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對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買賣自己股票有何規定
1、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而且持股5%的大股東在出售股票的時候需要在三個交易日對外進行公告。
2、大股東在擔任公司高管期間,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公司章程規定的特殊規定,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施。
㈡ 科創板開戶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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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科創板減持規則
科創板股份減持需要遵循以下規則: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首發前股份。
核心技術人員: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首發前股份;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總數的25%,比例累計使用。
未盈利不得減持:公司上市時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核心技術人員自上市起3個完整會計年度,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並應當符合《減持細則》的相關規定。
其他未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及交易所其他規定。
㈣ 新三板股票掛牌後,原始股多久可以交易
一年之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36個月,而新三板市場則規定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掛牌之日、掛牌滿一年以及掛牌滿兩年等三個時點可分別轉讓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另外,對於公司其他股東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12個月。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其他股東均無限售規定。
(4)實際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擴展閱讀:
原始股的認購
對有意購買原始股的朋友來說,一個途徑是通過其發行進行收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個途徑即通過其轉讓進行申購。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票為記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之後的轉讓應該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內進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一些違規的股權交易大多數是以投資咨詢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而投資咨詢機構並不具備代理買賣股權的資質。
㈤ 創業板施行注冊制後,上市公司股份減持有何特別規定
一是對未盈利上市企業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減持比例、董監高所持股份鎖定期等作出安排。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個和第五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並應當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在前述期間內離職的,應當繼續上述規定。公司實現盈利後,相關股東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並遵守深交所相關規定。
二是增加上市公司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下,特定主體禁止減持的規定。上市公司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三是明確股東可以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發前股份。
㈥ 上市公司新控股股東多久能賣出股份
一般情況至少3年。
股票上市,意味著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然而,為了避免原股東上市後立馬套現走人而導致公司經營混亂,國家、證監會、交易所等層面均對原股東在上市後出售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系列規定:
1、國家層面:《公司法》等。
2、證監會層面:《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歷次保薦代表人培訓提出的要求(內部規則,實踐中效力跟法律一樣)等。
3、交易所層面:《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
總的來說,要確定某股東的限售期並不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估計要用3頁紙的一個大表格才能把各種類型的限售要求說清楚,確定限售期要考慮很多因素,常見的有:
1、在哪個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規定均有差異。
2、股東的性質——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3、成為股東的時間長短——比如,上市前6個月內入股與上市前24個月入股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4、成為股東的途徑——增資入股與受讓股份入股的股東,鎖定期可能不同(受讓的話還要看是否從控股股東處購買的)。
5、股東是否同時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有額外的鎖定要求。
6、證監會審核時的要求——經常變,所以有時候會看到一些比較非常規的鎖定期要求。
7、最後,以5%劃界的限售是以前股權分置改革時候的要求(所謂大非、小非)。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權益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達到上述披露時點時,還應按照《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履行報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和信息披露義務(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予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包括通過本所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10關於5%以上股東權益變動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1)短線交易之禁止。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相關內容。
(2)內幕交易之禁止。根據《證券法》第74條之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參見前文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內幕信息的相關內容,對於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第三,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規范
11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規范大股東增持股份最主要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56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證監辦發[2008]113號《關於進一步推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有關工作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上字〔2008〕94號《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和上證上字〔2008〕100號《關於修訂<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的通知》等。
12關於大股東增持股份的增持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1)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可先實施增持行為,增持完成後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豁免申請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公司上市超過12月的,有關大股東才可以實施前述增持行為。
(2)增持過程中,大股東應在首次增持、繼續增持、實施後續增持計劃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1%時、後續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實施期限屆滿後兩個交易日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屆滿前,上市公司應在各定期報告中披露增持計劃實施的情況。
(3)有關增持股份的鎖定期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有關規定,12個月內不得轉讓。
13關於禁止大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有哪些規定?
(1)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㈦ 原始股票是如何交易的
許多公司在上市前給公司員工一些原始股票,但原始股票和我們通常在證券交易所買的股票有什麼區別?該公司的原始股票如何交易?我們來看看吧。
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多個角度進一步限制了上市公司重要股東的減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交易所發行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每年轉讓的原始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他們所持有的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離開公司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能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份轉讓施加其他限制。
中國證監會有很多相關規定。最基本的一點是,大股東(控股股東)只能在上市三年後出售現金。其他原始股東只能在上市一年後兌現。
有許多定價方法,其中大多數是基於每股凈資產值。然而,由於上市預期,原始特別是上市的猜測,定價可能會溢出資產價格。根據收入,原始這很難說。計算因為收入是一種預期,很難說預期會在預期收益上評估資產價格。它被放大了很多。
還有許多其他補充和補充規定,如投資時間過短,從大股東購買股份等有特殊限制,但一般最長銷售期不會超過三年。
在初始股票上市後,它們通常被稱為限制性股票,它們只能在一年後流通。原始兩種買賣方式:一種方式是收購。可以發起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啟動設置意味著由公司贊助商設立公司以訂閱應發行的所有股票。籌款的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股份是公開籌集以建立公司。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在三年內不可轉讓,所以在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票通常是指公司成立時向公眾公開募集的股份。
另一種方式是通過轉移購買。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為注冊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後的轉讓應在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內進行,並由股東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背書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向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是登記股票或不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證券交易所轉讓。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發行人向聯交所申請上市股份時,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原始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直接和間接持股事項。發行人的股份。如果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公布前的12個月內購買股份,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承諾:自發行人起,完成增資擴股登記,自手續之日起36個月內,新增公司持有的股份不予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