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買賣股票最多一次多少股
買賣股票一次最多不超過上市公司發行數量的5%,且必須是100股的整數倍。以下是具體說明:
- 交易數量限制:滬市、深市、創業板股票的最小交易數量為100股,超過100股的必須按其整數倍進行交易。若賣出時股票數量不足100股,則需一次性申報賣出。
- 上市公司發行數量限制:單次買賣股票的數量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發行總數的5%。
- 交易軟體限制:散戶使用的交易軟體,每次最多通常可以買99萬9999手,即比一億股少100股。
在實際操作中,投資者還需考慮賬戶資金、股票價格波動等因素,合理規劃買賣數量和頻率。
② 上市公司股票可以發行多少股
上市公司可以發行的股票數量並沒有一個固定的上限,而是受到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以下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
公司股本總額:
- 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是申請上市的基本條件之一。
- 股本總額決定了公司可以發行的最大股票數量。
公開發行比例:
- 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需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 這一比例限制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可以發行的股票數量。
發起人認購與公眾認購:
-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且認購數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 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
- 這些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公開發行時各類投資者可以認購的股票數量。
配股發行限制:
- 上市公司進行配股發行時,一次配股發行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普通股總數的30%。
- 這一規定限制了公司通過配股方式增加股票數量的能力。
其他因素:
- 除了上述直接規定外,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數量還可能受到市場需求、公司財務狀況、發展戰略等多種因素的影響。
- 例如,如果市場需求旺盛,公司可能會傾向於發行更多股票以籌集更多資金;反之,如果市場低迷,公司可能會減少發行數量以避免對股價造成過大壓力。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可以發行的股票數量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受到公司股本總額、公開發行比例、發起人認購與公眾認購規定、配股發行限制以及市場需求等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
③ 個人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有限額嗎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股權一般不會超過現有最大股東的控股權吧
1、買上市公司股票是2級市場銷售的部分
首發是有限額的
以後就沒有了
2、2級市場即股市上銷售的股票不會超過控股股東的股份
④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以上比例限制。
(1)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2)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5)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4)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擴展閱讀
(1)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5)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⑤ 基金信託買入股票交易有什麼規定
一、基金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公募基金:偏股型基金持有股票最低60%,最高95%;
個股持倉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不得超過股票總股本的10%。
二、信託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信託分結構化與陽光私募;
信託結構化的:買入股票標的受限制,每個交易日不一樣;
陽光私募:
1、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進行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
2、不得投資於ST股票;
3、未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且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股票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資產總值的30%(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
⑥ 證券結構化信託,投資單一股票品種,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20%,請問這條規定是來自哪條法律法規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⑦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資產的集中度應當符合什麼要求
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有明確的規定:
一、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
二、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機構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拓展資料:
組合類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應當符合《指導意見》,即「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同一金融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組合類細則進一步強化監管力度,明確保險資管機構開展此類業務的七項禁止行為,包括不得讓渡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開展或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 資金池業務;不得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不得將分級組合類產品投資於其他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以投資顧問形式進行轉委託;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違規交易以及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通過劃定監管,明確對違規行為進行整改,情節嚴重者將依法依規採取暫停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等監管措施。
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可投哪些?
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下稱組合類產品),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市場品種,以組合方式進行投資運作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上述配套規則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組合類產品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託投資經驗。
(二)具備與組合類產品投資范圍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三)明確2名業務風險責任人,包括行政責任人和專業責任人,其履職要求等參照銀保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四)設立專門的組合類產品業務管理部門,該部門人員不少於5名,負責產品研發設計和管理等相關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組合類產品業務制度,明確產品設計、投資決策、授權管理等相關流程,制定並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