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內企業發行H股是否為全流通
目前沒有關於全流通的明確規定,實踐中雖然有建行和交行的案例,但估計是都是和證監會溝通的結果,看過幾個H股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的公司在章程里提到境內股東尚無將境內發行的股份轉為H股的安排,有的公司章程里註明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通過決議將境內發行的股份轉為H股,估計這樣的安排也只是為了在將來政策允許全流通時候的選擇做鋪墊,估計不會有什麼明顯的效果。至於在全流通的條件下可能有人不願意申請全流通的理由,可能是因為目前H股和A股的市盈率仍然有一定差距,對於PE/VC或者實際控制人而言不太具有誘惑力吧。
2.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2)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 境外上市政府的相關規定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股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 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間接上市的好處是成本較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但有三大問題要妥善處理: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備案,殼公司對國內資產的控股比例問題和選擇上市時機。
境外間接上市,中國審批程序
根據上市方案的不同,所涉及到的國內審批部門也不同。如果以買殼或造殼的方式在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國內審批部門較為簡單, 「S股」(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上市)為例說明國內審批過程:
一、向中證監報送以下文件,作為預申請;
1、企業境外上市的申請報告;
2、地方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銷商(保薦人)對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4、中介機構名單;
中證監會商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之後,將會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請。
二、就產業政策問題咨詢國家行業主管及外經貿部的意見;
三、公司通過省級政府向國家經貿委報送以下文件,提出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1、省級轉報關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股份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企業資產重組方案;
4、公司章程草案;
5、資產評估報告及確認批復;
6、驗資報告;
7、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
8、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及處置方案的批復。
9、發起人的營業執照;
10、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笥報告及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批復;
11、前三年經營業績審計報告和未來一年盈利預測報告;
12、有關關聯交易協議(草稿);
13、關於公司設立的法律意見書;
14、關於董事監事任職資格的法律意見書;
15、其他有關文件;
四、在國家經貿委作出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發起人即可召開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股份公司依法設立;
五、向境外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同時將申請表報中證監;
六、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公司章程,選舉獨立董事,批准轉為社會募集股份公司並在境外上市;
七、以下文件報國家經貿委,申請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省級政府關於轉報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申請的函。
2、股份公司的營業執照;
3、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決議;
4、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5、股份公司章程;
6、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書;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文件,申請在境外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在獲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即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公司設立的批復和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的批復;
2、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建議;
3、關於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如需要);
4、關於土地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及土地地使用權處理方案的批復;
5、公司章程;
6、招股說明書(最新稿);
7、關聯交易協議;
8、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9、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境外上市法律意見書;
10、發行上市方案;
11、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將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批復。
國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22 更新時間:2005-6-18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並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約紐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程序較為復雜,因為需經過境內、境外監管機構審批,成本較高,所聘請的中介機構也較多,花費的時間較長。但是,IPO有三大好處:公司股價能達到盡可能高的價格;公司可以獲得較大的聲譽,股票發行的范圍更廣。所以從公司長遠的發展來看,境外直接上市應該是國內企業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境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和境外申請上市。
中國公司申請境外上市條件
(一) 符合中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二) 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三) 凈資產不少於是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是6000萬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是5000萬美元。
(四) 具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五) 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中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須報送的文件
(一) 申請報告。
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須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
(二) 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 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四) 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
(五) 公司股東大會關於是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
(六)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七)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八) 公司章程。
(九) 招股說明書。
(十) 重組協議、股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
(十一) 法律意見書。
(十二) 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十三) 發行上市方案。
(十四) 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境外直接上市(H、N、S股方式上市)及政府審批程序
(一) 確定中介機構和重組方案
與採用BVI設立公司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以H、N、S股公司方式境外上市需增加聘請境內注冊的地土地及資產評估機構、財務審計機構。
關於公司重組方案,應注意以H、N、S股方式,將可以受《外商投資主業政策》的限制。
(二)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以下文件,作為公司境外上市的預申請
根據中國證監會去年發布的《關於是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企業在向境外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請前三個月,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以下有關文件:
1、企業境外上市的申請報告;
2、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銷商(保薦人)對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企業確定中介機構後,還應將中介機構名單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證監會商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之後,將會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請。
(三) 開展土地資產評估、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及法律方面的盡職調查
公司需由土地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分別對重組范圍內的土地資產及其他資產進行評估,製作評估機構,並報有關部門確認(對於是民營企業改組成立股份公司並在境外上市,因無先全,其資產評估報告是否需由財政部確認,有待查詢)。財務審計機構就公司前三年的財務狀況出具審計聯交易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並製作公司設立的法律意見書。
(四) 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創立大會,進行公司登記注冊
發起人應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並報送以下相關文件。
1、 省級人民政府轉報關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 股份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企業資產重組方案;
4、 公司章程草案;
5、 資產評估報告;
6、 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批復(如需要);
7、 驗資報告;
8、 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
9、 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及外圍方案的批復;
10、 發起人的營業執照;
11、 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及涉及國家資產投項目的立項批復;
12、 前三年經營業績審計報告和未來一年盈利預測報告;
13、 有關關聯交易協議(草稿);
14、 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設立的法律意見書;
15、 律師出具的關於是董事監事任職資格的法律意見書;
16、 其他有關文件。
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作出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發起人即可召開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並輸工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股份公司即依法成立。
(五) 向新加坡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請(遞交A1表格)。在遞交A1表格前5個工作日,應將A1表格的內容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公司H股章程及選舉獨立董事,並批准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公司並在境外上市。
在公司正式注冊成立後,即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按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修訂公司章程(「H股程度「),並通過選舉獨立董事、批准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並在境外上市等決議。
(七) 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
1、省級人民政府關於轉報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申請的函;
2、股份公司的營業執照;
3、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決議;
4、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5、股份公司H股章程;
6、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書;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 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文件,申請在境外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在獲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並於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即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公司設立的批復和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的批復;
2、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公司設立的批復和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的批復;
3、關於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如需要);
4、關於土地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及土地使用權鼾方案的批復;
5、公司章程;
6、招股說明書(最新稿);
7、關聯交易協議;
8、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9、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10、發行上市方案;
11、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將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批復。
(九) 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的正式申請(進行聆訊)
(十) 公司進行路演及股票公開發行,並在**交易所掛牌上市。
需特別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擬納入上市公司的業務,涉及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問題,公司須在上述所有步驟之前,取得國家行主管部門(局)關於公司重組及境外募集股份的同意。這是公司確定重組方案的先決條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參考資料:http://alpsbird.bokee.com/2018674.html
4. 一家企業說要在納斯達克上市,我有幾個問題不明白
所謂的四五六條件在去年年底已經廢止,新發布的《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並未對企業凈資本及稅後利潤做出硬性標准,基本上是放寬了境外上市的條件,至於在nasdaq上市,nasdaq下面也有好幾個市場,每個市場對上市條件及信息披露和監管的要求都不同,最爛的是粉單市場,基本上是皮包公司及瀕臨破產的仙股公司集散地,對於這種市場,幾乎無監管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據你的描述,要麼這家紅杉葯業是借殼上市,要麼就是准備在粉單市場上發行股票,在財務信息不披露,未定時向sec提交10-k、20-f財務報告的條件下,是不可能取得在nasdaq一級市場上市的資格
如果要投資,一定要謹慎,千萬別被忽悠
5. 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規
這個網站裡面有很詳細的關於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議http://www.globalipo.cn/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記得給我加分啊。呵呵。下面有很詳細的法律
本文所指擬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擬上市的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資產均在中國大陸的企業。
國內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首先是要確立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公司。下面將向您介紹從股份公司的組建設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內容,以便於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業發起設立或改制為股份公司並成功地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還要依據國內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在不同時期還有某些變化,這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確認識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經營的產品和勞務是商品,股份公司的產權也是商品,因為
它已隨著股票上市而不斷發生產權和股權的交易。所以公司除經營它的商品產品或勞務之外,也要進行資產的經營。
2、進行改造股份制是社會資金的重新組合、企業產權的變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責權利的再分配。
(二)我國股份公司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股份而設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設立方式無須製作認股書,無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無須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程序比募集設立簡單。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募集認購而成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比發起設立方式復雜,要實行公開募股和召開創立大會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設立形式
1、新設
按照我國股份制試點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境內、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將自己所有或依法經營管理的部分財產以發起人的身份出資,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出資人仍獨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現有企業改制
現有企業改制,可以實行發起設立,也可以實行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實踐中有實力國有企業,多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二、企業重組基本模式
1、整體上市模式
發起人企業不進行資產調整,原企業整體上市,此種模式是用於下列條件:
(1)新建的企業或社會負擔較小的老企業;
(2)資產相關性大、業務單一;
(3)非經營性資產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業集團把經營性資產及相關的負債和權益投入擬上市公司,剝離非經營性資產。被剝離資產若有較強盈利能力,一般應重組成新的法人主體,原企業撤銷;否則就保留原企業法人地位,對擬上市公司控股。使用條件為:(1)大而全性質的大型國有企業;(2)資產相關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擔非經營性資產。
3、合並模式
該模式是原企業通過購買或股權交換方式取得對另一個企業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業的全部資產,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購企業成為原企業的附屬公司或被撤銷;也可新設立股份公司,納入兩家以上企業的資產,原有企業全部撤銷。適用於:(1)原企業規模小,但相對獨立,業務聯系緊密;(2)各企業有自己的優勢,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3)單個一家企業規模小,無法滿足上市的要求。
企業股份制改制與重組,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籌備相當長的時間,編寫多種資料,經過各個管理機關審批,需要技術、財務會計、評估、法律、證券等專業人員參加,最後形成上報文件。因而需要統一的規劃設計、控制、協調、指導、操作,從而保證公司籌備的順利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財務顧問和中介機構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義
1、募集大筆投資性的、不可隨意撤出的企業發展資金。
2、建立長期在股市上融資的條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當30%於上市資產的資金。
3、控股股東的資產放大並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為投入資金構築了退出平台。
4、有利於規范企業管理、有利於社會監督、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國際化的技術、市場、管理和人才等方面,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6、作為上市公司,能獲得巨大(行情 論壇)的發展和擴張能力。現在的企業並購,已經很少採取現金收購,往往是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這種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資金而形成的。
四、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點
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途徑可歸為兩大類: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並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採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也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和境外申請上市。
(二)境外間接上市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以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間接上市的好處是成本較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但有三大問題要妥善處理: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備案,殼公司對國內資產的控股比例問題和上市時機的選擇。
(三)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通常較多採用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兩大類,但也有少數公司採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券上市。但這兩種上市方式往往是企業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資時採用的方式。
(四)上市地點
中國企業海外上市地點,多為香港、美國和新加坡。多倫多、倫敦、東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響力相對較小。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基本條件及報送文件
一、公司申請上市的必備條件
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也取消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分批預選制,改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時還取消了原來重點支持國有企業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請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須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具有規范的法人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公司業績除了滿足我國證監會的要求,各證交所均對公司申請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東盈利不低於2000萬港幣,前兩年累計股東盈利不低於3000萬港元。
二、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需報送的文件
1、申請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預測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需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
2、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4、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
5、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
6、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7、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復。
8、公司章程。
9、招股說明書。
10、重組協議、服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
11、法律意見書。
12、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13、發行上市方案。
第三部分 境外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名錄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5、香港《公司條例》
6、香港《證券條例》
7、香港《保障投資者條例》
8、香港《證券(披露權益)條例》
9、香港《股份回購守則》
……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2、《關於到香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的意見的函》
3、《中國證監會海外上市部關於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出會議通知信函時間的函》
……
三、發行與交易管理
1、《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2、《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3、《國務院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4、《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
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6、《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7、《關於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
8、《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9、《監管合作備忘錄》
10、《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
……
四、外匯管理方面
1、《結算、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
2、《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3、《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4、《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
五、財務審計方面
1、《企業財務通則》
2、《企業會計准則》
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4、《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
5、《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
6、《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7、《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補充規定》
8、《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會計報表有關項目調整意見》
9、《關於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執行何種會計制度等問題的通知》
10、《國際會計准則》
11、《國際審計准則》
12、香港《標准會計實務說明》
……
六、工商稅收管理
1、《關於境外發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七、國有資產和股權方面
1、《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
2、《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4、《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國有資產折股等問題的復函》
5、《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6、《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
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第四部分 海外上市中常見問題
一、企業在國外發行股票有何好處:
1、在國外發行股票,可以增加發行者的國際聲望,提高發行者的地位、信譽和知名度,從而有利於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以及在對外貿易中取得信貸和服務的優惠。
2、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股東分散,發行者可較為自由地使用籌得的資金,降低企業被新股東控制的風險。
3、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能夠籌集到各種貨幣的資金,滿足對外匯資金的需求。
4、國外證券市場資金來源廣泛,股票易於發行, 特別是當國內採取金融緊縮措施時,這種發行大為必要。
二、企業如何為自身正確定位(必要性)
需由財務顧問通過對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產業趨勢與政策分析,研究分析企業的市場潛力和擴張能力,幫助企業制定長期戰略發展規劃,並以此確定企業的融資計劃和並購擴張等資本經營的安排。
三、企業如何選擇正確的融資方式
財務顧問根據對企業的客觀論證和融資方式的可操作性分析,提供境內外的項目融資、產權融資、租賃融資、證券融資、投資基金等多種融資方式供企業比較,企業藉助專業力量,根據自身的經營目標和融資目的選擇最優的融資方案。
四、企業是否上市及其上市的時機、途徑和方法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狀況作出是否上市的可行性分析,並對企業上市作出總體規劃,確立上市時間表,提供發行上市股票不同時間地點、途徑的建議,使企業作出充分准備。
五、企業如何優化資本結構,增強擴張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問題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經營目標和資本運作情況,協助制訂現代企業制度綱要,作出企業法人治理方案和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並定期組織專家顧問團成員與企業座談交流,提供權威的企業診斷咨詢報告和管理決策方案。
六、企業在海外上市過程中如何與境外中介機構打交道
選擇既了解國內企業同時又熟悉海外資本市場,且經驗豐富有良好業績的財務顧問,可以在上市過程中為企業設計最佳的方案,並能很好地協調各機構之間的關系,使企業能順利、高效、迅速地實現上市目標。
6. 科創板的發行上市審核和注冊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也就是在注冊制的試點前提之下,上交所可以提交負責科創企業的上市審核,之後由證監會來發行股票並同時進行注冊。
特定對象融資簡易程序
近日科創板的融資制度推出了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簡易程序,而對於適合運營規范的科創板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3億元人民幣的股票。
在上交所受理簡易程序申請之後,就可以對保薦人發表審查意見,過程中不必再進行審核問詢,在受理的三個工作日之內就可以出具審核意見,並且交由證監所注冊,同樣的證監所會在收到審核意見的三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是否予以注冊的決定,由此科創板的上市公司融資審核周期將會得到進一步的縮短。
7. 我想知道國內企業在海外上市的方法和流程,以及公司內股東持有的股票如何進行流通的方式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8. 我國有關企業境外上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992年以來,中國企業境外上市出現了持續不斷的熱潮,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為了加強監管,《證券法》第238條作出如下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並從事經營業務的企業,無論其是否有外資背景、外資所佔比例如何,凡欲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上市材料必須經由中國證監會審批。國務院和相關主管部門就企業境外上市先後出台一系列法規和文件,對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有關政策作了明確規定。其中1997年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就是一個綱領性文件。該文件規定:一、在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包括中資為最大股東,F同)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進行分拆上市、增發股份等活動,受當地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但其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事後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加強對股權的監督管理。二、在境外注冊的中資非上市公司和中資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擁有的境外資產和由其境外資產在境內投資形成並實際擁有3年以上的境內資產,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依照當地法律進行,但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系事先徵得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其不滿3年的境內資產,不得在境外申請發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國務院證券委審批。上市活動結束後,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三、凡將境內企業資產通過收購、換股、劃轉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將境內資產通過先轉移到境外中資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內企業或者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按照隸屬關系事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國務院證券委按國家產業政策、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審批。四、重申《國務院關於暫停收購境外企業和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管理的通知》(國發[1993]69號)規定的精神,禁止境內機構和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權的方式,進行買殼上市。該文件目前仍然有效。1998年2月22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1998]5號),該通知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審核並經國務院證券委批准上市或注資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上市或注資活動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其國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將發行上市或注資的有關情況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政府名義就有關企業境外上市向境內、境外機構出具承諾函或類似函件。有特殊情況的,應事先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嚴禁中方駐外人員利用內幕消息在境外股市違法、違規牟利。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應遵守上市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運作,嚴禁中方駐外人員進行內幕交易;凡涉及境內的資產經營和業務活動,應遵守境內的有關法律法規。各地區、各部門應採取切實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內幕消息泄露,嚴禁境內參與決策人員將內幕消息透露給境外第三方進行內幕交易;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對泄露內幕消息及進行內幕交易的駐外人員嚴加懲處。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若發生重大變動,對中資控股地位有影響的,其境內股權持有單位應在事後按本通知第2條規定的時間要求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9. 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市場的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為確保境內企業到香港創業板上市有序進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條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在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後,均可自願由上市保薦人代表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提交申請,證監會依法按程序審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一) 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范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四) 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五) 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二、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的文件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用途及經營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上市保薦人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二)公司設立批准文件;
(三)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境內律師事務所就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製作);
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准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和按照國際會計准則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 凡有國有股權的公司,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
(五) 較完備的招股說明書;
(六) 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審批程序
(一)在向香港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3個月前,保薦人須代表公司向證監會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項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為原件),同時抄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如有關政府部門對公司的申請有異議,可自收到公司申請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通知證監會。
(二) 證監會就公司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會商國家經貿委。
(三) 經初步審核,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函告公司,抄送財政部、外經貿部和外匯局;不同意受理的,說明理由。
(四)證監會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向證監會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項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為原件);申請文件齊備,經審核合規,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間外經貿部、外匯局和財政部(如涉及國有股權)等部門未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的,證監會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經批准後,公司方可向香港聯交所提交創業板上市申請。
四、 上市後監管事宜公司在香港創業板上市後,證監會將根據監管合作備忘錄及與香港證監會簽署的補充條款的要求進行監管。
五、 其他有關事宜
(一) 香港聯交所認可的創業板上市保薦人方可擔任境內企業到創業板上市的保薦人。如保薦人有違規行為或其他不適當行為,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受理該保薦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請。
(二) 證監會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在境內外中介機構確定後,將有關機構名單報證監會備案;
(三) 公司須在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將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的公開信息披露文件及發行上市情況總結報證監會備案。
(四) 公司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