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務員可以做生意嗎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這意味著公務員不允許參與經商。新修訂的公務員法進一步明確了這一規定,公務員不能有第二份收入,包括不得兼職、開店、投資企業或入股公司。違反這些規定的公務員將根據情節輕重受到相應的處罰,輕者可能被警告並要求退還非法所得,嚴重者則可能被開除公職。
盡管公務員本人不能做生意,但公務員的直系親屬是可以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務員本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收入,如炒股、購買國債、獲得稿費和專利費。但這些收入必須是在不利用職務便利、不進行內幕交易、不影響正常工作時間的條件下取得的。此外,公務員不得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以上是關於「公務員可以做生意嗎」問題的完整回答。
❷ 公職人員配偶持有非上市股份
法律分析:一般公職人員只要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與本人管轄范圍沒有關聯就沒有關系,如果你領導幹部,需按照個人報告事項報告單位。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❸ 公務員幹部購買非上市公司原始股,是否違規
引言: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平,那麼對於相應的黨員幹部的要求也會有其不同的。因為這樣才能夠保證社會上的和平,同時能夠更加的有利於社會秩序像一些黨員幹部如果想要購買股票的話,那麼就需要格外的注意。如果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文獻的話,那麼對於自身的安全是非常不利的,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對其公司進行相應的了解。那麼公務員幹部購買非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是否違規呢?從相關的法律文件來看的話是有可能的。在這里小編有以下看法,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問題。
通過查看法律文獻,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都能夠明確的規定如果黨員幹部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是相關證券的話,那麼是違反法律的,因為這樣的情況是對黨的廉潔紀律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❹ 公務員允許開公司嗎
公務員不能開辦公司。國家公職人虧氏員不允許開辦公司或投資成立公司的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個人或以他人的名義經營或經營企業;違反規定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者證券;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投資其他證券。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銷碼散列行為:(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模搭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❺ 公務員可否成為非上市公司股東
不行,因持股行為也是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的行為。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在有關「各地和中央有關部門對《公務員法(草案)》的意見」的簡報中提到,草案規定公務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者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有的地方認為「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含義不確切。同時,建議……對公務員投資性活動是否在禁止之列予以明確。
可見,在立法的時候「營利性」活動與一般「投資性」活動的界限就是不明確的,而且經建議進行修改予以明確後仍未明確。從這個角度看,不宜將在有限責任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中的投資參股排除在營利性活動之外。
❻ 公職人員配偶持有非上市股份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但是沒有對配偶有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