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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單股票請求權

發布時間: 2021-05-14 07:01:57

❶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實現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的條件

(一)主體適格 毋庸置疑,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行使的主體當然是反對股東,即對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表示反對的股東。有資格作為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的僅為「股份持有人」,即公司股份的「登記持有者」。而且,這時的股東持有股份必須具有持續性,如果從其反對決議至股份被公平收購之前將其股份轉讓第三人,一般認為轉讓人和受讓人均不再享有回購請求權[xiv].還應當注意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簡易合並過程中,由於並不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所以回購請求權僅僅限定在從屬公司之中。在進行特定交易時,公司同時決定解散的情況下,一般認為股東收購請求權將不再存在。
另外,應該思考的一個問題是持有無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是否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否認無表決權之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相反,韓國公司法以及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承認無表決權股東的回購請求權。筆者同意後者的做法,「無表決權股東對其加入的公司同樣具有應當受到尊重的期待權(利益),同樣可以適用團體的可分解性理論,在對公司結構失望而又無他途的情況下,選擇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退出公司。」[xv]我國《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在有限公司中出現無表決權股東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這種情形下,應當賦予其回購請求權。
(二)股東對決議的反對意思表示 一般情況下,股東為反對的意思表示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股東(大)會決議之前,股東向公司提交書面反對通知。這一意思表示的前提是股東知曉自己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若由於公司之原因未能為通知義務,則股東可以據此抗辯。第二階段是在股東(大)會決議時,即在股東(大)會上對決議表示反對。如果在股東(大)會上又贊成公司的決議,則以前為的反對通知失效。此外,如果股東在第一階段做出了反對的書面通知,但並沒有參加股東(大)會,如何認定其效力?筆者認為,可以借鑒《韓國商法典》的做法,「即使異議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決議時應將其加算在反對票之中。」[xvi]
(三)股東請求回購股份的意思表示 韓國、我國台灣地區、日本等公司法規定,異議股東應自股東大會決議日起20日內,向公司提交載明其股份種類及數量的書面文件。而美國《示範公司法》規定得更為詳盡:異議股東應在法定期限內向公司提出收買請求權,並根據該通知規定的條件存放其股票證書。
如果股東的意思表示僅僅是請求公司收購其部分股份是否有效呢?按照李哲松教授的觀點:「 在持有的股份中,對其中一部分提出收買請求權也可以。」筆者贊同這種做法,因為這有利於防阻股份有限公司因回購請求權的行使而出現股東人數低於法定人數的現象,也能有效防止公司向一人公司的轉變。
(四)股東於法定期限內行使請求權 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規定,股東在股東會對合並契約作出決議日起60日內未與公司就收買價格達成協議者,股東應在此期間經過後30日內申請法院裁定收買價格;否則,異議股東將喪失其股份收買請求權。我國《公司法》第75條也有類似之規定,但沒有規定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該權利的後果,故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的規定值得借鑒。另外,我國《公司法》第146條雖然也有關於回購請求權之規定,但沒有如第75條那樣規定行使的期限,也沒有明確准用條款,所以有必要明確之。

❷ 公司法股票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❸ 關於經濟法中公司法的的內容。什麼是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舉個具體的例子

第7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股份有限公司,該權利的產生只有一種情況,143條: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不包括轉讓主要財產。 

不用舉例了吧。。

❹ 股權回購請求權的基本情況

《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持異議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的三種情形: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贏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持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買其股權的正常程序是:①公司告知股東異議的權利;②異議股東提前作出書面反對通知,並在股東會決議使不得投票贊成被提議的公司行動;③異議股東當在股東會決議之後的60日內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有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即股權收買請求權受阻時,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決定收買價格。法院在確定收買價格時,可以聘請專業評估師進行估價,該估價應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作出決議前一日股票的公平價格為准。

❺ 《公司法》中的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是可以對異議股東的股份採取強制回購么

不可以強制回購。

1、對於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公司法》特別強調【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因此以什麼樣的價格回購是一個雙方協商的過程,不存在強制。

2、【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中的上述規定,保證了異議股東不會在回購過程中處於被動甚至強制接受的地位。

3、相關法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❻ 章程裡面他不是股東他用他自己的卡替股東轉了兩百萬,這種可不可以以後轉為股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公司法》范疇。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想要成為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需要嚴格的法定程序,也需要經過公司股東會議與工商登記才可以有股東身份。只是替其他股東轉賬,並不能成為股東,只是民事借貸關系。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請點贊並採納。若您還有更多問題,歡迎前來咨詢。

❼ 股東和合夥人主要的區別是什麼

合夥人和股東的區別: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合夥人適用於《合夥企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❽ 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法對股東權利規定

一、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於股東權來說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於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於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夠募集資本,擴充規模。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額的比例而言平等,並非按股東人數的劃一平等。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決於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並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越,盡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但這種差別是由表決規則決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決定的。

二、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權利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二)股份轉讓權;

(三)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四)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五)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六)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賬簿的查閱權;

(七)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定、監事會會議決定的查閱權和復制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復制權;

(八)優先認購新股權;

(九)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十)權利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十一)公司重整申請權;

(十二)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❾ 簡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

股東回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大會作出對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決議時,對該決議表明異議的股東,享有請求公司以公平的價格收買其所享有有的股權,從而退出公司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對股東的此項權利作出了規定。

《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持異議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的三種情形: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贏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持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買其股權的正常程序是:①公司告知股東異議的權利;②異議股東提前作出書面反對通知,並在股東會決議使不得投票贊成被提議的公司行動;③異議股東當在股東會決議之後的60日內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有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即股權收買請求權受阻時,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決定收買價格。法院在確定收買價格時,可以聘請專業評估師進行估價,該估價應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作出決議前一日股票的公平價格為准。

此類訴訟的費用原則上應由公司承擔,但如法院出於公平正義考慮,認為有必要讓異議股東承擔時,可以由雙方分擔。由於此類訴訟涉及到股份價格問題,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因此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