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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制度

發布時間: 2023-08-29 05:19:02

❶ 公司回購股票規則

法律主觀:

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回購的股票: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公司因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而回購的股票:應在六個月內轉讓或注銷。公司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回購的股票: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所回購的股票,應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茄咐渣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簡老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顫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❷ 港股回購股票制度有哪些

你好,有這些

1、港股回購,發行人(公司)設定了不與二級市場交易者爭利,且更多為了拖低股價的機制。股票在上漲或者是供不應求的情況下,發行人不可以與其他二級市場中的投資者爭先購買;在需要平衡股價或者是供過於求時,發行人回購作為新增的買方才可以回購。

2、董事會召開日和財報發布日之前的一個月內,港股不允許回購股票,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內幕交判脊薯易,只有在董事會和財報發布日之後才可掘者以繼續回購股票。

3、每次具體的回購,在之後的30天之內,不準發行野敗新股融資和發布新股計劃。

4、港股回購後的第二天,必須要在交易所進行公布。

❸ 股票回購規定

法律分析:股票回購規定具體如下: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❹ 公司法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 股票回購是指本公司利用現金購買自己公司股票的行為,一般是為了防止兼並收購或是振興、平衡股市。但股票回購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的,公司法有相關規定限制。那公司法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呢?有四種情形,減少注冊資本、合並、股份獎勵、股東大會要求。 回購情形編輯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下才能回購本公司的股份: 1.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回購方式編輯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 上市公司 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 債務 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固定價格 要約 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公司法》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股票回購並不是隨意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回購股票。回購股票對於公司及股市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不要過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