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規定公司高管每年轉讓25%,一年之內不得轉讓.我記得還有種說法是第一年裝讓10%第二年裝讓20%,
1、關於前面的說法,《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關於後面的說法,應該是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② 可轉讓股票的數量限制問題 究竟是什麼的25%
C.7.5萬股 和 D.1.5萬股
公司法規定:(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如下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
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2、對於在多地上市公司的處理
《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時包括在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發行的本公司股份。
3、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
《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當年新增股票: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4、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股份的處理
雖然立法參與者、法律專家以及律師對《公司法》142條本意上是否允許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在四年任期內可全部轉讓所持有股份有不同意見,但法條表述中以「持有」為標准,而且上述人員在任期間持有一定數量本公司股份將有利於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更有利於維護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和市場秩序的穩定,所以《規則》規定當年雖可減持但未減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減持,即應按當年末持有股票數量為基數重新計算可轉讓股份數量。
5、上述計算中涉及的幾個概念問題
持有:《規則》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記在在其名下下為准,不包括間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資融券的情況下還包括登記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③ 董監高股票減持不超過25%,需要公告嗎
「董監高」持有的股票一次性賣出不得超過25%,這是證券法的規定,若違反將受到一定的制裁,並沒收多餘的獲利.但是董監高只要賣出股票就必須公告.
減持,股市與期貨市場專用術語。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後,就會拋出來套現,叫減持。
由於大小非持有的股份幾乎為零成本,而流通股的二級市場價格已炒到很高,一旦股市逆轉,大小非們便會不擇手段止盈。因此,在新的政策和措施出台之前,中小散戶應研究大小非減持的新特點,在反彈中進行如下操作。
新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憂,大小非要減持也是三年後的事,特別是那些上市後跌破發行價或接近發行價且網下申購機構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為首選,譬如中煤能源、中國太保等。
④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後買賣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規定限制上市公司董事離職後多久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原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對其原持有股票大體上遵循以下三點原則
1、每年賣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持股總數的25%;
2、禁止短線交易,即買入後六個月內不得賣出,賣出六個月內不得買入;
3、禁止敏感期買賣股票,即定期報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項公告後兩個交易日內
⑤ 有關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轉讓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
份以下轉讓規則: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不得轉讓;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六)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七)上市公司章程可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規定比本規則更長的禁止轉讓期間、更低的可轉讓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轉讓條件。
(八)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報告並由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公告。
(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違反本規則,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⑥ 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規定
法律分析:1.有關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⑦ 計算高管減持25%的時候,是否將IPO限售股,和高管鎖定股以及流通無限售股全部加在一起
這樣回答你。
1、上市滿一年內,高管不能減持。
2、上市滿一年後,計算當年高管能減持的25%時,以上年末該高管所持股份為基數(不管在上年是否已經解除限售),乘以25%。如果當年高管還有新增購買股份,這部分股份的25%在當年也可減持。
具體法規可參照:《上交所/深交所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
⑧ 董監高每年減持不超過25%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142條規定,董監高每年轉讓股份數不超過在其名下股份總數的25% .
其名下股份總數」說的很明確,就是沒有區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07年4月5日 證監公司字【2007】56號)
當年新增股票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
第一,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減持,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上交所董高監持股規范問答》舉的例子是:
某上市公司董事張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無限售股份10000股,2009年度理論上可減持股份數量為2500股。直至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完畢,張先生並未減持公司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10送10的紅股分配方案,張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變更為20000股。此後,張先生通過二級市場增持10000股,還獲得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50000股(但該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後才能上市流通),張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變更為80000股,其中,30000股為無限售條件股,50000股為有限售條件股票。2009年度,張先生可以減持的股份數量,由2500股增加為7500股(因分紅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級市場購買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即2500股),而張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條件的50000股激勵股份則不能上市流通,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⑨ 高管股票買賣限制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買賣股票的禁止性規定
時間:2009-09-11來源:
1.《公司法》第142條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其內容如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第47條、第195條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的相關禁止性規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①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②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③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④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 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 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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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一張紙上的規定!!
就像中國式過馬路!!
股市就是故事都是逗你玩!!
制度是S的人是活的!!
很多公布高管減持的消息那時候也正是高管機構建倉的時候!!
就像這票
⑩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可以,但都要作為上市公司的信息對外進行披露,就是說上市企業高層購買或者賣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預先進行披露,避免內幕交易。一般說法叫做增持和減持。
不過現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層人物及其相關直系親屬的股票賬戶是被證監會監管的,如果有買賣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證監會會打電話通知相關人員以及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