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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咨詢公司業務開展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9-13 02:48:40

㈠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發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活動,貫徹穩健經營原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及其相關業務活動。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配合證監會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股票承銷業務進行監管。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指依法設立的可經營證券業務、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的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的信託投資公司。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承銷業務,指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的股票以及證監會核準的其他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的行為。第二章承銷資格第六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五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七)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八條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過程中擔任主承銷商的,除應當具備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二)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前條第(三)項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三)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四)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或獨家承銷某一隻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為主承銷商。第九條符合前述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資格證書,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由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內部風險與財務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凈資產或凈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最近一年股票承銷業務或最近三年證券承銷業務情況的說明材料;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㈡ 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分別有哪些風險管理規范和業務管理原則

證券經紀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略)
二、證券經紀業務的規范管理
(一)前、後台分離和崗位分離
(二)重要崗位專人負責,嚴格操作許可權管理
(三)營業部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受代理客戶辦理相關業務
(四)向客戶進行講解
(五)營業部應按規定的經紀業務操作流程為客戶辦理相關業務
(六)營業部應按要求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及業務檔案(至少保管20年)
(七) 營業部應按要求做好投資額和教育和咨詢服務
(八)證券公司總部應加強對營業部業務運作的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和清算機構的業務規則。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執行。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對作為其會員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業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
本辦法所稱證券專營機構,指前款所稱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指前款所稱信託投資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為本機構買賣上市證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行為。
前款所稱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下列證券:
(一)人民幣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認股權證;
(四)國債;
(五)公司或企業債券;
前款所稱人民幣普通股、基金券、認股權證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統稱為權益類證券。

第二章 自營資格

第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取得證監會認定的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領取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未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稱證券自營業務以外的證券自營業務。

第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二)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本辦法所稱凈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
2、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本辦法規定的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五)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帳管理。
(六)設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七)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符合第七條所列各項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取得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資格須向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證監會統一印製的《經營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批設機關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一)》;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由機構批設機關核準的公司章程;
(五)證券自營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情況說明;
(六)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驗資證明;
(七)由具備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九)上一年度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正式開業未超過一年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報送從開業時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經營證券業務情況說明;
(十)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關聯資料:行業規范共1部

第九條 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資料後的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證監會頒發資格證書;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且半年內不受理其重新申請。

第十條 資格證書自證監會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一年後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的證券經營機構如需要保持其證券自營業務資格,應在資格證書失效前的三個月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請並報送第八條第(七)、(八)、(九)項和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經證監會審核通過後換發資格證書。
關聯資料:行業規范共1部

第三章 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內幕交易。

第十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從事下列操縱市場的行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約定與其它證券投資者在某一時間內共同買進或賣出某一種或幾種證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帳戶或與其他證券投資者串通在相同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時間內頻繁並且大量地連續買賣某種或某類證券並導致市場價格異常變動。
(四)有關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的法規規定的其他操縱市場行為。

第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二)以自營帳戶為他人或以他人名義為自己買賣證券;
(三)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四)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自營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53部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款所稱關聯公司,由證監會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認定。

第十六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

第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監控機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始終保持遵規守法意識,防範和制止公司內部各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的發生。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證券專營機構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兼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負債總額與證券營運資金之比不得超過10:1。

第十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㈢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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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證券公司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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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明其妙2017

知名財經博主

今天 19:55
市盈率13倍。 >>>然後投行圈震驚。 我看到「刺客財經觀察」把詢價情況梳理了一下,看起來詢價機構有抱團報價的嫌疑。 一方面看,很多機構報價的確過於接近。另一方面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詢價時要剔除申報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還要大於10%,這也導致有報高價意向的機構,也必須報價接近機構報價中樞值,才能參與網下申購。規則更加鼓勵了機構的報價接近。 >>>這個分析發到朋友圈後,機構圈的朋友們也震驚了。 情緒很不好。你們心裡沒點X數么,這個價格也就科創能給你發了,機構們給你報這個價就是給保薦機構和科創板面子了,你們收割二級還收割成癮了么? >>>企業界的朋友們就更加震驚了。 這么低價的發行,含淚割肉,泣血上市,你們科創板和投資者不是欺負人嘛? >>>哈哈哈..... 感覺大家情緒居然挺激烈的,這么小一個新股發行案例,沒想到帶動這么大的分歧和不滿。單純看公司業務和盈利,我是覺得公司業務還要轉型,業績波動太大,成長性確實能見度不高,感覺上這個估值也不算很不合理吧,略低,但還行,絕不能算很不合理。未來A股可能大面積就是這么個水平。 不過在注冊制、市場化也推進了一年多以後,才終於出現了這么尖銳的分歧,也是等得有點久了。 當然,估計發行規則會逐漸完善,發行價格跟著市場波動走的同時中樞會逐漸降下來,賣方和買方的分歧也會越來越多。 企業也終於會慢慢發現,上什麼市啊,好好悶聲賺錢不好么?畢竟,美股退市率高,真不是因為規則和監管逼著它們退的,而是上市真的不劃算才退的。 >>>與此同時呢,這個過程中,券商頭部化的集中度肯定會越來越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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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錄客

知名財經博主

1天前
#重組冷淡期相關規定#ST步森 002569 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停牌本次交易主要對手方為沈陽等,上市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其持有的微動天下股權以取得微動天下的控股權。【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結束】公司於2020年8月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7號,對步森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立案調查結束。本次交易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本次非公開發行未違反《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未違反重組冷淡期相關規定。#值得關注的點#1、是未違反重組冷淡期相關規定的表述;2、簽署的是重組框架協議,並且甲乙各方分別是:公司控股股東北京東方恆正科貿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春江與本次重組的主要交易對方沈陽簽署了框架協議3、約定了3個月的排他期,違約金1000萬元。4、中介聘請情況:公司將盡快確定獨立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審計機構、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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