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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延長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的議案屬於利好嗎

發布時間: 2021-05-13 10:11:35

1. 延長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公告是什麼意思

參考案例
關於延長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的議案
2014 年公司推出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預案,2014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開第十一屆董事
會第二次會議以現場表決形式逐項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
等議案;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開 2014 年度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表決通過
了《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等議案,該次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為審議通
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公司 2014 年度派送後,201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開第十一屆董事會
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因年度派送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格的議案》,對本次
非公開發行股票價格及數量進行了調整。鑒於通過上述非公開發行股票議案的股東大會決議
即將到期,為了繼續順利推進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工作,現擬決定將公司 2014 年度第
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延長十二個月,相關議案內容未發生變化,並擬提交股東
大會進行審議。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 年 8 月 3 日

2. 福建高速通過了《關於公開增發A股決議有效期延長一年的議案》這是利好的消息嗎說明什麼呢

算不上什麼利好,屬於中性的消息面。沒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3. 關於終止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議案是利好還是利空

這個算是利空。沒有發行股票,沒辦法籌集資金,所以說是利空啊!但是基本上影響不會很大的。

4. 居關於停止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發行工作的公告屬於利好嗎

停止非公開發行股票不是利好!
停止非公開發行股票,如果前期因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消息刺激,股價已經大幅上漲,就有可能要回調,當然大勢向好時可以忽略這個不利消息。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現金,可以擴大經營,增加流動資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東或者有實力的財團)願意買公司的股票,說明他們看好公司的未來,可增加全體股東(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戶)的信心。
祝投資順利!

5. 證監會已經核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6個月內有效 ,通過股東大會可以延期嗎具體請看問題補充,謝謝。

還是6月28日,只是在這期間原股東大會決議已過了一年有效期,需召開股東大會延期原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但證監會核准文件有效期不是股東大會決定的。

6. 非公開發行決議有效期延期是利好利空

申請延期,有可能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才能做出專業的判斷。

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向後延期,是利空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上市公司要做非公開發行股票,本身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已經做好充分的准備和溝通,才會宣布此事,但是在宣布之後,又進行延期,說明肯定是遇到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可能不太方便公布。

公司延期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況,一般是存在下列的原因:

第一方面是,股市行情低迷,導致沒有投資者參與認購,從而會造成發行失敗。

第二方面是,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價格,高於目前的市場價格。這樣就造成非公開發行無法進行。

第三方面是,監管層的指導意見,提示公司不能發行。

第四方面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不想這么快公開發行股票,准備開展的一些項目,向後延期進行。

整體而言,延期非公開發行股票,不會對上市公司的長期基本面形成重大影響,就算是利空消息或者利好消息,都只是影響公司股票價格的短期波動,從長期而言,需要關注的是公司的業績和業績成長的確定性,以及公司在行業里的地位和發展空間。

7. 延長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公告是利好么

參考案例 關於延長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的議案 2014 年公司推出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預案,2014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開第十一屆董事 會第二次會議以現場表決形式逐項審議並通過了《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 等議案;2014 年 8 月 19...

8. 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是屬於利好還是利空

  1. 是利好,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2.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