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作為持股平台,大股東轉讓股權給持股平台,需要交稅嗎
應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
對此,稅務總局曾出台相關規定,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水平顯著提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連年大幅增長,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得到了較好發揮。
隨著時間推移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斷涌現,新的涉稅訴求不斷提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對完善和升級現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的訴求頗為強烈。
(1)個人持有股權轉為公司持有的股票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規定,股份轉讓,受讓人應當扣繳義務人同時,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基層的股權轉讓的范圍通常更關心的決心,原始價值的收入和股權的轉讓,對股權轉讓和企業投資的責任和納稅點進一步明確規范,自2015年1月1日起。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措施,可有效解決當前問題的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基層熱線,也將進一步加強政策的確定,可操作性,以便減少納稅人的稅收的風險和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行為的健康發展和操作的規范提供了較為有利的稅收環境。
⑵ 個人股權轉讓給公司可以嗎
個人可以轉讓股權給公司,就是關於公司股權內部轉讓是否合法的相關知識,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 質押 權的標的。 根據《 公司法 》第72條條一款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是可以互相轉讓股權的,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小股東以轉讓股權的方式將股股轉讓給集體股(一般為職工持股會的名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而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股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一)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 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 強制執行程序 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⑶ 個人轉讓股權給公司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類型。內部轉讓是指現有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外部轉讓是指現有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兩者的區別在於,外部轉讓需要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⑷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法律是我們的保護傘,但有的時候就會有一些居心叵測的人鑽法律的空子,又或者設下法律的陷阱,讓有些人不注意就掉落於陷阱里,以下是關於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1
以公司名義入股的利弊
利就是逃避風險,如果被入股公司後面經營不善,產生債務,最終是由股權持有公司承擔.弊的話就是,凡是只能以公司名義.
對公司來說屬於公司增資行為,公司增資的具體法律程序,要看該公司的性質.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公司新增資本時,公司股東和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認繳出資,但公司股東有權優先認繳出資,並且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是否能夠認繳還受限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規定.
員工持股的弊端:
一、股權激勵容易產生公司與員工的股權糾紛股權激勵改變了員工單一的雇員身份,成為公司股東。一旦因為員工跳槽或者員工被解聘而引發勞動糾紛,情況就會變得復雜,因為在勞動糾紛之外,不可避免的就會產生公司與員工之間的股權糾紛。
對於上市公司來講,情況要樂觀很多,因為員工只是股票二級市場的一員,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就必須要慎重處理。因此,公司在制定員工持股方案時必須將與員工產生勞動糾紛後的退股方案設計完善,否則極易陷入股權糾紛的泥沼之中。
二、股權激勵應注意持股數量持股過多造成的後果就是人人都是百萬富翁,千萬富翁,那麼作為高管和員工就會喪失工作的激情,正如報道的那樣,深圳創業板的公司每天都在進行著富翁神話,結果這些公司的老總都去搞其他投資了;持股數量過少,則無法讓高管和員工感受到持股的激勵作用,同樣不會產生凝聚力,因此,對於持股數量的選擇致關重要。
三、股權激勵應平衡好公司創始員工與新進員工的利益如果不進行認真策劃,股權激勵很容易造成老員工坐吃老本,新員工付出很多卻無法趕超老員工的情形
因此,如何保障老員工作為創始者的利益,又不降低新員工的工作激情就非常重要,否則容易因為造成分配不公,而產生公司分裂。所以,進行股權激勵時應當分別對創始員工和新進員工進行股權激勵設計。
四、防止股權激勵造成高管股東對公司控制股權激勵如果不注意控制,極有可能造成公司被經理層控制或者產生董事會股東會僵局的情形,從而影響公司運營,作為公司創始股東來講,產生這樣的情形也是極其悲哀的。
與陳曉之爭應該成為企業家進行股權激勵的警鍾。股權激勵方案中,如何保證原始股東的控制權應當排在整個股權激勵方案的首位。
員工持股的好處:
一. 職工入股後即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 股東的權利通常簡稱為股權或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其出資在法律上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
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十二類: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6)對公司財務和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財簿的查閱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閱權和復制權;
(8)優先認購新股權;
(9)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10)權利損害救濟權利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2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講,公司新增資本,應當通過發行新股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公司股東以及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均可以認購新股.
要仔細了解准備入股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人員狀況、股本結構等,然後還需要仔細分析該公司的市場成長前景.根據工商注冊資金進行初步了解公司主要股本結構,然後可以找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審計或者雙方協商評估.
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後,原始地取得股東權.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東的必要,投資方有購股投資的意思,雙方一經合意,建立認購契約,即告入股.入股雖以契約方式進行,但並非建立僨法上的契約關系.一般應按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辦理.新入股的'股東,對於未入股前公司債務也應負責.
1、入股程序:以自然人入股程序相對簡單,以公司名義入股程序相對復雜;
2、操作方式:自然人入股是直接操作;公司入股是間接操作;
3、稅收:自然人入股可避免公司重復納稅,公司重復納稅;
4、收入分紅:以個人名義入股,以後公司的收入分利屬於個人,如果以公司入股,收入分利屬於公司;
5,形式:個人入股是自然人形式入股,公司入股是法人形式入股;6?登記:需到工商部做股權變更手續,需到工商部做股權變更手續;7、責任:責任由入股自然人承擔,責任由入股公司承擔.
個人入股與公司入股的利弊3
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以公司名義入股注意事項
准備成立新A公司(擬注冊資本15萬),其中一名股東准備以他控股的B公司入股(注冊資本500萬).
1、請問在成立A公司前,需要在創始人協議書或B公司出證明/聲明以前和今後產生債務糾紛,A公司或A公司其他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B公司今後產生債務糾紛的,B公司的實際控股人王某負責或承擔;3、還有什麼文件資料可以參考的,關於法人公司入股的規范協議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