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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發行人是指人還是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5-12 03:23:28

A. 發行人與發起人的異同

①主要聯系在於:有限責任公司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既是發起人,又是准發行人。

②主要區別在於:
1.發起人是從設立股份公司角度而言;發行人是從發行證券角度而言。按照語法分析, 「發起」的賓語是股份公司,「發行」的賓語是公司證券。所以,發起人是發起股份公司的人,發行人是發行公司證券的人。
2.發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發行人只能是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3.一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而對於一家公司的證券發行來說,發行人或准發行人只有一人。
4.發起設立中有發起人,沒有發行人;募集設立中,有發起人,又有準發行人。 5.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證券時是發行人,但不存在發起問題,也不叫發起人。
6.發起人認購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准發行人也認購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發行人並不認購股份。
《公司法》中「發起人」概念是指依法籌辦並認購全部或部分股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在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中,都有發起人。
發起設立本身不是發行行為,發起設立中的發起人不是發行人。
募集設立中發起人是否發行人,《公司法》和《證券法》沒有直接規定。某有限責任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該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發起人,同時也是准發行人,即具有以該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發行股票的特徵。但其他發起人不是發行人。
《證券法》中「發行人」概念指發行證券的已經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採用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法》中除了使用「發行人」概念,也使用「發起人」概念。
已經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身不是發起人。
採用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發起人之一。 可見,發起人和發行人兩個概念有聯系,又有區別。

B. 什麼是股票的發行人股票發行人和上市公司有什麼不同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C. 股票的持有者和發行人是什麼關系

發行人是超市賣菜的,持有人是買菜的。祝君好運
新浪博客 A股訓練營

D. 證券法中所指的發行人和上市公司是同一個嗎,如果不是的話他們之間是什麼關系,請詳細闡述,謝謝

樓上幾位的解釋不正確。
發行人是指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公司法人,上市公司是指其發行的股票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一般來說,公開發行股票之後,上市只是一個步驟,在我國,發行和上市幾乎是連在一起的兩個連續步驟。所以呢,發行人可以說是上市公司的前期啦。如果還有什麼不懂的,請參閱朱錦清教授的《證券法》,裡面說得很清楚。
前面幾位說的應該是承銷人吧,和發行人是不一樣的。
[email protected]

E. 發行人不是上市公司發行人是指什麼

發行人指的是發行股票的人,上市公司就是可以在批準的交易所發行股票的人,但是不是所有的發行人都可以去證交所交易的,所有說上市公司發行股票一定是發行人,但發行人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這兩個有交集,但不重疊。

F. 股票發行人與發起人區別

一,股票發行人與發起人區別:

  1. 發行一般都是證券公司代理的,發起是公司的發起者

  2. 任何一間想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發起人是指當決定成立一間股份公司,都叫股票發行人沒有股票發起人一說,那些初始認購股份的法人或個人,無論是首次公開發行還是增發這兩個概念是不同的、配售,只有股份公司發起人一說。

G. 股票發行者是哪個機構

批准股票發行的是證監會,股票發行人是被批準的上市公司。

H. 股票發行人就是上市公司嗎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件》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
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
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
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
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
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
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了要
符合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要符合
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
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重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
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三、關於增資發行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
股票,除了要滿足前面所列的條件外,還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
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
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設立
和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同招股說明書所述內容相符,
並資金使用效益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三)從最後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
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
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1994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公司法》對公司發行新股的
條件又重新進行了規定:
(一)前一次的股份已經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

I. 股票認購人和發行人怎麼區別

股票的發行人是指為了籌集長期資金而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而股票認購人是指認購股票的政府機構、法人和個人。兩者的區別在於發行人通過發行股票獲得資金,而股票認購人通過付出資金獲得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