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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

發布時間: 2023-10-10 13:57:51

㈠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質押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以下統稱股票)。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借款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貸款人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押物的法定登記機構。第五條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第六條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第七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內控機制,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二)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三)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在近一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第九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並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第十一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生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三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用作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第十五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

㈡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法律依據】

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戚兄爛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塵昌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高漏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㈢ 什麼是股票質押

什麼是股票 質押 可以參考《證券公司股票 質押貸款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這一條意味著: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 上市公司 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2.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這一條決定了證券公司的分散投資,避免了只有少數個股受到追捧。 3.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這一規定和第2 條規定的共同作用意味著: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將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睞。

㈣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