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公司可以發行股票
法律分析:能夠發行股票的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將公司類型分為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滿足股票發行的條件,才能夠發行新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發行股票,在組織機構、盈利能力、財務狀況、違法記錄等方面,有著較為嚴格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B. 公司設立發行股票條件是什麼
公司設立發行股票必備的條件為:
1、公司已經持續盈利,且財務狀況良好;
2、公司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3、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C.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除了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滿足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企業必須滿足中國證監 會2006年5月17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企業必須滿足中國證監 會 2009年3月31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不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主要原因如下:
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與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也有股東,股東以其出資比例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轉讓比較困難。而股票則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憑證,可以進行轉讓。股權是否被等份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權不會被分割成等份,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會被分割成等份。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就是按照每個股東認購一定的股份來實現的。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前就已經發行了股票,上市不過是能在交易所進行公開買賣。股東人數限制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限制,只對發起人有限制,要求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後來加入的股東數量上沒有限制,也就是說沒有上限。但《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的上限和下限都有規定,要求在2人以上,50人以下。這也就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
目前我國公司的類型主要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能發行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並且還需要滿足了特定的條件之後,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通常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
D. 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要具備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應當有持續盈利能力、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等條件。重慶泰源律師事務所楊定潔律師解析。
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1、基本條件:
①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②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最近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凈利潤以扣除非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③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④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2、發行人應當有持續盈利能力,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②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③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④發行人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⑤發行人最近1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⑥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3、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最近2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
4、其他條件:
①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②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行人或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資產完整、業務、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不存在同業競爭。
③發行人主要經營1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最近2年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④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項。
⑤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⑥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