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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可以買公司股票嗎

發布時間: 2021-05-06 20:29:13

⑴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後買賣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規定限制上市公司董事離職後多久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原公司股票

原始股份一般都是有時間限制地,在規定時間內是不能出售流通的,一般解禁時間從2年到4年不等,必須等到時間點過了以後才能出售。

⑵ 購買公司未上市股票離職了可以要求現金返還嗎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就是你和你們公司簽定的帶有這種條件的僱傭關系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
其次,關於能否要求公司將此股票以現金形式返還。要分兩種情況來分析
1、有股權買賣協議的,那麼可以根據公司目前的每股凈資產與公司協商轉讓。
2、沒有股權買賣協議的,而在用工合同中有條款約定甲方給予乙方股權激勵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部門解決。
3、任何協議都沒有的請款,我建議你先收集對你有利的證據1、你和公司的勞動僱傭關系的證據,2、公司支付你的勞動報酬中包含股票的證據。然後再和公司協商解決。

證券從業人員離職後能炒股嗎

證券從業人員離職後,一般馬上就可以炒股,但是一定要有公司給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五條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⑷ 關於離職後的公司股份問題

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甲在認購B公司股份時與A公司和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協議,如有協議則需按協議進行。如沒有協議,則AB公司無權要求甲退還持有的全部股份,甲不願退股的話可以繼續持有,享受B公司分紅權;甲如願意退股,且與AB公司達成退股價格協議(或許就按公平價格25元退股),還是退掉好,內部股份難受法律保護。

⑸ 購買公司內部股上市後離職股票如何處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後認購了股票,勞動者離職後,勞動者持有的股票應當按照勞動雙方約定的方法執行,可以協商交易給用人單位或者相關的股東。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5)離職後可以買公司股票嗎擴展閱讀

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的委託費(通訊費)、撤單費、查詢費、開戶費、磁卡費以及電話委託、自助委託的刷卡費、超時費等。

這些費用主要用於通訊、設備、單證製作等方面的開支,其中委託費在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在上海、深圳本地買賣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時,向證券營業部繳納1元委託費,異地繳納5元委託費;

其他費用由券商根據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沒有明確的收費標准,只要其收費得到當地物價部門批准即可,目前有相當多的證券經營機構出於競爭的考慮而減免部分或全部此類費用。

⑹ 公司內部股票如果離職後該怎樣處理

轉讓也可以,
繼續持有也可以,
還可以要求發行者回購,當然這得售買雙方同意

⑺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後買賣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規定限制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出讓所持原公司股份。 同時,根據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6個月後的12個月內出售所持原公司股份數量占所持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IPO上市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出讓所持原公司股份,在IPO上市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原公司股份。

⑻ 公司新三板上市後認購了股票,離職後股票怎麼處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後認購了股票,勞動者離職後,勞動者持有的股票應當按照勞動雙方約定的方法執行,可以協商交易給用人單位或者相關的股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