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司股票 »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
擴展閱讀
片仔癀的股票終極價格 2024-12-29 14:58:40
徐諾 2024-12-29 14:44:25
a股股票質押公司 2024-12-29 14:42:41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5-08 21:08:18

❶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採取 ()

選C。

新公司法對所有公司的設立均采准則主義,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原來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所採的核准主義。

其最突出的體現就是對公司設立采准則主義和核准主義相結合,一般情況下實行准則主義,但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要經過證監會核准,不過這是核准股票發行,不是股份公司的設立核准。因此,只需要工商登記就可以。

❷ 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

正確答案應該是D項,無無額面股,在我國是禁止發行的。

❸ 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A 記名股

您好,您所問的是否是: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

A記名股票B不記名股票C額面股D無額面股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❹ 公司法股份交易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法律對於公司法股份交易的相關限制主要是以下這幾種:對發起人轉讓的股份限制,對在公開發行股份之前,公司就已經發行過的股份進行轉讓的限制。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公司股份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股份交易限制的主要規定:
一、公司法股份交易的特別限制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
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1、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3、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4、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也就是說,公司法股份交易是需要經過股東們超過一半人的同意的。要轉讓股份的股東應該把公司法股份交易的事項用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他的股東然後徵得同意,如果其他股東一般人以上不同意轉讓的,那這些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就要購買被轉讓的股權;不願購買就只能同意轉讓。
延伸閱讀:
公司法監事離職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對隱名股東的規定有哪些?

❺ 簡答,誰知道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對發行新股一般條件的規定

《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
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新股種類及數額;
新股發行價格;
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
證券法一般規定
新《證券法》將原《公司法》有關證券發行的規定全部移至《證券法》中,並對證券發行的規定作出重大修訂,完善了證券發行的條件與程序,設置了保薦人制度,將證券的發行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並對公開發行作出了定義。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證券法》主要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作出規定。

❻ 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

公司法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❼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普通股股票可以按

AC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
(2)利潤分配權。
(3) 優先認股權。
(4)剩餘資產分配權。

❽ 試述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持有的股份進行轉讓的特殊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
1、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