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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股票龍頭公司 2025-03-01 13:52:28

多個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5-03-01 11:44:09

㈠ 上市公司收購中,十一種一致行動人的舉例。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例如:股權控制關系中,只有持股50%以上才屬於控制的關系。如,A持有B60%的股份。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例如:甲持有乙60%的股份,甲又持有丙65%的股份,這種情況下,乙和丙同受甲的控制,因此乙和丙也是構成一致行動人的。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例如:A投資者的一名董事,同時又在B公司擔任董事。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例如:A投資者和B投資者,A投資者同時也是B投資者的一個股東。A和B是一致行動人。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例如:A公司是非銀行機構,甲作為投資人要取得B公司的股份,A公司幫助甲融資,這時A與甲就是一致行動人。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例如:投資者同是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兩個合夥人之間就是一致行動人。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例如:甲欲收購乙上市公司,如果張某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超過了30%),同時,張某還持有乙公司的股份,這種情況下,甲和張某構成一致行動人。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例如:甲欲收購乙上市公司,甲的董事張某如果持有乙上市公司的股票的,那麼甲和張某就構成一致行動人。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例如:甲欲收購乙上市公司,如果張某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超過了30%),李某是甲公司的董事,另外,A是張某的法定直系親屬,B是李某的法定直系親屬,這種情況下,如果A和B持有乙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那麼A和甲,B和甲構成一致行動人。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例如:上市公司乙,A是乙的高管,此時A的父母(或是A的父母投資成立的丙企業)持有乙(本公司)的股份,如果某一位投資人收購上市公司乙時,那麼A的父母與A和收購人就構成一致行動人。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例如:甲上市公司的董事A,A所控制的法人乙也持有甲的股份,此時甲和乙在收購某個公司的時候就屬於一致行動人。

㈡ 為什麼要簽一致行動人協議

一致行動是各國或地區上市公司收購立法中重點監管的行為,也是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關繫到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在實踐中,收購方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約收購等法定義務,往往通過非關聯化的處理,由多個收購主體出面共同採取行動,每個收購主體購買低於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而達到既逃避義務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實現利益輸送的目的。
為了打擊上述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各國或地區證券市場關於「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的法律制度應運而生,凡被認定為實施「一致行動」的「一致行動人」,則以各個一致行動人合並計算的收購比例作為其履行法定義務的判斷標准,同時在一般情況下也將被視為具有關聯關系。從相關法律制度的邏輯性和適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動(一致行動人)制度是連結關聯關系(契約關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約收購)制度的中間環節。對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對關聯關系和契約關系判定的基礎之上,立法關於關聯關系的界定和契約構成的界定直接影響對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的判定;推而進之,一致行動和一致行動人判定的結果則既引發了相應的信息披露或要約收購義務,也是反過來判定關聯關系的基本依據。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㈢ 獨立董事能持有公司股票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持股比例若在1%以下或者未位列上市公司前十大自然人股東之列者,仍然享有持有公司股份的權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通過直接抑或是間接方式,對於已經發行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擁有的比例如果超過了1%,亦或者成為上市公司前十大自然人股東中的一員,則將無法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所謂的「獨立董事」,指的是不在公司兼任其他職務,並且不涉及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做出決策的人際關系的董事,並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與公司沒有關聯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