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股票交易有哪些規則
1、每筆委託的股份數量應不低於3萬股,但賬戶中某一股份余額不足3萬股時可一次性報價賣出。
2、沒有設漲跌停板。
3、參與投資者范圍:
(1)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信託、合夥企業等。
(2)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5)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B. 新三板里做市轉讓和協議轉讓的區別
《暫行辦法》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轉讓可採取做市方式、協議方式、競價方式或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轉讓方式。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接受證監會的統一監督管理。
根據《暫行辦法》,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制度,主辦券商業務包括推薦股份公司股票掛牌,對掛牌公司進行持續督導,代理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為股票轉讓提供做市服務及其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業務。此外,根據《暫行辦法》,在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轉讓相關活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監督管理。
協議轉讓是指產權交易雙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過洽談、協商以協議成交的交易方式。
企業產權轉讓中,由於目前市場機制尚不完善,而產權轉讓又涉及到轉讓方案的設計、職工安置、債權、債務的處理,產權轉讓行為的報批、資產的評估等諸多情況,所以企業產權交易往往還是以協議轉讓為主。但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產權轉讓程序,也在第十八條規定「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用協議轉讓的方式。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程序進行審議。」第三十條規定「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在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C. 新三板股票轉讓細則是如何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條 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
第二十六條 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格式傳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第二十八條 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第二十九條 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三十條 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協議轉讓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二條 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轉讓即告成立。按本細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轉讓,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權宣布取消轉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轉讓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七條 按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買賣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每個轉讓日發布股票轉讓即時行情、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等轉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轉讓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採取做市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四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和傳播轉讓信息。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使用轉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轉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一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和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規定。
D. 請問新三板協議轉讓是具體怎麼操作的呢比如約定號這些是怎麼生成的呢
協議轉讓必須等交易對手出現,而且是私下進行的,不是公開的。
競價也要有交易對手出現,但是公開進行,有人掛賣盤,價格合適,就有人買入。公開進行,價格更加公允,交易也更容易促成。
做市商交易 像超市,只要是有價值的股票,想什麼時候買隨時有貨,做市商交易主要目的是活躍市場,增加交易量。
對於新三板可能意義在於,完善整個資本市場的融資鏈條,券商選擇那些真正有實力的企業將其送入資本市場,並且持續督導,並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做市交易,如果初始把關不嚴,也會影響到後續的做市交易,出於這點考慮,券商也會小心推薦企業。對於提高整個資本市場的公司質量還是有積極意義的。
轉板機制完善之後,其他板塊的機會可能會更少,目前2500多家的規模已經接近飽和。通過新三板,優質企業升級,其他板塊的劣質企業降級,完成對資本市場的換血,也是對過往政策失誤的一種彌補吧,現在不上新三板的企業,5年後一定後悔莫及。
E. 新三板掛牌公司是否能同時選擇做市轉讓方式和協議轉讓方式
做市轉讓方式與協議轉讓方式只能兩者取其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試行)》,掛牌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由掛牌公司自主選擇。
此外,根據規定,公司在掛牌時申請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或已掛牌的公司申請在協議和做市之間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的,需要有2家以上做市商願意為掛牌公司提供做市報價服務,或者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因此,在實操中,除要求申請掛牌的公司或掛牌公司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交相關申請外,還需要做市商明確表明其同意做市或自願退出做市的意見。
F. 選擇做市交易的新三板掛牌公司同時可以協議轉讓交易嗎
做市交易方式與協議轉讓交易方式只能兩者取其一。
掛牌前,擬掛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決定掛牌時採取做市或者協議轉讓交易方式,股票掛牌時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還需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掛牌後,掛牌公司還可以申請轉換交易方式。掛牌公司也應就轉換交易方式召開股東大會,協議擬轉換為做市交易方式的,還應有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做市擬轉換為協議轉讓方式的,為其做市的做市商應當同意退出做市。此外,當做市商不足兩家,還存在由做市交易強制轉換為協議轉讓方式的情形。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方式確定及變更指引(試行)》等規定對轉讓方式的確定、轉換的條件,申請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G. 新三板市場的股票協議轉讓流程,辦理總時間,與定向增發的異同.
定向增發的價格是企業和總承銷商(券商)一起決定的,價格恆定,不會改變!
但是有一部分業內人士由於自身不專業或者其他原因,會把新三板已經掛牌的企業的協議轉讓股票說成是定向增發,其實這是誤導,這樣協議轉讓的價格是變化的,你也不知道自己買的是第幾手股票,就跟股票一樣,大家磋商交易價格,最後一個賣不掉的就是傻瓜!希望給你帶來幫助!
H. 新三板股票協議轉讓交易方式有哪些
新三板股票協議轉讓交易方式有僅有成交確認委託一種委託類型:1.投資者登錄證券公司的交易客戶端程序2.在交易委託界面,輸入掛牌股票證券代碼3.選擇成交確認委託及買賣方向4.再依次輸入委託價格、委託數量、成交約定號,以及對手方的交易單元號和證券賬號,之後提交委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