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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辦信託計劃書

發布時間: 2021-05-02 22:42:31

❶ 信託計劃可以做股東嗎

可以.

參見:《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2007年第2號)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4556&ClassID=14&SpecialID=

記得主要在第三章.

❷ 設立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❸ 信託計劃持股有要求嗎

對委託人的條件要求: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❹ 怪股東中有信託,難道信託買股不為了賺錢嗎

不一定,信託產品持股有很多原因,
一般情況:有可能是公司找信託公司借錢,股票質押給了信託公司,結果還不上信託公司的錢,信託產品成了股東。
還有就是這個信託產品就是做二級證券投資的,那麼它持有股票的原因就是長期看好這只股票。
或者是這個信託產品就是公司自己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
所以堅不堅持得住,其實很大程度上看天吃飯

❺ 信託公司擁有這么多客戶,為什麼不做PE,信託計劃能做PE投資擬上市公司股權嗎

PE的主要退出渠道就是IPO,擬上市公司准備IPO之前是不允許股東中有信託計劃的。

銀監會於2008年對信託投資私人股權有相關規定,即《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指引》對私人股權信託投資對象、信託公司業務資格准入、投向限制等作了具體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信託的第三方投資顧問資格也給予明確指引。不過,雖然銀監會對信託私人股權投資給予明確肯定,信託私人股權投資仍受到不能直接參與擬上市公司IPO的限制。

《指引》指出,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可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及中國銀監會規定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活動。

《指引》還明確,信託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所佔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計劃財產的20%,用於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固有資金不得超過信託公司凈資產的20%。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公司既不能轉讓這部分受益權,也不能以該受益權為標的進行融資。

另外,《指引》對投資顧問的資格也有明確規定,投資顧問應滿足以下條件: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的信託單位;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投資立項、盡職調查及決策流程;主要團隊成員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業績記錄良好等。

《指引》對信託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業務給予了肯定,並將起到規范這一業務發展的作用。但是,信託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仍是一大難題。目前,中國證監會通過窗口指導,不允許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直接參與擬上市公司IPO過程。

❻ 把股票質押出去如何進行信託計劃

股票質押採用信託方式的話好處是利息比較低,正規安全,缺點是監管比較嚴格,警戒線為130,平倉線為120,需要增加資金,否則他們會嚴格執行!
信託計劃起點為5000萬,原則上不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我公司認為存在重大風險或不適宜作為質物的股票;
ST 類股票和創業板股票

我們公司可以聯合信託公司發行產品,如果有需要歡迎電話聯系-毛傑

❼ 資管計劃能在中登進行股權登記嗎

1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

這一解答其實是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簡稱「54號公告」)內容的一脈相承。大家都知道,IPO過程中,對於有職工會持股的、委託持股的、信託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這類持股形式可能導致公司股權不清晰,股東人數超過200人。2013年12月26日,證監會發布了54號公告,就「關於股份代持及間接持股的處理」給出了明確意見:

一般規定:「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在依據本指引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特別規定:「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

可見,自54號公告開始,不同於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和私募股權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掛牌中應當不存在法律障礙。(小編吐槽:作為法律性質相同的由銀監會監管信託計劃和由證監會資管計劃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別待遇啊!)。但是54號公告出台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暫行管理辦法》(公布於2014年8月21日,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出台實施之前,當時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確,公告中所稱的「私募股權基金」更多的是指合夥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此次,股轉系統在54號基礎上更加明確了「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在掛牌審查中亦無障礙,不需要進行股份還原以及股東人數的傳統審查。

2

資管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

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

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

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❽ 想參考一些有關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 有風險提示,收益測算,流動規劃,期限設定就好

看來是想偷懶了,呵呵。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案例可以在信託法律網(TrustLaws.Net)找一找.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財務控制、投資對價、退出方式、權益測算、章程修改等。

❾ 公司章程股東可以寫公司名稱(代表某某信託計劃)嗎

股東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股東寫公司是可以的

❿ 什麼是信託計劃如何購買風險比股票大還是小

★ 信託計劃

1、何為信託計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簡言之,信託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利用信託原理,一個人(委託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託人),並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2、托計劃的特點

a) 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性質

b) 信託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c)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d) 信託收益穩定,且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銀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國家信託計劃的發行與運作監管嚴格,有效的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3、中誠信託簡介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中煤信託),成立於1995年11月,注冊資本金4億元人民幣(含1500萬美元);2001年9月3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成為全國首家完成重新登記的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現行法規,公司致力於規范信託業務的開發和經營,以良好的回報、優質的服務贏得市場和客戶,信託資產規模迅速增長。截止2003年底,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達到75億元;自有資產規模不斷擴大,達到21億元;累計實現利潤10.64億元,上交稅金4.61億元,股東分紅3.74億元。

4、信託項目回顧

自重新登記以來,中誠信託已發售的信託項目如下:

l 北京車公庄危改小區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4.6%,已於2005年4月還本付息)

l 廣發行信貸資產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年期,年收益3.2%,已於2005年11月還本付息)

l 北京太陽星城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4.2%,已付一次收益)

l 北京榮豐2008項目財產信託優先受益權轉讓產品

(2年期,年收益4.8%)

l 北京萬年花城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4.9%)

l 北京安福大廈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5%,已付一次收益)

l 一托染油技改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3年期,年收益4%)

l 北京柏陽景園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5.5%,已付一次收益)

l 中信信貸資產受讓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年期,年收益4.82%)

l 金麗溫高速公路間接銀團貸款受讓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年期,年收益4.2%)

l 鄭州卷煙總廠設備融資租賃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5.8%)

l 北京天天朝陽·宣武門大廈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5.8%,已付一次收益)

l 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貸款項目集合自己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4.5%)

l 光大信貸資產受讓項目

(1年期,年收益3.98%)

l 北京麗江新城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2年期,年收益6.3%,已付一次收益)

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品種,信託計劃將成為您投資組合之中中長期、低風險投資品種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