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的稅收籌劃如何進行
一、爭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
最新頒布實施的《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因此,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暫時不用繳納稅款: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50%)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選擇
三、資產與債權、債務等「打包轉讓」的運用
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同時,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為「免稅收入」,因此,在股權轉讓前,可以先分配股東留存收益。
五、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據最新實施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從之前部分地區實踐來看,比如,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因此,對於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於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六、變更公司注冊地址
為了招商引資,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都出台了財政返還政策。各地出台的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
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七、「過橋資金」的引入
諸如房地產等近年來快速發展的行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企業的資產增值過大,相比較而言,賬面的「原值」過小,從而帶來高昂的稅負成本,甚至迫使並購重組交易的終止。
實踐中,為了提高被轉讓股權的「原值」,可以通過引入「過橋資金」,變債權為股權,從而實現轉讓收益的的降低,減少稅負成本。
八、分期繳納稅款的爭取
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的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個人股東在並購重組過程中存在的納稅金額過大,缺少必要資金的現實問題,實踐中,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採取了與個人簽署協議,分期繳納稅款的做法,並購企業及個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籌劃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可見,無論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或是價款的支付都會影響納稅義務的產生,需要事先籌劃,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
『貳』 印花稅是什麼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印花稅是股票買賣過程中國家要強行徵收的稅,現在為千分之一。對股市的影響不是很大。
昨天大盤暴漲,而多數散戶套在5000點上方,這10%的漲幅不足以使這些人出逃的,大多數深套散戶都不會選擇賣出,昨天的量能不能夠簡單的認為機構進來了等片面的認識,現在新老基金之間的搏弈非常復雜,新基金被迫建倉,老基金在高位就在逐漸吐出籌碼邊打邊撤逐漸降低倉位以規避大小非的壓力,昨天盤面曾經有過一波幅度很大的殺跌,在利好消息帶來的巨大的瘋狂資金面前能夠把大盤打低這么多的絕對不是那些炒短線的散戶和游資能夠辦得到的,不排除是大小非減持所為。而前天晚上公布印花稅降了,有可能為機構和大小非再次出貨帶來利好。看習慣了我帖子的人都知道我不太喜歡做表面的文章,而是更願意去分析大多數人不願意承認不想去承認的風險部分,不過該說的我還是要說,可以做為朋友們的參考,採納與否可以自己抉擇。這次的政策不排除後續可能還會有其他政策的可能性但是短期的風險我們卻仍然得關注,導致這次大跌的真正原因是巨大的大小非解禁資金和巨額增發,不是印花稅,大小非解禁資金已經遠遠超過了主力資金的承接能力,主力資金能夠選擇的只有逐漸降低倉位,這樣他們的損失會相對來說小些。而印花稅的下調很多人認為是特大利好足以改變股市運行軌跡使行情反轉,但是這種想法有點片面,印花稅給市場帶來的增量資金有2000個億就很不錯了,而大小非今年要兌現的資金量近3萬億,這相當於整個市場主力資金的規模,而這只是開始而已,2009年2010年解禁的大小非資金量還要以幾倍的數量進入流通市場,而大小非才是根本問題,最關鍵的是本來就是想讓市場來消化大小非而不是政府自己掏錢來解決,就算由中央來解決這么巨大的資金中央也很難承受得起!
有專家提出政府救市有4個方面可做
一、降低印花稅,現在已經做了,不過前面也分析了2000億的資金量不足以支撐起近3萬億的大小非
二、將國有限售流通股劃歸社保基金,令其堅持價值投資、長期持有(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國有限售股的擁有人數數量眾多,資金量巨大,如果國家出政策強行將這類股劃到社保基金阻止這類股權人套現,那國家怎麼解決和這些利益集團之間的矛盾!如果是讓社保基金以購買的形式收購這類資金,又存在錢遠遠不夠的問題)
三、效仿香港特區政府應對亞洲金融危機,成立平準基金(需要錢呀)
四、效仿美聯儲向證券公司等投資機構直接國家注資,擴大市場對股票的需求(還是需要錢呀,維持社會平穩運行本來就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讓國家用財政收入來救股市不太現實)
所以說在有真正的解決大小非問題的措施政策出現前,主力會看得很清楚的,實質問題不解決,還是會導致主力資金在大小非的逐漸的拋壓下瓦解的,既然救市政策已經出來了,就要順短時間內的勢而為,對機構來說拉高出貨才是明智的,大資金投資股市也是為了賺錢,不是為了當長期的股東。所以印花稅現在建議暫時看成主力機構拉高出貨的一個利好消息吧,在實質性政策出來前,主力都會對大小非一直處於警覺狀態,不敢做大行情,做得越大,主力資金死得越慘。
而之前的熊市也是由國有股減持造成的,05年1月熊市進行時印花稅調低的結果是有一定幅度拉升後主力再次出貨,大盤再次震盪下行探底創下新低,而行情的真正的扭轉是國家出政策禁止國有股減持,現在的情況和當時有點類似,可以謹慎參考。
3300仍然是牛熊的轉折點。擊穿3000點後引發了一波抄底資金來抄底,但是不要忘了上次擊穿3300~3400點時多方曾經佔了絕對的短期優勢,最後的結果還是以主力借假利好消息拉高出貨了,這符合主力的出貨特徵。而在降稅政策的刺激下,短線資金進入瘋狂狀態,之前我多次提及的大盤20日均線,在瘋狂的資金面前輕松夠收復20日均線並站穩走高突破了30日均線,後市只要能夠守住30均線,在資金慣性的作用下大盤還有沖擊3950的機會。但是如果沖擊該點位失敗,請注意逢高減倉了,要防止短線資金的獲利回吐和機構再次拋售籌碼和大小非的綜合壓力。投資者可以根據反彈的力度選擇逢高減倉的點位,大盤反彈乏力的時候就是出局的時候。
而20號晚間政監會突然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姚剛副主席發布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對倍受市場關注的股改限售股解禁進行規范。而北京邦和財富研究所所長韓志國的觀點基本上把該意見的作用概括出來了,該意見只能帶來短期的反彈而不是轉,因為這意見有兩大缺陷,1、若想一個月拋售0.99%解禁股,就可以規避這個限制,而一個月0.99%一年就是11.88%,遠遠超過了之前的5%限制。2、如果股東找人在大宗市場接,然後馬上去A股市場,就可以迴避這個指導意見了。所以這樣的規定是中長期大利空。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和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股存量股份的意見表面上好象是限制其轉讓,其實是掩護大小非,在年報和半年報前30日如果大小非減持會被記入報表,使大小非的減倉行動暴露,而在年報出來後到半年報之間有個1季度報,也就是說有3個月的時間無法通過報表監督大小非的解禁,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大小非的減倉起到了掩護作用。
但是在弱勢狀態下一個小小的負面消息可能因為恐慌的心理被數倍放大,請已經介入的散戶朋友要保持一份警惕心,隨時關注有沒有什麼利空消息再出來。
現在要順勢而為了,不做死多頭,也不做死空頭,做個滑頭就行了。
上純屬個人觀點請謹慎採納。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