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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為什麼不能做股票業務

發布時間: 2023-08-27 07:49:39

⑴ 商業銀行到底能否開展證券業務

銀行作為公司,符合條件可以發行債券或股票。這是根據公司法進行的,

商業銀行經營央行許可的金融業務,包括存貸和中間業務等,此外可以代理部分業務,如代理保險。

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資金的投資方向受限,不得投資高風險項目。

商業銀行不得經營證券經紀業務。這與其本身發行證券並無矛盾

⑵ 銀行員工可以炒股嗎

可以,銀行工作人員對金融工具交易沒有限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武警、現役軍人、證券從業人員、基金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等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交易基金和債券。
股票實行T+1交易,當天買入,第二個交易日才能賣出,交易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節假日不交易。
(2)銀行為什麼不能做股票業務擴展閱讀:
法律明文規定了以下人員不能炒股票:
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2、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註: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是可以購買基金和期貨的,但是不能購買股票
炒股開戶的注意事項:
1、務必本人辦理開戶手續。首先,要開立上海、深圳證券賬戶;其次,開立資金賬戶,即可獲得一張證券交易卡。然後,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應辦理指定交易,辦理指定交易後方可在營業部進行上海證券市場的股票買賣。
2、開立證券賬戶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開立資金賬戶還須攜帶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如需委託他人操作,需與代理人(代理人也須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前來辦理委託手續。
3、一張身份證可以開立多個證券賬戶。
炒股四忌
一、忌追漲殺跌。在長期的牛市中,最終給投資者帶來收益的是時間,看準機會耐心持有,肯定能獲得牛市的平均收益。
二、忌聽信傳言。散戶在追逐市場熱點時,應從基本價值的角度出發,尋找優質企業長期持有,而不是到處打聽消息,承擔太多不確定的風險。
三、忌盲目投機。業績是投資的永恆主題,盡管在一個特定的時間段內個股的表現會有差異,但在價值規律的作用下,股價會根據公司的基本面進行修復。
四、忌借錢炒股。當前股市出現的"賺錢效應",令許多散戶動用全部家庭積蓄,甚至利用杠桿效應借錢或抵押房產炒股。

⑶ 為什麼商業銀行不能代理股票買賣,而書上的銀行代理理財產品卻有股票

是這樣的,我們現在所學的金融理論都是從歐美引進的。在歐美國家,銀行多數都是混業經營的,你應該聽過美林銀行吧!人家就是可以幫公司進行IPO承銷,也就是說幫公司上市,所以人家的銀行是叫投資銀行。但我們國內金融制度建設實行的是單業經營,也就是銀行只能進行儲蓄相關的業務,理財產品也只是代銷而已,是幫信託公司、保險公司代銷的,收取的是傭金,並不是銀行本身的推出的產品。所以你所說的代理產品里有股票,很有可能是幫人代銷而已。

⑷ 銀行為什麼不能單獨做股票業務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⑸ 銀行可以進行股票交易嗎

銀行肯定不行,交易股票是需要在證券公司開立賬戶的,

⑹ 課本上說銀行不能持有股票,有那位大蝦能解釋一下為什麼

一般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穩定性相當差,流動性強,加之股權分散,一般股東不可能聯合起來對公司的經營者施加影響,導致股東對公司經營者的直接監控作用相當有限。這樣公司的控制權就掌握在公司經營者的手中,但是銀行在一國經濟中占金融主導地位,為了防止銀行資產進入股市,防範相關的風險,按照中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持股。

⑺ 【急求】為什麼我國商業銀行法不允許我國銀行投資股票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允許商業銀行在境內從事信託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同時又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部分保險業務。根據相關法規,我國商業銀行完全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拓展商業銀行業務:(1)可以在境外從事全能銀行業務;(2)從事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如發行金融債券,兌付政府債券,代理保險業務等;(3)推進金融創新,注重發展與資本市場相關的中間業務,如開辟有關企業並購業務、客戶理財業務、項目融資業務、券商資金結算與清算業務等。在法律明確放開投資限制之前,商業銀行一定要積極在上述幾方面中拓展業務並設置相應的機構及配套體系,以積累更多的投資經驗和增強風險防範能力。

⑻ 在銀行工作或證券公司工作不能做股票交易嗎

證券公司員工不能直接買賣股票,這個是行業規定,嚴格追究可能會違法。
銀行員工能不能買,是各家銀行自己定的。一般銀行考慮影響工作會有一些限制,但沒有法律或者法規限制。(跟證券相關部門和人員例外,比如託管部人員就不能直接買賣股票)

⑼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一、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這表明《商業銀行法》未明確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和承銷企業債券。
在《商業銀行法》出台以前,國務院於1993年8月發布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於企業債券的承銷問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這里的規定把債券發行承銷主體局限於「證券經營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立法主張分業經營的基本原則,商業銀行不能列入「證券經營機構」的范疇。同時,企業債券的公開上市發行和私募發行兩種發行方式是否必須交由證券機構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也並未明確規定。顯然,這種含糊的規定無疑會妨礙商業銀行對企業債券承銷領域的介入。實際上,一些商業銀行已經致力於申請開辦該項業務。但是,這又需要突破《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於直接投資企業債券,行政法規也有所規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不得將所吸收的儲蓄存款用於購買企業債券。這一規定意味著,商業銀行不能利用所吸收的存款來購買企業債券,但是對於銀行自有資金能否用於投資企業債券,也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很顯然,該法規並沒有明確的禁止。
三、商業銀行進入產權交易領域的法律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該規定在限制商業銀行進入產權市場上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它不是直接、概括地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進入產權市場,而是規定不準投資於某些禁止性產業;其二,它的限制范圍雖然是通過列舉來明確,但是這種列舉所含納的范圍是極為廣泛的,因為它僅允許商業銀行可以投資於自用不動產和銀行機構。這兩個特點制約了銀行在產權市場上的發展。它意味著商業銀行除銀行機構的產權交易可以參與之外,其他產權領域的交易都將受到制約。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法》也考慮到了銀行經營中可能發生持有其他企業的產權或者不動產的情形,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銀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1年內予以處分。這種限制更加局限了商業銀行在產權市場中的運作空間。最近,《商業銀行法》修改討論過程中,不少學者和銀行實務人士紛紛要求延長商業銀行持有其他企業股票或者不動產、動產權利的時限,以便於商業銀行能效益最大化地處置其持有資產。
四、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專條中,未把參與基金的交易或管理的內容納入允許經營的范圍,該法也沒有直接限制商業銀行進入基金市場的專門規定。根據1997年11月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法,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這種意義上的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運作空間是極為有限的。因為該規章對發起人的要求,排除了商業銀行。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那麼商業銀行能否成為發起人?很顯然,要成為主要發起人是規章所禁止的,可否成為非主要發起人?該辦法並未明確禁止。
另外,從《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來看,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發起人,因為該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投資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自然應列入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的道理,商業銀行也不能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者。因此,在基金市場中,商業銀行的地位主要是充任基金託管人的角色。
五、商業銀行進入新興資本市場領域的制度約束
在國際資本市場的影響下,我國資本市場中不斷地滋生出一些尚未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規制不完善的新品種、新業務,這些新興業務在整個資本市場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其中有些新品種、新業務來源於傳統的銀行業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自然地延伸,如不動產抵押擔保市場、股票質押市場、新型權利質押市場(如公路收費權質押、學校收費權質押、水電煤氣收費權質押等等)。《商業銀行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商業銀行進入這些市場,但也缺乏法律規則來系統規范這些市場。目前,僅有一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來規范,有的規范極為簡單和原則化,有的則根本無規章可循。

⑽ 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為什麼可以投資證券 而且投資證券還是它的資產

證券投資在商業銀行屬於資產業務,商業銀行通過證券投資來獲得利潤,或者是保持短期流動性.比如,商業銀行購買國債,就是為了保持資金的流動性,隨時可以變現,以應付存款人取款和貸款人貸款的需求.目前我國規定商業銀行不可以進行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