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股東分紅怎麼分
一、上市公司股東分紅怎麼分
1、上市公司股東分紅的方法具體如下:
(1)現金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分紅時向股東分配現金;
(2)股票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以股票代替現金作為股利向股東分紅的一種形式;
(3)財產股利形式,即公司以持有的財產代替現金作為股利向股東分紅的一種形式;
(4)債務股利形式,即公司以債券或應付票據代替現金作為股利向股東分紅的一種形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二、公司分紅的分配方法有哪些
公司分紅的分配方法具體如下:
1、股東會根據其投資佔有率來分配;
2、分紅是依據會計狀況來年底分紅的,若產生特殊情況需分紅的,也需特殊對待;
3、經公司所有的股東同意,公司股東也可以直接拿分紅,不提升份額。
❷ 分配股利的方式有哪幾種
股利分配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四種,具體如下:
1、現金股利
現金股利是以現金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最常見的方式。公司選擇發放現金股利除了要有足夠的留存收外,還要有足夠的現金,而現金充足與否往往會成為公司發放現金股利的主要制約因素。
2、財產股利
財產股利,是以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支付的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等,作為股利支付給股東。
3、負債股利
負債股利,是以負債方式支付的股利,通常以公司的應付票據支付給股東,有時也以發放公司債券的方式支付股利。財產股利和負債股利實際上是現金股利的替代,但這兩種股利支付形式在我國公司實務中很少使用。
4.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發股票的方式所支付的股利,我國實務中通常也稱其為「紅股」。發放股票股利對公司來說,並沒有現金流出企業,也不會導致公司的財產減少,而只是將公司的未分配利潤轉化為股本和資本公積。
但股票股利會增加流通在外的股票數量,同時降低股票的每股價值。它不改變公司股東權益總額,但會改變股東權益的構成。
股利分配的支付方式:
1、現金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公司支付現金股利除了要有累計盈餘(特殊情況下可用彌補虧損後的盈餘公積金支付)外,還要有足夠的現金。
2、財產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擁有的其他企業的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作為股利支付給股東。
3、負債股利通常以公司的應付票據支付給股東,不得已情況下也有發行公司債券抵付股利的。
4、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公司以發放的股票作為股利的支付方式。
(2)股票公司利潤怎麼分配擴展閱讀
各種分配方式的優缺點:
1、現金股利
優點:在企業營運資金和現金較多而又不需要追加投資的情況下:
(1)有利於改善企業長短期資金結構
(2)有利於股東取得現金收入和增強投資能力
缺點:在企業營運資金和現金較少,而又需要追加投資的情況下,發放現金股利將會增加企業的財務壓力,導致企業償債能力下降
2、股票股利
優點:
(1)可以避免由於採用現金分配股利而導致企業支付能力下降、財務風險加大的缺點
(2)當企業現金緊缺時,發放股票股利可起到穩定股價的作用,從而維護企業的市場形象
(3)股票股利可避免發放現金股利後再籌集資本所發生的籌資費用
(4)股票股利可增加企業股票的發行量和流動性,從而提高企業的知名度
缺點:會被認為是企業現金短缺的象徵,有可能導致企業股票價格下跌。
❸ 上市公司賺的錢是均分給股民的嗎
不是。上市公司營業收入減去成本減去應交稅費減去折舊等於凈利潤。凈利潤還要提取資本公積。其次,上市公司可以選擇不分紅給持有股票的股民。
上市公司是如何分配利潤的: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遵守補充虧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公益金、支付優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的次序進行分配。公司補充虧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的公積金用於補充公司的虧損,擴張
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公司資本。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該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如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在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補充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遵循前述條件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先用當年利潤補充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提取公積金後,經股東會議抉擇,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可經股東會議表決批准,將公積金轉為股本(這就是通常上市公司分紅公告中的10轉增多少),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時,轉增後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用盈餘公積金補充虧損後,公司經股東大會特別抉擇,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後的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潤不足以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支付股利時,也可以遵守上述法子辦理。公司分配股利可以採納現金或者股票的情勢,公司普通股股利,該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國家股利按國家規定組織收取。公司該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並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應納的稅金。
❹ 上市公司的利潤如何分配有哪幾種主要形式
上市公司是如何分配利潤的: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遵守補充虧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公益金、支付優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支付普通股股利的次序進行分配。公司補充虧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的公積金用於補充公司的虧損,擴張
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公司資本。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該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如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在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補充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遵循前述條件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先用當年利潤補充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提取公積金後,經股東會議抉擇,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可經股東會議表決批准,將公積金轉為股本(這就是通常上市公司分紅公告中的10轉增多少),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時,轉增後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用盈餘公積金補充虧損後,公司經股東大會特別抉擇,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後的公司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潤不足以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支付股利時,也可以遵守上述法子辦理。公司分配股利可以採納現金或者股票的情勢,公司普通股股利,該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國家股利按國家規定組織收取。公司該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並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應納的稅金。
❺ 股份公司的盈利分配是怎樣的
留存收益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所創造的,但由於公司經營發展的需要或由於法定的原因等,沒有分配給所有者而留存在公司的盈利。它包含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其中盈餘公積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積盈餘,未分配利潤是沒有指定用途的累積盈餘。留存收益是企業內部融資的重要途徑。在國際會計協調化的過程中,如何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制定更有效的留存收益政策,就顯得十分必要。本文選取了具有典型意義的兩種會計模式,對留存收益的規定及其披露要求進行比較分析。其中,歐洲大陸模式以德法兩國為代表,英美模式以英美兩國為代表,以對我國有所借鑒。
一、歐洲大陸留存收益會計模式
在歐洲大陸,許多國家為了約束公司過量分配,往往從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須留有一定積累,以利公司持續經營,維護債權人利益。歐洲大陸國家對留存收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商法》和《公司法》中。通常預先提留「盈餘公積」,即按法律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為盈餘公積。
(一)德國模式
在德國,公司資產負債表的權益項目下列有盈餘公積,盈餘公積下面又列有四個子項:法定盈餘公積(Legal reserve)、對自己股票的盈餘公積(Reserve for own shares)、規章性的盈餘公積(Statutory reserves)、其他盈餘公積(Other revenue reserves)。
法定盈餘公積用於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這個做法與我國是類似的,所不同的在於計提比例不一樣。根據德國《股份法》第15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年度盈餘減除上個年度的虧損結轉後的5%劃入法定盈餘公積(Legal reserve),其數額最高可達資本金的10%或者達到章程上規定的更高比例為止。上述規定表明:公司每年把當年利潤彌補上年虧損後,將余額的5%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且還規定了計提上限10%.一般來說,當資本公積與法定公積之和不超過股本比例的10%時,可用法定公積彌補本年度虧損或以前年度虧損;當資本公積與法定公積之和超過股本的10%時,除了彌補虧損外還可以轉增資本。
對自己股票的盈餘公積,其數額為「自己股票」(相當於國際慣例中的「庫藏股票」)的市值,主要是用於當自己股票再出售、再發行、注銷時,或當自己股票價值按一個較少價值調整時,減少或注銷該盈餘公積。規章性盈餘公積,主要是根據公司的規定自主計提的盈餘公積,或根據法規計提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之和超過10%的部分。由於有這樣兩種來源,所以它可以由公司按其規章使用或按法定盈餘公積規定的用途使用。其他盈餘公積類似於我國的任意盈餘公積,由公司自主決定計提比例,主要是為了穩定股利的分配,確保小股東在公司盈利時能分得一定的股利。
(二)法國模式
法國對留存收益的規定同德國相似。根據《1966年7月24日第66-537號關於商事公司的法律》第3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制公司,應從當年會計年度利潤中,減去過去的虧損數額之後,提取至少1/20的款額用於設立准備基金,稱為法定準備金。在准備金數額達到公司資本1/10時,上述款項的提取不再具有強制性。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德法兩國對計提法定盈餘公積的規定實質是相同的,甚至連計提比例也相同。
法國在資產負債表中將盈餘公積列示為:法定盈餘公積、由條例或規則規定的盈餘公積(Reserves required by articles or Reserves required by regulatlons)、其他(任意)盈餘公積。與德國相比,法國的盈餘公積少了「對自己股票的盈餘公積」這一項。同時,法國財務報表附註中還要求對盈餘公積進行更詳細地披露。
二、英美留存收益會計模式
在英美會計模式中,公司的利潤分配由公司自行決定。對留存收益,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求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這是與歐洲大陸模式最大的一個差別。公司對於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的留存收益,只能是暫時的,在特定目的達到或不再需要時,應轉回供利潤分配之用。而在歐洲大陸模式中,公司每年按法定比例固定提留的盈餘公積,則是永久性的,不能轉入未分配利潤。
(一)英國模式
根據英國《公司法》第117條規定:董事會在提出任何股息前,可從公司盈餘中提取他們認為適當的數目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金,董事會可以自由決定把儲備金使用於最適宜使用盈餘的任何地方,在使用期間董事會可根據同樣的自由決定權,或是把它用在公司的業務上,或是用於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投資(除公司的股份外)上。董事會也可為謹慎起見,將他們認為不宜分派的任何盈餘結轉下屆而不提作儲備金。上述規定表明:公司對於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一部分留存收益時,決定權在公司董事會,並且認為有必要時才提。
由於英國對盈餘公積的計提不作法定要求,因此英國的財務報告中不存在「法定盈餘公積」項目。但對於根據董事會決定提留的儲備則要求披露。在英國資產負債表中,要求披露「對自己股票的儲備」(Reserve for own shares)、「公司條例(或章程)所規定的儲備」(Reserves provided for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等內容,並列於「資本和儲備」(Capital and reserves)欄下的第四部分「其他儲備」(Other reserves)中。如果公司當年根據董事會的決議不提取這些儲備,則不用披露,靈活性很大。
(二)美國模式
同英國做法類似,美國也沒有要求公司計提法定盈餘公積,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己決定。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留存收益分為「已分撥的留存收益(Appropriated rerained earnings)」和「未分撥的留存收益(Un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
在美國,股份公司在進行留存收益的分配時,如果不用於支付股利而被指定為其他用途,並從當年稅後利潤中扣除,稱為留存收益的分撥(Appropria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或稱為限制用途(或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Restrictions of retained earnings)。這個「其他用途」包括:用於公司股票回購(同德英兩國「對自己股票的盈餘公積」)用於公司擴張的內部融資以及公司章程的限制等。公司的稅後利潤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用於指定用途之後,剩下的才是可分配給股東的留存收益,即未分撥的留存收益。在《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第171條「特殊用途儲備金」中規定:董事可從該公司資金中劃撥出一部分,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金,用於任何適當目的下的股息支付,且可對一項或多項儲備金子以撤銷。
美國的財務報告中有一張專門報表用來反映留存收益,即留存收益表(The statement of retained earnings)。這張表中涉及了留存收益的期初、期末數及股利分配情況,但對留存收益的分撥情況沒有披露。公司往往在資產負債表中對留存收益的分撥進行說明,一般是在「留存收益」項目後面加括弧註明分撥的金額及用途。另外,在財務報告附註中也對分撥情況予以反映。
三、兩種會計模式的比較及啟示
(一)兩種會計模式的比較
在利潤分配中預先提留盈餘公積的制度,是歐洲大陸國家會計實務中通常的做法,而且在世界范圍內還有重大的影響,像發達國家中的義大利、日本,發展中國家中的墨西哥、中國等都有類似的做法。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要求公司定期計提固定比例的法定盈餘公積,其目的在於促使公司穩健經營和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從另一角度看,這也是大陸法系國家重視政府在經濟運行中的宏觀調控職能的一種表現。
在英美法系國家,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充分重視「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對經濟的調控作用,因此政府極少干預公司的具體事務。從這一點來看,我們就不難理解英美兩國留存收益的分配由公司自行決定的做法了。由於法律上沒有作強制性的要求,因此公司對留存收益的分撥,只能是暫時的而不是永久性的。在特定目的達到或不再需要時,立即從已分撥的留存收益轉回至未分撥的留存收益,用於向股東派發股利。這種做法主要是為了維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使投資者能及時得到回報。
另外,由於各國對留存收益的具體規定不同,導致各國對其披露要求也不一樣。總的來說,德法兩國在法律上有明確計提盈餘公積的規定,財務報告中均有固定的披露,而且均須披露法定盈餘公積。英美兩國將留存收益的分配權交給了公司董事會,因此留存收益分配的披露視公司情況而定,但若有分配則必須披露。英美兩國不要求計提法定盈餘公積,自然也就不用披露。
(二)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的留存收益制度借鑒了發達國家的做法:在法定盈餘公積的規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歐洲大陸國家類似,但在具體操作上仍有差別。在當今國際會計協調化的背景下,我國留存收益制度仍有值得改進的地方。
1.適當調低法定盈餘公積的計提比例和上限。德法兩國的計提比例均為5%,且有上限為10%;我國計提比例為10%,上限為50%,無論是計提比例還是上限均高於德法兩國。可見我國的會計政策傾向於保護國家(大股東)利益。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中小投資者投身於資本市場。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的法定盈餘公積制度也應作適當修改。筆者認為應適當調低法定盈餘公積的計提比例和上限,將更多的利潤分配給廣大投資者(中小股東),使他們的投資能夠得到充分回報,這樣才能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2.特定公司應不受法定盈餘公積的限制。從法律上看,強制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就是強制公司增加自有資本,減少股利分配,擴大經營規模。但並不是所有公司都適合的。對特定的投資公司、基金公司、希望資本退出的公司,它們不是要增資,而是要減資。例如,對於一個處於夕陽產業的公司,如果逐步縮小公司規模,逐步退出資本更符合股東利益,那麼強制提取法定盈餘公積,也就是要求公司增資,這樣就會損害股東利益。我國《公司法》採取一刀切的做法,並沒有考慮到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縮小了法律的適用范圍。因此建議《公司法》考慮這些公司的特殊需求,對專門的投資公司、基金公司應作專門的規定,使其不受法定盈餘公積的限制。
3.法定公益金不再法定。根據我國《公司法》,公司按稅後凈利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支出。這與我國的社會福利體制有很大關系,目的在於保障職工的集體福利。問題在於:法定公益金性質上屬於所有者權益,但又必須用於職工利益,兩者似乎是矛盾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職工的社會保障由政府承擔,而不應由公司所有者負責,公司對職工福利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工資報酬中。例如,職工住房貨幣化,即職工工資中已開始包含職工住房所需的資金。因此,可以考慮取消強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規定,不再強制從稅後利潤中按一定比例計提,而由企業自主決定。當然,並不是說企業不能為職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公司只要願意,只要有能力,完全可以建幼兒園、福利房等。只是法律無需強制規定。
歐洲大陸模式和英美模式是當今兩種主要的會計模式,各有千秋,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不同的國家應根據各自的政治經濟背景分別採取合適的做法。我國的留存收益制度應根據經濟發展情況,與時俱進,取長補短,以盡快提高我國的會計水平,在國際會計協調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❻ 企業通常採用的股利分配政策有哪幾種
股利分配政策包括:剩餘股利政策、固定或持續增長的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固定或持續增長股利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現由於經營不善而削減股利的情況。採用這種股利政策的理由在於:
(1)穩定的股利向市場傳遞著公司正常發展的信息,有利於樹立公司良好形象,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穩定股票的價格。
(2)穩定的股利額有利於投資者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特別是對那些對股利有著很高依賴性的股東更是如此。而股利忽高忽低的股票,則不會受這些股東的歡迎,股票價格會因此而下降。
(6)股票公司利潤怎麼分配擴展閱讀
股利分配政策制定的影響因素
法律限制
1.資本保全的限制
規定公司不能用資本(包括股本和資本公積)發放股利。股利的支付不能減少法定資本,如果一個公司的資本已經減少或因支付股利而引起資本減少,則不能支付股利。
2.企業積累的限制
為了制約公司支付股利的任意性,按照法律規定,公司稅後利潤必須先提取法定公積金。此外還鼓勵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只有當提取的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才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的利潤凈額才可以用於支付股利。
3.凈利潤的限制
規定公司年度累計凈利潤必須為正數時才可發放股利,以前年度虧損足額彌補。
4.超額累積利潤的限制
由於股東接受股利繳納的所得稅高於其進行股票交易的資本利得稅,於是很多國家規定公司不得超額累積利潤,一旦公司的保留盈餘超過法律認可的水平,將被加征額外稅額。我國法律對公司累積利潤尚未作出限制性規定。
❼ 公司法分配股利是如何分配的
公司在每一特定時期都要對其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統計核實,包括對公司運營獲得的財務成果進行核實。對此,公司將要進行對所獲利潤的分配,這將按每位股東所持股份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有關公司法分配股利,分配的利潤並不是所獲的所有利潤,而是對公司的稅後凈利潤分配。
一、什麼是股利分配
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東分派股利,是企業利潤分配的一部分,而且股利屬於公司稅後凈利潤分配。
股利分配涉及的方面很多,如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確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確定、股利支付形式的確定、支付現金股利所需資金的籌集方式的確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確定股利的支付比率,即:用多少盈餘發放股利,將多少盈餘為公司所留用(稱為內部籌資),因為這可能會對公司股票的價格產生影響。
二、利潤分配的項目
1、盈餘公積金
盈餘公積金從凈利潤中提取形成。盈餘公積金分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金。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但當盈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50%時,可不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的提取由股東會根據需要決定。
2、公益金
公益金也從凈利潤中形成,專門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公益金按照稅後利潤的5-10%的比例提取形成。
3、股利(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
股利(利潤)的分配應以各股東(投資者)持有股份(投資額)的數額為依據,每一股東(投資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潤)與其持有的股份數(投資額)成正比。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公司法規定:先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然後依次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計提公益金、計提任意盈餘公積金、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三、股利分配的支付方式
1、現金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公司支付現金股利除了要有累計盈餘(特殊情況下可用彌補虧損後的盈餘公積金支付)外,還要有足夠的現金。
2、財產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擁有的其他企業的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作為股利支付給股東。
3、負債股利通常以公司的應付票據支付給股東,不得已情況下也有發行公司債券抵付股利的。
4、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公司以發放的股票作為股利的支付方式。
通過上述,可以了解到對於公司法分配股利是有相關明確規定的。對於股利分配,分配的利潤是公司稅後的凈利潤,每位股東的收益是按比例分配,分配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公司有利潤所得,股東就會有收益,這是成正比例相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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