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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向誰買 2025-02-06 19:46:12

股份有限公司以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

發布時間: 2025-02-06 17:23:10

❶ 股份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意義或功能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收購是指股權收購,指向目標公司的股東購買股份,進而獲取目標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
並購是一種企業發展壯大的快速有效的方式,公司的重組並購非常重要,一些業績較好的公司,以並購為契機可以快速擴大生產經營活動。在收購公司之前,從法律層面上,有一些需要准備的工作,供參考。
(一)前期准備
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並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
收購方為了保證並購交易安全,一般會委託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專業人事組成項目小組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而目標公司為了促成並購項目成功,一般需向並購方提供必要的資料,披露公司的資產、經營、財務、債權債務、組織機構以及勞動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惡意並購或者目標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實就會對另一方造成較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在並購的前期准備階段,我們建議並購雙方簽訂獨家談判協議,就並購意向、支付擔保、商業秘密、披露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初步約定(收購方為上市公司,應特別注意對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義務),這樣即可避免並購進程的隨意性,又在並購前期談判破裂的情況下保障了並購雙方的利益。
(二)盡職調查
1、法律盡職調查的范圍
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在盡職調查階段,律師可以就目標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徑調查得到的信息進行法律評估,核實預備階段獲取的相關信息,以備收購方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作出收購決策。
對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主要涉及以下內容(可以根據並購項目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於調查的具體內容作適當的增加和減少):
(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范圍。
(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及變更的有關文件,包括工商登記材料及相關主管機關的批件。
(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東名冊和持股情況。
(5)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歷次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
(6)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7)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規章制度。
(8)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他人簽訂收購合同。
(9)收購標的是否存在諸如設置擔保、訴訟保全等在內的限制轉讓的情況。
(10 )對目標公司相關附屬性文件的調查:
2、根據不同的收購類型,提請注意事項
不同側重點的注意事項並不是相互獨立的,因此,在收購中要將各方面的注意事項綜合起來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❷ 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有哪些

股份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規定,原則上是禁止的,僅特例除外,比如出現了以下情形: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因此,只要不屬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規定的情況,股份公司不能回購自身的股權,股東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❸ 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減資的,在注銷的時候,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

1、回購股票作為庫存股,回購時較少所有者權益,注銷時所有者權益不變;
2、減少的股本為回購股票的總面值,即剩餘未注銷的股票面值+已注銷的股票面值,所以選項A正確;
3、A正確了,其餘選項BCD都不正確,這道題考得是1的理解。

❹ 為什麼採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可以減資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就是把股東的出資退給出資人,所以採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可以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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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叫股本,非股份有限公司叫實收資本。
減資指減少注冊資本。
收購本公司股票:
借:庫存股
貸:銀行存款
注銷庫存股:
借:股本
借: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貸:庫存股

❺ 簡述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價格,以公司擁有的資金從股東手中買回本公司的股份。各國公司立法對股份的回購都作了否定、限制的原則,即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不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這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
(1)股份回購混淆了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如果公司收回拿謹鬧並持消罩有其自己的股份,公司也就同時成為公司股東,公司一身二任,顯然造成了公司與股東權利義務關系的混亂,又與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悖。
(2)股份回購減少了公司的資本。公司股份是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如果允許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必定導致公司資本的減少,有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股份回購影響了證券交易的安全。如果允許公司收購自己的股票,由於公司能夠及時掌握自己的財務信息,公司負責人就可以交替或同時使用收購、發行新股兩種手段來控制股票價格,影響證券交易的安全。
基於上述理由,各國或地區公司法為了保護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和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原則上限制股份回購。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公晌則司確實需要回購其自身的股份,一律禁止也確實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因此,各國公司法在原則禁止的基礎上,又對股份回購作了例外的允許。我國修改後的《公司法》也對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作了規定,根據該法第143條第1款,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此外,該條的第2、3款對上述情形的股份回購限定了嚴格程序,即公司因前款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於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1款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