從業人員,畢竟從業人員可能會得到一些內幕消息,從而可能獲得非法收入。但是這中間是有灰色地帶,因為證券從業人員的家人朋友並不會被禁止炒股,所以許多人其實是用自己家人朋友的賬戶進行操作股票的。

開證券賬戶給親戚炒是危險的嗎

開證券賬戶給親戚炒股是危險的。出借證券賬戶違反了《證券法》,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是屬於違法行為的。同時開證券賬戶給別人炒股有許多風險,其中最常見的風險是:如果借戶的人有惡意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一經查證會直接去找賬戶本人,證監會如果核實賬戶的確有操作股價等行為,會把賬戶禁用。名字進入證監會黑名單後,所持的身份證和本人將不能繼續炒股。情節惡劣的會凍結賬戶,經偵察隊和反洗錢機構會對賬戶人開展調查,此時可能會惹上官司。

因為炒股是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本質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賣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會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發生變化,所以,把賬戶借給別人炒股就相當於讓自己為別人的股票盈虧做了無形的擔保。此外如果發生經濟糾紛,有關機構會讓你提供這筆財產的來源,如果你提供不出來,就會被凍結。雖然證券法規定借戶炒股是違法行為,但是實際情況中很難進行監管。比如券商公司監管一直會抽查券商的客戶回訪,但即使是存在讓親戚、朋友代為操作的行為,客戶一般也都會說是自己操作的,是否違法很難判定。與出借證券賬戶類似的有委託炒股,而兩者性質卻也有不同。出借證券賬戶,是指賬戶的名義持有人提供證券賬戶給他人使用,具體決策、交易資金、盈虧後果均由他人享有和承擔的行為。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可能牽涉到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違規的行為。而委託炒股則是賬戶的持有人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股票,交易資金、盈虧後果由賬戶持有人享有和承擔的行為,代理人按約收取報酬或按比例承擔盈虧因此開證券賬戶給親戚炒股還是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㈤ 借戶給別人炒股有什麼風險

借戶給別人炒股的風險有很多,其中最常見的風險是:如果有借戶的人有惡意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一經查獲會直接去找賬戶本人,證監會如果核實賬戶的確有操作股價的行為,會把賬戶禁用。名字進入證監會黑名單後,所持的身份證和本人不能繼續炒股。

如果惡劣的會凍結賬戶,經偵隊和反洗錢機構會對賬戶人開展調查,可能會惹上官司。

炒股就是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

所以,把身份借給別人炒股就相當於讓自己為別人的股票盈虧做了了無形的擔保。

(5)證券公司黑名單股票管理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目前有不同的方式,大體來說,主要是分為短線(技術派),趨勢派、價值投資派,每一個派別都有不同的投資知識和方法,都有大牛在裡面,也都有虧的連褲子都沒得穿的人。

別人多年的經驗,給市場交了很多學費,花了很多時間學習和思考,直接和盤托出把所有的方法智慧都教給另一個人,於情於理都是一件站不住腳的事情。別人的思考和智慧,也是需要被尊重的,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才能合理獲取,比如付錢。

炒股確實有風險,這個就提示買家,一定要衡量各種情況之後再決定什麼時候進入,買什麼股票,什麼時候賣出。任何投資理財都有風險,風險無處不在。一定要學會自己做決策,為自己的的投資結果負責。

㈥ 股票投資避免風險的辦法有什麼

杠桿越大,風險就越大。收入與風險成正比。首先,股票的關鍵在於杠桿倍數的合理選擇,這也極大地影響了操作的難度。買賣員頑固地選擇10至15倍的杠桿率是不明智的。對於剛剛進入證券市場的出資者,主張將杠桿率約束在3倍以下,5倍以上風險太大。並不是所有的股票都是盈餘的。一些公司為了下降高風險杠桿帶來的出資風險,對賬戶能夠購買的股票有一定的約束。


清晰約束買賣者在上市、收盤、復牌當日購買ST、S、S、S、S、ST、SST、新股,以及所有漲跌不受10%約束的證券。證券公司列入黑名單的股票,除受證券公司約束的股票外,不得收買。當然,從選股的視點來看,並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合適出資者買賣。因為股票具有高杠桿的特色,出資者應盡量選擇安穩活潑的股票,避免高風險股票的呈現。

要合理崗位和資金。其實,企業賬戶一般都有股份金額的份額約束和持倉約束。在正常情況下,資金公司將要求對庫房的運營實施單一約束,創業板不超越賬戶本錢總額的30%。整個定位操作自身是十分風險的。在杠桿率較高的買賣中,更需求合理安排頭寸和資金,最大頭寸不能超越60%。


當市場動搖時,許多買賣員缺少促成買賣的經歷,往往會因市場暫時回調而被平倉,然後失去傑出的獲利時機。因而,買賣者應該愈加關注股市動態,調查賬戶和頭寸的改變,及時調整和應對風險。提示我們要注意業務警戒線。為了更好的操控買賣風險,同時保護出資者資金的安全,金條買賣設置了警戒線和平倉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