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上市公司嗎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但是上市公司必定是股份有限公司。原因是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通過發行和認購股票籌措資本或資金而建立的企業,而上市公司指的是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司債券的方法分發股份,可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兩種。記名債券在轉讓時,除要交付債券外 ,還要在債券上背書;無記名債券在轉讓時立即生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限制,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的發起人人數是有限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只要求公司的發起人在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並不是要求股東總數在二百人以下,股民持有某公司股票,不論多少,自然也是該公司的股東,只是一般散戶持有股票量比較少,話語權可以忽略不計而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Ⅱ 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區別
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
大多為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滿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大多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沒有市場價格,但又有上市的規劃,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Ⅲ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與股票的關系
公司發行股票
等於是印了一個債務的證明
你買了股票就等於把錢給公司
公司拿你的錢發展
以後賺錢了給你分
股價的漲跌主要和公司的預期有關系
比如大家都覺得這個公司以後發展的好
大家都掏錢去買公司的股票
股票供不應求
自然價格就上去了
要是大家都覺得這個公司不久就完蛋了,那大家都拋出公司股票,價格立馬就下來了
股民賠的錢,一般都是為經濟的泡沫買單了。莊家把公司的股價抬高,然後到處宣傳說:這個公司好,股票以後要大賺。股民啥都不懂,信以為真,就傾家盪產從莊家手裡買進去。錢就被莊家賺了
Ⅳ 什麼是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有關規定,是指公開發行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未上市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
拓展資料:
1、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股票,導致股東超過200人;(2)股份公開轉讓。此外,《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准入條件、小額貸款豁免標准等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明確在《辦法》實施前,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將納入監管范圍,這標志著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已納入法制化軌道。非上市公眾公司主要包括公開發行股票但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公開發行(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組成部分。
2、 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其股票經法律批准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組成部分。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其股票經法律批准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3、根據我國《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公開發行;(二)公司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在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沒有虛假記載;(五)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每會計年度每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上述條件是上市公司具備較高的質量、較大的規模和合理的股權分布,並在投資者中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和良好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