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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權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的股票6

發布時間: 2021-05-02 20:54:10

A. 合資開一個公司,只享有公司10%的股份,現股東享有哪些權益,有權利對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明細查賬審核嗎

一、股東權利的性質
大陸法系傳統的公司法理論認為,股權既非債權,又非物權,而是基於股東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財產權和經營管理權在內的多種權利的集合體。但是近年來許多學者又提出了股權所有權說,股權社員權說,股權債權說等多種學說,這些學說主張不同,差距較大。所以,現在股權的性質問題,已成為公司法理論的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二、股東權利的定義
股東權或者股東權益簡稱股權,泛指公司給予股東的各種權益或者所有的權利,具體的是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股東權包括股東與財產有關的各種權益和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各種權益,是集財產與經營兩種權利於一體的一種綜合性的新型的獨立的權利形態。
三、股東權利的內容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8、優先認購新股權;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10、權利損害救濟權;11、公司重整申請權;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三、股東權利受侵犯後,如何救濟
股東大會(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四、相關其它問題
1、股東會與股東大會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開會,就是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開會就是股東大會,公司的形式不同也就形成了股東會與股東大會的差別。
2、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不一致情況,怎麼辦?
這種情況比較多,如何公司注冊資本100萬,甲出資20萬佔10%的股權,乙出資80萬佔90%的股權,如何操作,如何在工商局備案?
在章程中,要明確約定:
各股東按如下比例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增加註冊資本優先認繳權、轉讓出資時優先購買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公司法賦予的股東權利:
甲按10%行使股權,乙按90%行使股權.
並且在章程中去掉:「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時,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等語句。
目前,在北京市海淀區可以自由地將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不一致情形在公司章程中備案,其它地區的工商局要視情況而定。

B. 怎麼理解「買了股票就成為了公司的股東,有權參加股東大會」

其實你的這個問題很好解決,我這樣跟你說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擇主席,是一人一票嗎?
法律上,每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那麼選擇主席的時候,是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起投票選擇的嗎?
不是這樣的,為什麼呢?
有人大代表幫助我們選擇,由人大代表代表我們,行使選舉權。
同樣的,對一家公司來說,每一個持有該公司股票的人都是股東,但不代表每個人都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如果每一個人都參加,少的公司股東也有過萬人,那麼開一次股東大會是不是都要找一個體育場大辦特辦,耗費人力物力,根本不劃算,所以就有了股東代表大會,以持股比例來衡量區分。

C. 占股60%的股東未實際出資也未參與到公司運營管理的股權糾紛問題怎麼解決

1、如果你說的:公司設立時約定A出資60萬佔60%股份於2015年3月認繳,B出資30萬佔30%股份於2017年3月認繳,C出資10萬佔10%股份於2017年3月認繳 。這個情況是經工商登記備案的,那麼,從法律關繫上講,abc三人都是公司的股權按登記比例或章程約定比例享有收益權,非經協議一致或法律途徑誰也不能剝奪任一方的權利。

2、公司的『控制權』,按章程或協議約定各人的職責。
3、b可以通過協議一致或訴訟的方式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股權。

D. 股東權益達到多少控股標准時可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可以根據股份的大小給於職位嗎

一般持股比列在3%以上可列席董事會了,持股比列在10%有權召集股東會了,至於根據股份的大小給予職位是不一定的,要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E. 怎麼理解「股票的所有者是股東,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有權參與公司管理」

這是關於公司的最初概念。股票的所有者是股東,公司是全體股東出資建立的,公司不屬於任何單個股東,公司是獨立的法人。
公司的管理自然是由管理層參與的(日常的管理)。大事是由董事會決定,5-19個董事。最大的決策是由股東大會決定。 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只能通過股東大會,獲得多數股份的意見將得到貫徹。(一般是2/3以上通過) 當然隨著公司的發展 典型的公司的控制權 已經從股東(多數股份)-----董事會----總經理(管理層)轉移。
所以並不是你持有一個公司的權利,就能參與管理。(否則就亂套了)
關於此方面的知識 ,詳情請閱讀《現在公司與私有財產》,我的疑慮就是從此書中找到答案的。 主要是書中的第五章 關於控制權的轉移的。

F. 在經營管理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均可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

你可以理解為合夥人就是合夥企業的股東。但是其實是有區別的,這是因為企業分為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後者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制企業又氛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和公司制企業的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是不同的,其存續時間、參與管理監督、對企業的權利義務也是不同,另外還有很多其他區別,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G. 懂事有權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嗎

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Director),又稱執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准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一般來說,董事長擁有如下幾種權利: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4.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幕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6.除章程規定須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外,董事長對公司重大業務和行政事項有權做出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

H. 我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我不參加經營管理,我有何權利

股東的權利

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參與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退股權

《公司法》規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營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股東有權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的股票6擴展閱讀

股東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具體來說,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對公司重大決策問題行使表決權。

2、 選舉公司董事、監事權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5、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請求權和提案權。

6、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和復制權。

7、公司會計賬簿查閱權。

8、 公司增資或發行新股的優先認購權。

9、 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權。

10、 特殊情況下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的請求權。

11、強制解散公司的權利: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用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二、 股東的義務

公司股東的義務一般包括以下幾項:

1、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 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即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參考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中國普法網-普法課堂

網路--股東權利

網路--公司法

I. 《公司法》中哪一條規定了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也享有分配利潤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有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所以分配利潤是每個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股東有權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的股票6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