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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殼公司股票賬戶

發布時間: 2023-09-14 19:17:11

A. 請問幫證券公司開空頭戶犯法嗎 會有什麼風險

證券公司的空頭賬戶,就是指去券商開通了股票賬戶,爛正但是沒有資金注入,不進行任何交易
開空戶是不會違法稿中的,就跟你到銀行去開儲蓄賬戶,沒存錢,一樣的道理。現在不用,不代表以後不用,找各種借口都是可以解釋的。
至於存在什麼樣的風險,關鍵就是開了證券賬戶不要交予他人使用,因為你不知道他會怎麼交易,有可能通過你的賬戶做什麼不合規的交易,到時候證監會會找到戶主的。
如果只是單純的開空戶,也不給別人用,最多到期限會變成飢敬悔休眠賬戶,到時候真的要用來炒股,還需要去重新激活這個賬戶,只是操作比較麻煩,所以不存在什麼風險。
現在開空戶的很多,券商的客戶經理是有開戶數量要求的,所以為了完成任務自然就有很多空戶的開出了

B. 空殼公司股權有用嗎

有用。若該公司名下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則可以追加未全部繳納注冊資本的股東為被執行槐坦物人,股東在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拓展】關於法院強執行程序,向被執行人(公司)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同時就可以通過執行查控系統對其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包括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等進行查詢,發現財產就可以進行凍結、劃撥、查封,若沒有發現財產,可以依法將被執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傳喚到庭,如果仍拒不履行,可以依法對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同時把被執行人(公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對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鉛液高消費。若有證據證明該公司為了躲避債務轉移財產信塵,還可以追究公司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C. 朋友說買股票,如果那公司是空殼公司,股票就會跌死,不會漲,真的有這種事情嗎

沒有什麼空殼公司,你說的所謂空殼公司應該是連續虧損的公司,也就是ST股,ST古有兩條路可以走,1是自己扭虧。2是被別人兼並,也就是你說的殼公司,但不是空殼,他們的債務也一起轉給賣殼的公司了。太大的殼是不好找到兼並的公司的,所以一般地方政府會給予一定的幫助的,要麼承擔一定的債務,或者這政策上給予優惠。但也有賣不出去的殼,賣不出去的殼就有退市的風險。

D. 自己注冊了家空殼公司,轉手賣了。後來發現別人用來洗線。我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已經轉換成功了,跟個人是沒有關系的了。

空殼公司的法律特徵

1、從來沒有委任董事。

2、已經做好公章,股票書等法律所要求的文件。

3、從來沒有開始經營業務,因此,購買者只須提供所需文件,便可以即時使用,而且不需擔心隱蔽風險。

空殼公司轉讓的注意事項

1、公司轉讓需謹慎,特別是抽逃注冊資本或者注冊資本出資不實的公司股權轉讓,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麻煩。

2、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抽逃注冊資金不僅屬民事違法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空殼公司轉讓要負責任

公司轉讓需謹慎,特別是抽逃注冊資本或者注冊資本出資不實的公司股權轉讓,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麻煩。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抽逃注冊資金不僅屬民事違法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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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殼公司案例

公司空殼的例子:

一、市面上,一些公司秘書、商業服務公司、律師事務所等,預先成立很多名字受歡迎的空殼公司,販賣給未來的客人。例如一些外地商人來本地經商,需要成立本地公司,但是又不知如何辦手續申請,即食的方法是買一間空殼公司,再投入業務便可。

二、物業投資者為稅務計劃,以空殼公司名義持有個別投資物業,達至減少印花稅額,及享受更多扣稅額的目的。

空殼公司是一個中性的名字,這視乎持手人的用心,例如用以騙人入股,說有大生意,結果是「零」。或開設空殼公司招聘,向求職者收取費用後結業以騙財。如此「空殼」,非公司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