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查封股票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處置的方式包括:司法拍賣、二級市場處置、以股抵債、司法劃轉、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等。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因此,如果您現在被凍結的卡里還有10%定金的數額,法院原則是不能再凍結您其他銀行卡的。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 上市公司 股 司法處置 一次可以處置多少
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處置的方式包括:司法拍賣、二級市場處置、以股抵債、司法劃轉、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等。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金額按照決定處置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收盤均價乘以股票數量計算。該種確定價格的方式也被多家法院所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③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轉讓有何法律規定
關於股權轉讓,最新的司法解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1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0日
法釋〔2021〕20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中的有關問題,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股權,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條被執行人是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得直接執行公司的財產。
第三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被執行股權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的,股權所在地是指股權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第四條人民法院可以凍結下列資料或者信息之一載明的屬於被執行人的股權:
(一)股權所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等資料;
(二)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信息;
(三)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對被凍結股權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股權價額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的比例或者數量進行凍結。
被執行人認為凍結明顯超標的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異議,並附證明股權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價額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查後裁定異議成立的,應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明顯超標的額部分的凍結。
第六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依照前款規定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應當及時向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送達裁定書,並將股權凍結情況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
第七條被執行人就被凍結股權所作的轉讓、出質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第八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實施增資、減資、合並、分立等對被凍結股權所佔比例、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人民法院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
股權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報告即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股權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通過增資、減資、合並、分立、轉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等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基於股權享有的股息、紅利等收益,應當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裁定書,並要求其在該收益到期時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到期的股息、紅利等收益,可以書面通知股權所在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股息、紅利等收益被凍結後,股權所在公司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的,不影響人民法院要求股權所在公司支付該收益。
第十條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價被凍結股權,經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已知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價款足以清償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但是應當在能夠控制變價款的情況下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一條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程序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並參照參考價確定起拍價。
確定參考價需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等部門調取,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股權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關材料的其他主體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為確定股權處置參考價,經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股權所在公司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委託評估被執行人的股權,評估機構因缺少評估所需完整材料無法進行評估或者認為影響評估結果,被執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無法調取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進行評估,並告知當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
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的,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適當高於執行費用的金額確定起拍價,但是股權所在公司經營嚴重異常,股權明顯沒有價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起拍價拍賣的,競買人應當預交的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
依據處置參考價並結合具體情況計算,拍賣被凍結股權所得價款可能明顯高於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相應部分的股權進行拍賣。對相應部分的股權拍賣嚴重減損被凍結股權價值的,經被執行人書面申請,也可以對超出部分的被凍結股權一並拍賣。
第十四條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由請求不得強制拍賣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執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二)被執行人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對該股權自行轉讓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對該股權自行轉讓有限制。
人民法院對具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股權進行拍賣時,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被執行人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期限等信息。股權處置後,相關主體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五條股權變更應當由相關部門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或者條件。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就競買資格或者條件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買受人持成交確認書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批准手續。買受人取得批准手續的,人民法院作出拍賣成交裁定書;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取得批准手續的,應當重新對股權進行拍賣。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買受人明知不符合競買資格或者條件依然參加競買,且在成交後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取得相關部門股權變更批准手續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差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股權,因股權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增資或者減資導致被執行人實際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明確交付股權的出資額的,按照該出資額交付股權;
(二)生效法律文書僅明確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權的,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該比例所對應出資額占當前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交付股權。
第十七條在審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提出要求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訴訟請求且其主張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未提出前述訴訟請求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其釋明。
生效法律文書僅確認股權屬於當事人所有,當事人可以持該生效法律文書自行向股權所在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在其他營利法人享有的投資權益強制執行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④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上市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當上市公司發生法定情形之一,被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其中屬於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後果嚴重的,或者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決定終止該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
而對於出現其他暫停上市的情形,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仍不能消除這些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也有權決定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終止上市。此外,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或者因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吊銷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資不抵債被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破產的,該上市公司必須進行解散和清算,在這種情況下,該上市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其股票不可能再上市交易,則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對於依法作出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依其職責辦理相應的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事項。
終止上市的相關法規:
中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並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終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又稱為摘牌。《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按《公司法》的規定退出市場。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後,應當在指定報紙發布《終止股票上市公告書》,並應載明以下內容:
(1)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2)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
(3)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它內容
(4)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其它內容。不過,目前中國滬深兩市還沒有出現公司摘牌的先例。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⑤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詳細內容
為規范國有單位在上市公司股份交易中的行為,加強對國有股東的管理,保障投資者權益和證券市場穩定,以及防範投資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以下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的詳細規定。
首先,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管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機構和事業單位等。這些單位在進行證券業務投資時,國有獨資或控股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需遵循特定規則。
國有單位在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時,需遵循國家法律、政策和自身發展規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旨在優化國有經濟結構,強化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並對投資風險進行評估和管理。
根據《證券法》等法律,國有單位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投資進行可行性研究並經過內部決策程序。購買或協議受讓股份可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或其他合法途徑進行,價格應基於股票市場、合理市盈率等因素確定。
國有單位在年度內累計受讓不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股份,需內部決策並備案;超過5%需事先備案後實施。涉及不同受讓主體的情況,受讓比例合並計算。
受讓股份需提交詳細材料,包括受讓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財務信息和上市公司報告等。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詳細闡述受讓原因、影響分析等關鍵內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材料後,將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備案意見。受讓方案經批准後,國有單位需辦理股份過戶和章程變更手續,涉及協議受讓的還需提供財務顧問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對於非控股權收購,國有單位需要按內部程序決策或經上級批准。國有單位在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的協議受讓時,需提交相關文件並經上級機構審核。
最後,國有單位在進行股票發行、債券轉換、司法執行或間接受讓股份後,需在規定時間內報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監督並根據相關法規進行標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