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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

發布時間: 2023-10-31 17:08:26

㈠ 2022股票停牌復牌規定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是證券交易所為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和證券市場信息發布的公平、公正,以及對上市公司行為進行監管而採取的必要措施。上市公司有合理理由可以請求證券交易所停牌和復牌;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者中國證監會的需要,選擇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復牌。

上市公司董事會要求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在上市公司發布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時,或者在上市公司發布董事會關於權益分派、配股、公積金轉增股本等決議時。交易日上午停牌,下午復牌;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時間為證券交易所交易的那一刻。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將暫停或者恢復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

1.上市公司在新聞媒體上未公開的信息會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證券交易所將暫停該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直至上市公司就該消息作出公告的當日下午復牌。

2.股票交易出現異常震盪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交易,直至責任方發布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

上市公司在公司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規則,情節嚴重的,經有關部門查詢,本所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待相關處置方案公告後另行選擇復牌。

股票交易基礎知識提醒投資者,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將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導致停牌的因素消除:股東公告披露要約買入上市公司股票;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當有必要買賣證券時。

上市公司要求的停牌期限不超過30日的,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公司股票交易狀況做出選擇;超過30日(含30日)的,交易所應當將處置意見報證監會批准。公司應當在停牌申請獲得批准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公告停牌信息。

㈡ 北交所上市公司停復牌規則有哪些

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事項的,確有需要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向境內其他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轉板上市,應當申請股票於向境內其他證券交易所提交申報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
發生風險事件等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項;破產重整,確有需要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交易日;無法在停牌期限屆滿前完成相關事項籌劃,但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交易日。
拓展資料:
1、暫停和恢復機制不得濫用。上市公司應當保持證券交易的連續性,謹慎申請停牌,不得濫用停牌、復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停牌不能代替信息保密義務。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方以及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籌劃重大事項過程中,不得代替其在重大事項過程中承擔的信息保密義務。策劃重大活動暫停,做好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記工作。
2、不得以未確定有關事項的結論為由,擅自申請中止。在籌劃重大事項過程中,應當分階段披露籌劃事項的具體情況,不得停牌,不得以相關事項的結論尚未確定為由擅自申請停牌。 ,暫停的主要情況:籌劃重大事項,申請停牌、復牌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您可以申請停牌不超過10個交易日;重組方案或報告披露後,以對相關方案作出重大調整為由申請停牌,停牌時間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規劃控制變更、要約收購等。規劃進度原則上分階段披露。確需申請停牌的,停牌時間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3、破產重整。重組事項進展情況原則上分階段披露,充分提示相關風險。確需申請停牌的,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停牌原因、重組事項進展情況和預計復牌時間。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交易日。向境內其他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轉讓上市。向境內其他證券交易所提交申請材料後的次一交易日停牌,在收到駁回決定、終止上市審查決定、不予上市決定等通知後,申請復牌。文件。風險事件的發生具有重大不確定性和嚴重影響。對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事項,中國證監會或者北京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申請停牌。特殊情況。上市公司無法在停牌期屆滿前完成相關事項籌劃,但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牌和復牌時間有其他要求的,連續停牌時間不超過25個交易日。
4、未按規定披露定期報告的。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季度報告的,自報告披露期限屆滿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且涉及規范性強制退市的,按照退市規則進行停牌和復牌處理。被要約收購。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和要約收購結果公布前停牌。根據收購結果,被收購上市公司股權分配仍符合上市條件的,於收購結果公告日以要約方式復牌。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繼續停牌,並按照退市規則和要約收購規則進行跟進。

㈢ 股票重組停牌時間規定

股票重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中指出,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停牌後連續籌劃重組的,停牌不超過5個月;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停牌期間更換重組標的的,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復牌,進入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程序滿3個月後不得更換重組標的並繼續停牌。對濫用停牌和無故拖延復牌的,將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備忘錄》主要從明確相關重大事項的最長停牌時間、加大投資者對長期停牌行為的監督、細化停復牌事項的信息披露要求、強化停牌約束和加強中介機構作用等五個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予以規范,並加強了對停復牌業務的監管。

備忘錄還規定,購買或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相關方籌劃控制權轉讓和募集資金不涉及重大資產購買事項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等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募集資金涉及重大資產購買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停牌時間不超過1個月;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時間不超過3個月。

(3)關於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制度擴展閱讀:

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