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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離婚股票分割

發布時間: 2021-05-08 18:50:26

① 上半年5家上市公司高管離婚誰是中國「好前夫」

6月22日-28日一周內,贏時勝(300377)、華測檢測(300012)兩家上市公司相繼公告高管離婚事件。企業家「扎堆」離婚,成為一大熱聞。



上市公司高管離婚,動輒數十億的「分手費」,吃瓜群眾表示:「不關我事」。但他們都很關心,自己是不是踩了假離婚的坑啦?如果網友們的質疑屬實,真不得不感嘆一句:為了買房假離婚,為了減持也假離婚,你們真是玩的一手好套路。

② 離婚時,股票期權該如何分割

我們現在在上海處理離婚案件,越來越多遇到了股票期權的分割問題,特別對於一方在外資工作的高級員工,股票期權問題尤為常見。經理股票期權(ESO)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其核心是將管理層的個人收益和廣大股東的收益,尤其是長期利益統一起來,從而使股東價值成為管理層決策行為的准則。近年來,我國公司中引入ESO理論並試點實行。這樣,企業經理層的收入結構主要表現為:經理層收入=薪酬+期權收益。其中,薪酬是短期的、確定的當期收益,期權是長期的、不確定的未來收益。他若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可能會為他設計了一套股票期權激勵方案,授予他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某個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他可以自己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這一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當然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可見,他所擁有的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他的一種權利,他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行權價)購買一定數量的他所在公司的流通股票(此過程稱為行權)。在股票價格上升的情況下,他可以通過行權獲得潛在收益(行權價和行權時市場價之差)。現在,你們要離婚,對他所在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是否應當分割,若應當分割,具體如何分割,請帶著你的疑問,和我們一起理清相關問題。(1)若他行權購買公司的股份,這一股份來源於哪裡?中國目前的新股發行政策尚沒有關於准許從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中預留股份以實施公司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先例,同時增發新股的政策也沒有相應的條款。另一方面,中國的上市公司通過股份回購的方式,取得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需股份的途徑也不能得到相應的政策支持。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除注銷股份及與其他公司合並外不能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因此,由於發行體制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制約,我國公司不可能像國外那樣根據需要自行決定是否發行新股或回購股份,這就使得股票來源問題成為在我國企業中推行經理股票期權的長期激勵計劃的最大障礙。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若政策法規方面不做松動,解決這一問題可以有以下兩個基本思路:一是通過第三方從二級市場購買股票,作為實施期股計劃的基礎;二是通過國有股或法人股的轉讓,但是這部分轉讓得來的股票不具有流通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經理股票期權,也不可能像國外那樣對公司高管人員產生很強的激勵作用。a、新增發行。向證監會申請一定數量的定向發行的額度,以供認股權持有人將來行權(即以認股權約定的方式購買公司股票)。此方式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有相當大的政策難度。b、大股東轉售。在不影響大股東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由大股東承諾一個向認股權持有人轉售公司股票的額度,以供將來行權。該方案的前提是這部分股票在向認股權持有人轉售後可以上市流通。這種方式必須經證監會批准,也有相當大的政策難度。風華高科採用的就是此種方式。c、以其他方的名義回購。即通過二級市場回購一定的股票以供認股權持有者將來行權。由於中國法津規定除回購注銷之外上市公司不能回購自己的股份,因此可用其他方的名義持有部分股票以供將來行權。d、虛擬股票期權。這實際上是一種把經營者的長期收入與公司股價掛鉤的方式。在該方式中,經營者並不真正持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種「虛擬股票」,其收人就是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價格差,由公司支付。如果股價下跌,經營者將得不到收益。e、為繞開關於股票回購的政策障礙,上市公司可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工持股會,甚至以自然人的名義購買可流通股份作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股份儲備。(2)他行權時,購買資金來源哪裡?股權激勵的出發點,使受激勵的人和企業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減少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形成激勵相容的機制。但是,中國股市的不規范造成無法形成對期權價值的合理預期,再加上非經營收入的存在、董事與經理人員安排合一等因素,根據股票價格制定的期權的行權價格並不能反映經營者的業績。如果將股票期權的行使與反映公司業績的凈資產收益率、總利潤這些指標掛鉤,來設計目前的激勵機制,可能激勵效果更好。國外對期權價值的研究已經進行得相當深入,普遍使用的期權定價模型為B-S模型。根據期權價值的估計,可以確定期權的授予數量。實踐中,許多公司將5%左右的股權或股票期權售給經理。在中國,由於諸多原因,目前對期權還不能進行准確的估價,由此也不能確定期權的授予數量。一般來講,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占總股本的比例都偏小,對經理人員報酬的貢獻較小。購買期權的資金來源,獎勵基金從凈利潤中支取,只要股東大會同意就可以了,這是股東同意和管理層、員工進行「利潤分享」。這種提取獎勵資金的做法是符合有關政策的。但是,從其他一些期權的激勵方案來看,不少是把獎勵資金作為經營成本列支的,這涉及到企業的稅收問題,還需有關國家政策的支持。假設要達到股權激勵的理想效果,經營管理人員的持股占總股本的5%,對於大型的公司來講,經營管理人員動則需要出資百萬。這對我國許多經營管理人員來講,尚存在支付的困難。針對多數管理人員尚無足夠的資金來行使股票期權賦予的認股權的問題,可以通過開辟公司借款、擔保貸款、銀行專項抵押貸款、分紅積累、獎勵等多種渠道解決。(3)離婚時,他的股票期權是否分割?他所擁有的股票期權只是一項權利,且可能會因行權時行權價格(即預先確定的價格)低於行權日股票的市場價而產生一定的財產收益,因此該權利一般也是財產性權利。期權的這種財產性,是通過其後的行權行為(即以行權價格購得股票)得以實現的。若認為期權具有財產性性質的話,則行權是期權這種權利的固有和應有的內容,行權是期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期權之所以存在財產利益就是因為它可以行權。同時,期權的獲得也是需要支付對價的,獲授人支付了對價所獲取的期權當然包括了將來可以通過行權行為獲取相應物質利益,而不僅是「紙上的權利」。因此可以說,期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行權是實現期權財產性的必然過程,是期權的固有內容。同時,從以上定義及期權的行權過程可以看出,附條件性的權利在將來行使是這種權利的固有特點,其所附條件及行權共同構成期權的完整內容。根據股票期權的性質及其實施方案來看,股票期權是不可轉讓的,否則也就違背了其將管理人員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如美國國內稅務法規規定,股票期權不得轉讓,但是期權擁有人可以在遺囑里註明某人對其股票期權有繼承權,當期權擁有人死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等情況出現時,其指定的家屬或朋友就有權代替他本人行權。行權之後,受益人就擁有了公司普通股股票,成為公司現實的股東。這時候,受益人可以選擇持有股票,作為對公司的長期投資;也可以選擇將股票出售以獲利。但是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三十條第六款有規定:「公司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三年內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後在任職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百分之五十,並須經董事會同意。」由此可見,除非受益人在行權之後離開公司,否則由於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其所獲的公司股票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有條件的轉讓。由以上分析可見,他的股票期權是一種未來的權利,是否行權還存在不確定性,因為他可能因行權而不會獲得收益而放棄不行權,或者他可能會從原公司辭職而失去行權的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收益是不確定的。但是股票權利的擁有是在婚後取得的,這種權利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應當對此權利進行分割,或權利歸屬一方,給予另一方折價補償。但離婚案件在司法審判實踐上遇到了操作上的困難,一般上市公司不允許非本公司員工分割這個權利,即使判決書上確認了配偶的股票期權份額,也造成實際上的無法行權,所以只能是他已經行使了購買的權利並獲得了收益,才能就該收益進行分割。

③ 公司股票期權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案例:張生和妻子李梅正在協議離婚。
張生在一家著名的外資公司工作,這家公司實施了股票期權計劃,給了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購買公司股票的期權。張生與妻子李梅平時交流不多,李梅只是知道張生的公司有股票期權,但是具體情況並不知道。既然協議離婚,自然談及了財產分割。對於張生的股票期權,李梅的意思是讓張生坦白,不然就鬧到公司去;而張生卻聲稱,期權是否能行權要看公司效益,並要看自己是否有錢購買,現在自己一分錢股權都沒有,因此,根本談不上什麼分割。
關鍵詞:股票期權行權分割律師解析:股票期權(stock options
)制度發源於美國,自80年代起至今,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風靡世界,大部分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都有股票期權計劃,全球排名前500家企業中,約90%的企業對經營者實行了股票期權制度。
股票期權,指某公司授予一定對象可以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權利。實際上,股票期權就是一份允許被授予人購買公司股票的法律合同,其中購買股票價格、行使期權的條件、時間以及整個期權的有效期都已確定。在本案中,張生所在的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允許在公司在特定時間的效益達到一定程度後,張生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從而間接取得收益。如果張生在將來的特定時間,符合購買股票的條件,可以按約定的價格購買,一旦購買,就叫行權。
但是,如果在該期權規定的行權期限到期之前張生離開公司,或者不能達到約定的業績目標,那麼這些股份將被收回或張生不能行權。
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為股票期權是可期待權利,並不是現在已存在的財產權益,因此,法院通常不會處理這樣沒有實際價值或沒有確定利益的可期待權利,而是讓當事人待權利有確定價值或行權時,再另行起訴。如果在離婚之前已經行權的股票期權,可以確定價值,就以均分的原則分配;而對離婚後期權的行權,有的法院認為在期權變現後可以再提起分割之訴;有的法院則認為期權在可期待期間所存在的重大不確定性,離婚後,對方並沒有與持有期權本人一起度過這個重大不確定期,因此,這個期間的所有風險和權益都由持有期權本人自己獨自承擔和享受。不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並未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或明確的答復哪一種分割方法更有依據。
在美國,法院普遍按以下公式分割股票期權,類似於我國的買斷工齡補償金及退伍軍人補貼的分割方法,我們認為值得中國法院在審判中參考:
獲得股票期權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行權股票數量=夫妻共同股票價值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