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個人所持股份,如何出售
1、公司法142條規定: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47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如果違背了規定,公司董事會應當向交易所報告並披露:
(一)相關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情況;
(二)公司採取的補救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3、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中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註:包括持股5%以上股東)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按照該管理規則,交易所頒布的《創業板規范指引》中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 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 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 個交易日內;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供參考。
㈡ 公司法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有哪些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㈢ 我要提問:大家有沒有那種關於公司高管如何得到公司股份的制度
公司法》《證券法》只規定高管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有的25%,但對基數沒有明確說明。對此,證監會2007年出台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彌補了這一漏洞。
原則是: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公式為
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該高管只要不離職、不增持,自06年1月1日起解除股份的一般鎖定,但在年內他只能轉讓所持全部股份的25%,即2500股。假設他06年把能減的份額都減掉了,那麼,07年全年能減持的則是7500*25%.
此外,還有幾點供你參考。
(1)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
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當年新增股票: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2)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股份的處理
當年雖可減持但未減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減持,即應按當年末持有股票數量為基數重新計算可轉讓股份數量。
㈣ 上市公司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
1、買入上市公司股票後,即為擁有該公司股份,成為該公司股東。
2、若非該上市公司的董監高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超過5%,同樣受6個月的限制。且若要賣出需提前通知上市公司公司。若賣出股份後,達到5%、低於5%後,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公告並編制權益變動表。
3、股票就是充滿無法預知的風險,不知道風險背後是利好或者利空,只能說你覺得價位合理即可拋出。
望採納。
㈤ 急!!在線等!!
第6題
1、《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答:《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主要包括對買賣時點和比例的限制。
(1)《公司法》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證券法》 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證券法》第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08)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是如何界定的?如何計算?具體規定如何?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哪些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2、為何要作此限制性規定?
答:作出此限制性規定是為了防止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謀取私利。
3、證監會2007年4月發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的原因何在?
答:雖然《公司法》142條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內減持股票作了比例上的限制,但在基數如何確定等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與此類似,《證券法》也沒有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多次買賣股票的情況下如何計算短線交易的禁止期。《規則》是為了完善《公司法》、《證券法》對這方面限制的不足。除了明確相關計算標准外,《規則》規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敏感期內進行交易,並要求其及時披露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相關情況。
4、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的界定 《規則》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還包括記載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2、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規則》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則》第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規則》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可轉讓股份數量范圍內轉讓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還應遵守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 《規則》第七條規定,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規則》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規則》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章程可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規定比本規則更長的禁止轉讓期間、更低的可轉讓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轉讓條件。
㈥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是法定事項,規定在1年內不得轉讓。
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也是法定事項。
不超過1000股,全部轉讓是指超過法定事項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後,全部轉讓。
所以說如果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即使你有100股照樣不可以轉讓。
㈦ 18.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B.25%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㈧ 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否從事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不可以。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㈨ 有關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轉讓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
份以下轉讓規則: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不得轉讓;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六)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七)上市公司章程可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規定比本規則更長的禁止轉讓期間、更低的可轉讓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轉讓條件。
(八)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違反本規則,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㈩ 可轉讓股票的數量限制問題 究竟是什麼的25%
C.7.5萬股 和 D.1.5萬股
公司法規定:(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如下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
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2、對於在多地上市公司的處理
《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時包括在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發行的本公司股份。
3、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
《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當年新增股票: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4、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股份的處理
雖然立法參與者、法律專家以及律師對《公司法》142條本意上是否允許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在四年任期內可全部轉讓所持有股份有不同意見,但法條表述中以「持有」為標准,而且上述人員在任期間持有一定數量本公司股份將有利於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更有利於維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和市場秩序的穩定,所以《規則》規定當年雖可減持但未減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減持,即應按當年末持有股票數量為基數重新計算可轉讓股份數量。
5、上述計算中涉及的幾個概念問題
持有:《規則》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記在在其名下下為准,不包括間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資融券的情況下還包括登記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