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母公司將股權質押,會影響全資子公司嗎
會的。打個比方,子母公司雖然賬戶上是分開的,但是有這層關系在,肯定會受影響的。
這就是好像子女和父母,父母欠了人家錢沒能力還,債主也許就會天天去找子女要去。為人子女,也不能不管啊!
但是你問的問題有歧義,是母公司的股東將持有的母公司股權進行了質押,還是母公司將其持有子公司股權進行了質押,這兩種情形下對子公司的影響是不一樣的。
⑵ 母公司能否接受以子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質押
不能 首先股票不能評估的 現在很幾百萬 也可能明年買的股票就已經不存在了
⑶ 是否允許股東用股權、子公司用實物分別融資
允許股東用戶全資子公司用實物分別融資的,他這個是都是可以用這些東西融資的。
⑷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⑸ 股權質押登記里質權人是否可以為分支機構也就是能質押給XXX公司XXX分公司嗎
質押給銀行的,可以質押給分支機構,只要該分支機構有營業執照等證件即可!
⑹ 公司股東將股份拿去質押會侵犯其他股東的權益嗎
法律問題:我是一家民營企業的法人,佔有40%的股份,公司另一個股東佔有60%的股份,他把60%股份拿去股權質押,我的利益會受到什麼損害,有什麼風險。希望得到一個風險的分析(律師呼叫中心邀請肇慶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趙律師:他不履約的,他的股權可能易主,從而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經營理念不一,會對公司的長期發展有影響。 王律師:其擁有的70%股權,可能會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而被變現、出賣,你享有優先購買權,如不購買就可能被第三人認購。第三人取得公司的控制權。 相關知識——什麼是少數股東權益? 少數股東權益簡稱少數股權,是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在子公司中的權益,表示其他投資者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擁有的份額。 在控股合並形式下,子公司股東權益中未被母公司持有部分。在母公司擁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擁有子公司凈資產的部分產權時,子公司股東權益的一部分屬於母公司所有,即多數股權,其餘部分仍屬外界其他股東所有,由於後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權中不足半數,對子公司沒有控制能力,故被稱為少數股權。
⑺ 母公司是否可以用持有子公司A 99%的股權給子公司A銀行貸款進行質押擔保
原則上說 這樣的股權質押是可以的,但如果跟銀行做質押,現在很多銀行不接受股權質押,尤其是沒有上市的公司,所以要和銀行方面探討一下是否接受。
⑻ 母公司將持有子公司股份進行抵押,子公司能否將自身資產再度進行抵押貸款
可以。
可以以自身資產進行抵押的。
股東質押不影響資產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