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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抵債股票的處置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5-05 21:37:39

① 債務人不同意拿股權抵債,法院能強制執行股權抵債嗎

債務人不同意拿股權抵債,法院能強制執行股權抵債。股權也是屬於對方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凍結、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3、第二百五十一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1)上市公司抵債股票的處置方案擴展閱讀

對於股權執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有作為執行依據的已經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執行,當然應有執行的依據,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依據包括判決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債權文書、執行令等。

2、作為被執行人的股東必須是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是其他財產雖經執行卻不足以清償債務,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質,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響原股東之間的合作關系。依經濟合理原則,如果債務較少,另外公司股東尚有利潤分配,則在實踐中可考慮採用執行股東利潤的方法。

3、執行前,應盡量滿足其他股東的意願。首先,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應予保障;其次應允許不同意購買的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指定受讓人,如果不購買而又逾期不指定受讓人的方可視為同意轉讓,強制執行始得開始。

4、股權執行的范圍限於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數額,如果股權價值超過執行數額,則原股東仍享有剩下的股權;如果股權價值低於執行數額,則不足部分債權人仍然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留追索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② 華紡股份的債券人何以能接受這樣的抵債方案

阿嘎人個人會員

③ 某公司倒閉後,股民手中的股票怎麼辦直接作廢

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上市公司在被暫停上市後,即停止在A股市場交易。股民避免損失最好的辦法就是在暫停上市前,即股票仍在交易時,賣出該股票,進行適當止損。

(3)上市公司抵債股票的處置方案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退市條件:

1、上市公司如果連續2年虧損、虧損1年且凈資產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亦即ST制度。

2、對ST公司,如果再出現問題,比如下年繼續虧損從而達到《公司法》中關於連續3年虧損限制的,則進行PT處理。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採取的特別安排,目的是為了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退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掛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民

④ 上市公司破產倒閉,還欠下一大筆錢以後,購買了該公司股票的人怎麼辦

臨近破產狀態後,又沒有別的企業借殼上市,會被退市
一般進入三板市場繼續交易,股票不值錢,一般幾毛到1元多1股
如果宣告破產,拍賣處理剩餘資產,先用於還債,還有剩餘分給買股票的股東,最差的情況是抵債完後一分不剩,股東的股票變成一張白紙,價值歸零,也不會欠債的。

⑤ 請問有誰知道上市公司拿股票抵債,給債權人的是流通股還是原始股啊

那個不叫原始股
A股構成目前有國家股,法人股。流通股等等
股改進行後這些股票也逐漸進入二級市場流通。
是否流通股不重要。抵押的股票無論是否流通股都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了。必須贖回後才能流通。

⑥ 上市公司資不抵債,股票無價值,普通股民需要承擔償還余債的責任嗎

普通股民是不需要承擔償還余債的責任的,
所需要承擔的只是股票貶值後的損失。

⑦ 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票被凍結的後續處理方法

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 追問: 談一下你對 綠大地 這個企業本次大股東 股票 被凍結的看法好嗎? 如果可以的話,請您簡單介紹一下對於st大地的看法,謝謝。 回答: 綠大地 這 家公 司因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 潤正 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原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 發行股票 罪已被逮捕。這在近年來屬於定性嚴重的違法違規案例。 丑聞被披露後公司股價從40元一路下跌至目前12.8元。以公司10年,09年業績來看,目前市場價格仍然太高。有許多機構深套其中。每有反彈,都是機構出逃的機會。 公司財務 問題嚴重, 注冊會計師 的 審計意見 為:無法表示意見。公司發展前景堪憂。現在該公司是帶*的公司,隨時有 退市風險 。 市場上有傳聞公司將「賣殼」,可能性不大。原因之一:公司與以往 上市公司 經營不善,尋求 資產重組 不同,它是以「欺詐」發行的 股票 ,證監會很難批准其重組;原因之二:公司股價還很高,沒人願意以高成本接手一個爛攤子。原因之三:公司還處在證監會的查處之中,公司的真實 資產 到底如何,尚無結論。至於原董事長手中被凍結的 股票如何 處理尚無法預計,因董事長的罪行與股票有關,如何處理至今尚無先例。 綜上所述,建議不管現在已經如何虧損,還得遠離該股,如果想搏個賣殼,也得當股價跌到5元以下。

⑧ 以股抵債的目的

以股抵債的目的,是為了糾正、解決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問題。 「以股抵債」(這里主要是指「股份回購抵債」)的正當性,就在於其目的是為了糾正、解決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問題。所以,其「不同於上市公司控制權轉讓或者一般股權轉讓,應當考慮糾正侵佔過錯的特殊性,充分體現保護 社會公眾投資者及其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所以,任何「以股賴債」、「以股逃債」、或者「高價套現」的企圖,都是與「以股抵債」的目的相背的,均屬非法;所以,如果控股股東沒有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則雖然其因正常的關聯交易而對上市公司有所負債;或者控股股東雖然侵佔了上市公司的資金,但能及時歸還的,也不適用「以股抵債」。
為了實現「以股抵債」的目的,確保「以股抵債」的正當性,要求實施「以股抵債」的上市公司,在實施「以股抵債」中,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完整、准確披露相關信息,執行《公司法》有關對債權人告知義務,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自願行使權利。」;要求凡以「以股抵債」方式所抵之債,必須是2003年8月, 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文)之前,控股股東及其它關聯方通過非經營性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所形成的負債。(包括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違規擔保,因上市公司承擔了擔保責任,而形成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負債)。這里的負債,不僅包括本金,還應包括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