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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非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5-07 21:17:19

㈠ 未上市股份公司職工股價格是隨時波動的嗎

如果有人收購,是可以講價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而對未上市公司股權,國務院尚沒有明確交易的「其他方式」,因此,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大量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沒有合法流通場所。
近兩年來,很多地方政府加快了股權交易市場建設步伐,積極推動未上公司股權交易。2008年12月天津成立股權交易所,2009年10月深圳櫃台交易市場揭牌,2009年12月重慶股份交易中心開業,2010年1月浙江省開展未上市公司股份交易試點,2010年7月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揭牌。另外,北京、吉林、河南、河北、安徽、湖北、福建等省市也在抓緊籌建地方股權交易市場。
通過綜合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未上公司股權交易呈現出以下顯著特點。
一、國務院和有關部委鼓勵支持
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一直支持探索開展未上市股權交易。2006年2月《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開展對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流通的試點工作」。2010年5月,國務院在《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中特別強調「推進場外交易市場建設,推動形成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2006年以來,國務院還在天津、上海、重慶、湖北、福建等區域經濟發展規劃中,多次提出符合條件的地方可以試點未上市公眾公司股權交易。2006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工信部、國家工商總局等有關部委,也相繼提出鼓勵未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的政策措施。2008年9月10日,中國證監會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未上市公司股份交易試點的請示》回函中表示,支持浙江省推進未上市公司股權交易。
二、地方政府爭搶發展先機
開展未上市公司股權交易,進而實現股權市場、創業板市場、主板市場的順利對接,以滿足處於不同發展階段企業的融資需求,可以為經濟建設提供源源不斷的資本支持,實現跨躍式發展。這使得各地在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股份交易「其他方式」的情況下,紛紛建立股權交易機構,搶佔地方資本市場發展先機。
天津股權交易所由天津市政府依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批准設立,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改委批復的《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金融創新專項方案》明確提出:「支持天交所充分發揮市場功能,為中小企業和成長性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股權投融資服務」濱海新區管委會為天交所劃撥了運營場所。
重慶股份交易中心是由重慶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副局級事業單位,宗旨是建設我國西南的初級資本市場。重慶市政府為重慶股份交易中心撥付開辦費5000萬元。
深圳櫃台交易市場由深圳市政府批准設立,並授權其負責審核發放企業股份制改造、上市輔導、企業上市的政府扶助資金。
2009年3月19日,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在《關於開展未上市公司股份交易試點方案的復函》中,要求「省級有關部門要鼓勵探索,積極支持,加強管理,切實防範風險,為穩步推進試點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政策條件。」
三、股權交易機構依託產權交易機構設立
天津股權交易所由天津產交中心聯合7家企事業單位設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深櫃市場是深圳聯合產交所的非法人股權交易業務平台,浙江省未上市企業股權交易試點也是浙江產交所的非法人股權交易業務平台,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由上海聯合產交所聯合上海國際集團、張江高科設立,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廣州股權交易所由廣州產交所發起設立。在設立的股權交易機構中,只有重慶股份交易中心與重慶聯合產交所分設。
四、股權交易機構普遍採用公司制
全國來看,天交所、上海股交中心等都是公司制機構。浙江產交所、深圳聯交所作為股份交易業務平台的營運主體,也是公司制機構。重慶股份交易中心雖是事業法人,但實行企業化運作,與公司制機構沒有本質區別。公司制的股權交易機構,是全國通行的做法。在天津,市政府通過提名不是控股股東的天津產交中心主任出任董事長,實現對天交所的有效管理,運行兩年來,沒有發生過市場風險。這說明,根據政府授權規范經營,公司制交易機構能夠實現政府的授權經營目標,能夠保證市場公開公平公正,能夠防範市場風險。
五、規范企業股權登記託管
股權登記是股權轉讓的前提。天交所、浙江產交所、深圳聯交所皆規定,掛牌企業必須先辦理企業股權登記手續。《重慶市股權登記託管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重慶市范圍內設立的國有控股、參股或其他經濟成分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家股、國有法人股、社會法人股、集體股、內部職工股和社會個人股等各類股份應在股權登記託管機構集中登記託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年檢等手續時,應提交股權登記託管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六、市場定位各具特色
天交所實行雙層次、多板塊市場結構。雙層次市場分為天交所主導的全國市場和天交所參股(或控股)的區域市場。天交所目前在內蒙、河北、山東、安徽等6省市合作設立了區域市場。多板塊是指礦業板、科技創新板等。區域市場和專業板塊企業掛牌條件較低,但交易規則統一。天交所為掛牌企業提供小額、快速、多次、低成本融資服務。所謂小額,即在掛牌前,根據企業規模和資金需要,為企業定向私募2000萬到6000萬元。所謂快速,即在企業復審合格後的4個月內完成私募融資。所謂多次,即可以在掛牌前首發,掛牌後增發或配售,只要企業有好項目,甚至一年內實現二次、三次融資。所謂低成本,是指對掛牌企業的會計、律師、保薦人和掛牌總體費用實行總額控制。
深圳櫃台交易市場按深圳市政府授權,具有全市企業股份制改造、股權託管、私募融資、上市輔導、推薦上市等職能。
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則定位為對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初級資本市場定位:一是為企業改制服務;二是推薦企業進入全國場外市場掛牌;三是為末上市企業提供股權轉讓服務;四是為企業提供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服務;五是提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和退出通道。
浙江產交所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採取產權交易方式開展浙江省未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即以格式化、非連續、非標准化拆細的運作方式開展股權交易。
七、通過交易將股東人數控制在200人以內
天交所規定掛牌企業必須是非公眾公司,即股東在200人以內的股份公司。而重慶股份轉讓中心的掛牌企業不排斥股東200人以上公司,但規定在轉讓過程中只能減少股東人數,不能增加股東人數。做法是,對進場掛牌公司股權的規模,按照股權拆分不超過200份規定,分別設定最低交易股數。轉讓方客戶持有公司股權的余額小於最低股數的,交易委託轉讓時只可一次性交易委託轉讓,不能拆分。公司股東在200人以上的,每次交易之後,只能減少股東人數,不能增加股東人數,直至到股東人數減少至200人以內。
八、建立以自律為主的風險防範制度
為規避股權交易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各省市股權交易機構努力建立以自律為主的風險防範制度。今年8月份以來,天交所開始建立由天交所、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掛牌企業代表、保薦機構代表、做市商機構代表、中介機構代表和投資人代表以及第三方專家共同組成市場監管聯委會,對市場參與主體進行自律管理。
為防範市場風險,天津、浙江、深圳、重慶普遍制定了相關規定。一是掛牌企業必須辦理股權登記託管;二是企業掛牌必須由當地政府推薦;三是企業相關信息必須按規定揭示;四是合資格投資人才能參與交易;五是投資人資金實行第三方銀行存管;六是對違規公司停牌,必要時停市;七是規定股權交易機構是風險防範主體;八是建立重要事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度。
對於未上公司中的國有股權,天津、深圳、重慶、浙江股權交易機構一致的做法是,按規定在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和省國資委和省財廳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沒有授權,股權交易機構不得交易未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權。
據了解,幾年來,各地股權交易市場普遍運行有序,交易規范,沒有發生過重大違規違法和影響社會安定的事件。實踐告訴我們,各省市未上市公股權交易市場是風險可控的市場。
九、初顯資本市場三大基本功能
實踐告訴我們,各省市股權交易機構已顯現出區域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投資融資和風險定價三大基本功能。至2010年10月底,天交所掛牌企業已達51家,累計融資10億元,流通股約10.83億股,平均市盈率約為15倍,總市值約83億元,注冊做市商80家,注冊投資人上萬。天津股權交易所提出,2010年掛牌企業總數要達到80家以上,融資規模要達到20億以上。至2010年7月底,深圳櫃台交易市場累計託管非上市股份公司352家,累計培育上市公司46家,其中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的企業數量達36家,約佔中小板上市總數的10%,為中小企業的產業發展實現直接融資190億元,帶動間接融資880億元。至2010年6月30日,浙交所已有浙江糧油等6家公司進場掛牌,總成交547.83萬股,總成交額達4023.81萬元;進場投資者達2964戶,其中法人投資者5戶,個人投資者2969戶,並杭州、台州、金華、溫州等地市和義烏、永康等縣市建立12個網點。實踐告訴我們,各省市未上市公股權交易市場是有效率的市場。
十、股權交易市場具有低成本優勢
天交所根據企業規模和資金需要,為掛牌企業提供2000萬到6000萬元的小額、快速、多次融資服務,對企業融資的會計、律師、保薦人和掛牌總體費用實行捆綁收費,收費遠低於證券市場。更重要的是股權市場的信息披露、投資人准入、風險控制和網上交易制度,大大降低了股權交易的信息費用、摩擦費用和人工費用,證明有形市場的股權集中交易更具有資源配置的低成本優勢。

㈡ 不適合擔任擬上市公司股東的四類情況分別是什麼

根據法律法規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應當對以下單位或自然人是否符合擔任公司股東的條件進行重點排查:
一、黨政機關
1.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軍隊、武警部隊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如××省委講師團、××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學院,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區縣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經市民政局出具非黨政機關主辦證明的;國務院社團管理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為會員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不能提供社會團體設立時出資人性質材料的,該社團章程中明確規定資金來源包含會員提供的,可以作為企業投資者。
2.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後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法人)和培訓中心,也不得成為股東,除非其屬於以下性質:屬於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的,或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企業投資者。國務院各委辦所屬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可作為本系統提供相關後勤服務類企業的投資者,但其所辦企業不得再投資興辦企業。
二、自然人
從一般意義來講,絕大多數人都可以做股東。但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些人是不能作股東的。自然人不能做股東的有:
1.公務員(禁止)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因此,國家公務員(如國家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雖然公務員不能因個人營利目的擔任企業董事、監事、經理,但是可以根據上級的決定,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包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職務)。
2.黨政機關的幹部和職工(禁止)
根據《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及《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因此,國家機關法人的幹部和職工不得投資公司成為股東。《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二條規定,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10年2月23日),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a)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b)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c)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d)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e)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f)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根據中央紀委《關於"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執行)》(中紀發[2001]2號),區、縣黨政機關局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投資興辦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企業。
4.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禁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禁止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的(離)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因此,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的退(離)休幹部是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的。
5.國有企業領導人(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1)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6.國企領導人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7.國有企業職工(有條件禁止)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規定,(3)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輔業企業的職工持有改制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於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4)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范圍。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8.現役軍人(禁止)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127條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3章第3節27條: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9.銀行工作人員(有條件禁止)
目前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禁止銀行工作人員投資其他企業,但各商業銀行對其員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規定。
10.在職教師(允許)
我國《教師法》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沒有規定教師不可以做股東。教師也不是公務員,他們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務員或者不低於公務員對待。所以,他們可以投資做股東。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職員,也不可以利用教師的權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許)
自然人作為股東一般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繼承取得而成為公司股東的,其權利和義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和履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7年6月25日《關於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的答復》(工商企字131號):《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但是要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2.家庭成員(有條件允許)
家庭成員尤其是夫妻共同設立公司,由於涉及到財產的獨立性問題,存在公司性質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權利處置(夫妻離婚後的股權分置)的問題。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
三、法人、合夥企業
1.社會團體法人(允許)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必須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法人,也可以設立非法人的經營機構,但不得以社會團體自身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一人公司(有條件允許)
一人有限公司原則上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業銀行(有條件允許)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能成為非金融機構的股東,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司法判決或抵押質押等不屬於主動投資行為。
4.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允許)
擬上市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其法人資格並未就此消亡,營業執照的吊銷只說明其喪失了經營資格,其法人資格依舊存在,因此不影響其對股份的持有。但因為營業執照被吊銷,可能存在法人資格喪失的風險,由此導致股權的不確定性。因此擬上市鑒於股權的穩定性考慮,若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股東,還是建議轉給他人。
5.非營利性非企業法人(有條件允許)
總體上來說,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等非企業法人都可以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等。但是一般來說,國家政府性質的非盈利性的非企業法人不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
6.個人獨資企業(允許)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並可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投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
7.外商投資企業(允許)
出資額已繳足、已經完成原審批項目、已經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發起人。
8.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禁止)
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設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資產主體向其他行業投資設立公司。
四、其他情形
1.職工持股會(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辦函[2000]110號《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中特別規定,"由於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不應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各地民政部暫不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團法人登記;此前已登記的職工持股會在這次社團清理中暫不換發社團法人證書"。據此,職工持股會不具有社團法人的主體資格,其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缺乏法律依據。2000年12月11日,中國證監會亦在其《復函》中指出:"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2.村民委員會(允許)
目前沒有禁止性規定。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2011年3月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全面推動全民創業加快推進城鎮化跨越發展的意見》,中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投資能力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設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會作為發起人應該是可以的。上市公司三房巷實際控制人江陰市周庄鎮三房巷村村民委員會持有控股股東三房巷集團95%的股權,同時擁有第二大股東100%的權益。
3.分公司(禁止)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對公司制企業、集團所有制企業投資,但其所設立的分公司不能對外投資。
4.事業單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各部門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其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資金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投資。
5.高校(禁止)
教育部發布了《教育部關於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科發[2005]2號文),該文對部屬高校做出了如下規定:高校除對高校資產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
根據〔2008〕15號《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㈢ 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能不能炒股

公務員能炒股,需要分情況,以下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3)事業單位非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

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㈣ 在編教師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么

在編教師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老的《公司法》是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所以在編教師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㈤ 每個公司發行的股票數量是有限的嗎

有限。

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5)事業單位非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發行方式

1、包銷發行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2、代銷發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

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㈥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能否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

可以,但是要低調,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自己不說,一般別人不知道。

㈦ 股票的分類

1、股票按照股東的權利可以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

(1)普通股。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種股份,它是構成股份公司股東的基礎。普通股有以下幾個特徵:
①經營參與權。普通股股東可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擁有選舉表決的權利。
②收益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憑其所持有的股份參加公司盈利分配,其收益與公司經營狀況直接相關,具有不確定性,且普通股的盈利分配順序後於優後股。
③認股優先權。如果股份公司增發普通股票,原有普通股股東有權優先認購新發行的股票,以保證其對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變。
④剩餘資產分配權。股份公司破產清盤時,在其清償債務和分配給優先股股東之後,剩餘資產可按普通股股東所持有股份進行分配。
目前在我國滬深兩市上市的A、B股均為普通股,未上市流通的國家股法人股民基本上都屬於普通股。

(2)優先股。優先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給予認購者某些優先條件的股票,優先股有以下幾個特徵:
①約定股息率。優先股股東的收益先於普通股股東支付,事先確定固定的股息率,其收益與公司經營狀況無關。
②優先清償剩餘資產。股份公司破產清盤時,其分配優先於普通股股東。
③表決權受限制。優先股股東無經營參與權和選舉權。
④一般不能上市交易。即優先股的流通性受到一定限制。 在我國股份製革初期,曾發行過優先股,如上海市場的一汽金杯,北京天龍等等,隨著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規范,目前在我國優先股的數量已經比較少,且大多屬於歷史遺留問題。

2、按投資主體的性質股票可發分國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

(1)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現有國有資產折算成的股份。國家股目前仍不能上市流通,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
(2)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經營的資產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
(3)社會公眾股是指我國境內個人和機構投資可上市流通股票所形成的股份。內部職工股和轉配股也屬於社會公眾股,除社會公眾股、轉配股和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持股之外,其他社會公共股均可上市流通,可以上市流通的社會公眾股也稱為流通股。
(4)由於我國的特殊情況,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又可分為A股、B股、H股、N股、S股等等。
①A股,即人民幣普通股,是由我國境內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台、港、澳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②B股,即人民幣特種股票。是以人民幣標明通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目前我國B股股票共有100餘只。
③H股,即在內地注冊,在香港上市的外資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 Kong,取其字首,即為H股,依此類推,在紐約上市的股票為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股票為S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