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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股票訴訟業務

發布時間: 2023-11-15 07:45:07

證券公司主要業務的種類及內容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及其他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目前,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櫃台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它具體包括: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並、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五)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營利的行為。證券自營活動有利於活躍證券市場,維護交易的連續性。但在自營活動中要防範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由於證券市場的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特徵,許多國家都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制定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

(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最大化的行為。

(七)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八)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

IB(IntrocingBroker)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中間介紹(IB)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為期貨經紀商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根據我國現行相關制度,證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戶進行期貨買賣,但可以從事期貨交易的中間介紹業務。

1.證券公司IB業務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准。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IB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IB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IB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書》等規定的申請材料。

2.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託從事IB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3.證券公司IB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託從事IB業務。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合規、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並有效執行IB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合規檢查等制度,確保有效防範和隔離IB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風險。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IB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❷ 證券行業主要做什麼的

證券行業主要做的業務如下:

1、證券經紀業務。

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

2、證券自營業務。

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返蠢租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

3、資產管理業務。

憑借自己的很多優勢,客戶把錢交給他,他幫你理財,從中賺理財服務費,虧盈客戶自負。

4、融資融券業務。

借錢給客戶買證券或者是借證券給客戶賣,從中收服務費。

5、IB業務。

很多證券公司控制自己的期貨公司,或者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同被一家機構控制,證券公司幫助期貨公司拉客戶,收服務費。

6、發行與承銷業務。

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須要證券公司推薦才能上市,這其中涉及很多法律,不敢唯利是圖,檔知上市之後幫助股份公司承銷(現在的股份公司股票已經不能自銷了),承銷費事一筆非常可觀的收入。

(2)證券公司股票訴訟業務擴展閱讀:

1、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票面所載內容,取得相關權益的憑證。所以,證券的本質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該契約或合同賦予合同持有人根據該合同的規定,對合同規定的標的採取相應的行為,並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權利。

2、證券的本質是種交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有:合同雙方交易的標的物,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交易標的價格,交易標的物的時間和地點等。當然這些內容如果應用到不同具體的證券中,其中規定的內容有所不同。比如,遠期合約合約與期貨合約規定的內容就不一樣。

3、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證據證券只是單純漏兆地證明一種事實的書面證明文件,如信用證、證據、提單等;憑證證券是指認定持證人是某種私權的合法權利者和持證人紀行的義務有效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區別於上面兩種證券的主要特徵是可以讓渡。

4、為投資人買賣股票提供通道。身為一般投資人的我們,其實最常接觸的就是證券公司了。我們在證券公司開戶,也透過他們中介來買賣股票。其實證券公司在股市中的定位很像是一個百貨商店,方便消費大眾買賣。所以你可以跑到你家隔壁的證券公司看盤、買賣,而不用親自跑到證券交易所交易了!那麼,所有的證券公司都可以居中幫投資人買賣股票嗎?

❸ 股民起訴證券商,到哪裡起訴

我國《民事訴訟法》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其中地域管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投資者對證券公司或其所屬證券交易營業部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主要營業部所在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客戶與證券商就股票交易代理合同發生爭議,根據合同簽訂地、履行地確定人民法院管轄原則,由於股票交易代理合同簽訂地、履行地均在證券商處,故由證券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樣,投資者對券商提起侵權之訴,依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行為結果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確定人民法院管轄原則,一般由券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級別管轄,我國將訴訟金額與案件的性質和影響范圍相結合作為劃分依據。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除法律另有規定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

投資者與證券商發生的訴案,一般是由訴案金額來確定法院的級別管轄,至於確定標准,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問題的通知》及其附件。具體操作上投資者可以咨詢律師。

❹ 證券公司的業務有哪些

你好,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
【1】經紀業務。就是代理買賣滬深股市的證券業務。投資者必須在證券公司開戶,利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與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證券公司收取服務傭金的業務。
【2】自營業務。利用證券公司的人才優勢,信息優勢和市場經驗等等進行的自有資金投資經營的業務。
【3】資產管理業務。簡稱資管業務。憑借證券公司在投資方面眾多優勢,為客戶提供投資服務,即幫客戶理財,從中賺理財服務費,虧盈客戶自負。其代表就是證券公司提供的各種各樣的理財產品。
【4】融資融券業務。借錢給客戶買證券或者是借證券給客戶賣,從中收服務費。
【5】IB業務。即代理期貨業務。
【6】發行與承銷業務。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須要證券公司的輔導和推薦才能上市,這其中涉及非常專業的金融服務項目。也只能靠證券公司的服務。上市之後幫助股份公司在一二級市場承銷。
【7】股權抵押。可以進行一定規模的股權質押貸款。

❺ 證券公司人員代炒股能起訴他嘛

可以。
1、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糾紛的代表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行為引起的普通代表訴訟和特別代表訴訟。
2、普通代表訴訟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和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起的訴訟;特別代表訴訟是依照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提起的訴訟。
3、第二條 涉及證券糾紛代理人的訴訟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特別指定的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國家計劃和經濟特區。對多個被告提起的訴訟,由發行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對發行人以外的主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涉及特別代表的訴訟案件,由證券集中交易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4、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引導和鼓勵當事人按照自願原則,通過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證券糾紛。和合法性。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強調調解。
5、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證券糾紛代表訴訟案件,應當依託信息技術進行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通知、權利登記和執行金支付等工作,為當事人提供便利。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效率和透明度。
拓展資料:
證券公司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1、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證券交易,以謀取投機利益。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證券交易活動以獲取投機利益,不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而且侵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行為,可能導致證券市場異常波動。
2、不得就證券價格的漲跌向客戶提供正面評價。證券市場是不可預測的。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為客戶提供對價格變化的正面評價。一旦因錯誤預測給客戶造成損失,很可能會引發法律糾紛,不僅會影響客戶的利益,還會影響員工的聲譽和證券行業。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達成協議,獲取不正當利益。該協議不僅違反了「三個公平」的原則,也違反了國家法律。通過本協議取得的收入屬於非法收入,將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誘導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有一定的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來應對各種可能產生的後果,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由客戶自主決定。證券從業人員勸說客戶參與證券交易,卻不能代表其承擔相應責任,是一種對客戶不負責任的行為。事實上,它為小眾證券公司的利益損害了客戶的利益,不僅損害了證券業的聲譽,還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利益共享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按規定標准收取一切費用。如果您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還違反了有關員工不得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
6、不接受客戶對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買賣的委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考 niy_證券投資客戶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能夠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並對其賬戶內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交易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屬於代表客戶進行投資決策的性質,違反了上述規定。

❻ 證券虛假陳述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法律分析:不同的案子訴訟時效期間是不一樣的。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發行、交易證券過程中實施虛假陳述引發的侵權民事賠償案件,適用本規定。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中發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原告提起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並提交以下證據或者證明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證明原告身份的相關文件;

(二)寬櫻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

(三)原告因虛假陳述進行交易的憑證及投資損失等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清彎決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條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對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管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虛假陳述的認定

第四條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

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中對相關財務數據進行重大不實記載,或者對其他重要信息作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描述。

誤導性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隱瞞了與之相關的部分重要事實,或者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致使已經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準確而具有誤導性。

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對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等慎正叢應當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第五條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構成虛假陳述的,依照本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內幕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損害股東利益行為的,依照該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預測、發展規劃等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為由主張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對影響該預測實現的重要因素進行充分風險提示的;

(二)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基本假設、選用的會計政策等編制基礎明顯不合理的;

(三)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前提發生重大變化時,未及時履行更正義務的。

前款所稱的重大差異,可以參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場所的有關規定認定。

第七條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或者符合監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媒體上公告發布具有虛假陳述內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為實施日;通過召開業績說明會、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等方式實施虛假陳述的,以該虛假陳述的內容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媒體上首次公布之日為實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關報導內容在交易日收市後發布的,以其後的第一個交易日為實施日。

因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構成誤導性陳述,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等構成重大遺漏的,以應當披露相關信息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個交易日為實施日。

第八條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報刊、電台、電視台或監管部門網站、交易場所網站、主要門戶網站、行業知名的自媒體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並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開交易市場對相關信息的反應等證據,判斷投資者是否知悉了虛假陳述。

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外,下列日期應當認定為揭露日:

(一)監管部門以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為由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立案調查的信息公開之日;

(二)證券交易場所等自律管理組織因虛假陳述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等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的虛假陳述呈連續狀態的,以首次被公開揭露並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為揭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多個相互獨立的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認定其揭露日。

第九條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網站或者符合監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媒體上,自行更正虛假陳述之日。

三、重大性及交易因果關系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的內容具有重大性:

(一)虛假陳述的內容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

(二)虛假陳述的內容屬於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

(三)虛假陳述的實施、揭露或者更正導致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明顯的變化。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證據足以證明虛假陳述並未導致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的內容不具有重大性。

被告能夠證明虛假陳述不具有重大性,並以此抗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原告能夠證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原告的投資決定與虛假陳述之間的交易因果關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了虛假陳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三)原告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實施了相應的交易行為,即在誘多型虛假陳述中買入了相關證券,或者在誘空型虛假陳述中賣出了相關證券。

第十二條被告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交易因果關系不成立:

(一)原告的交易行為發生在虛假陳述實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後;

(二)原告在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虛假陳述,或者虛假陳述已經被證券市場廣泛知悉;

(三)原告的交易行為是受到虛假陳述實施後發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響;

(四)原告的交易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的;

(五)原告的交易行為與虛假陳述不具有交易因果關系的其他情形。

四、過錯認定

第十三條證券法第八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三條所稱的過錯,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行為人故意製作、出具存在虛假陳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陳述而不予指明、予以發布;

(二)行為人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對信息披露文件中虛假陳述的形成或者發布存在過失。

第十四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張對虛假陳述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工作崗位和職責、在信息披露資料的形成和發布等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關信息的渠道、為核驗相關信息所採取的措施等實際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前款所列人員不能提供勤勉盡責的相應證據,僅以其不從事日常經營管理、無相關職業背景和專業知識、相信發行人或者管理層提供的資料、相信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等理由主張其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以書面方式發表附具體理由的意見並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在審議、審核信息披露文件時投贊成票的除外。

第十六條獨立董事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

(一)在簽署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對不屬於自身專業領域的相關具體問題,藉助會計、法律等專門職業的幫助仍然未能發現問題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發現虛假陳述後及時向發行人提出異議並監督整改或者向證券交易場所、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

(三)在獨立意見中對虛假陳述事項發表保留意見、反對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並說明具體理由的,但在審議、審核相關文件時投贊成票的除外;

(四)因發行人拒絕、阻礙其履行職責,導致無法對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虛假陳述作出判斷,並及時向證券交易場所、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

(五)能夠證明勤勉盡責的其他情形。

獨立董事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履職期間能夠按照法律、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職責的,或者在虛假陳述被揭露後及時督促發行人整改且效果較為明顯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判斷其過錯情況。

外部監事和職工監事,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七條保薦機構、承銷機構等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提交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內部審核意見等證據能夠證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

(一)已經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關行業執業規范的要求,對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審慎盡職調查;

(二)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沒有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支持的重要內容,經過審慎盡職調查和獨立判斷,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部分內容與真實情況相符;

(三)對信息披露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經過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職業懷疑並形成合理信賴。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從事掛牌和定向發行推薦業務的證券公司,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製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參考行業執業規范規定的工作范圍和程序要求等內容,結合其核查、驗證工作底稿等相關證據,認定其是否存在過錯。

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限於其工作范圍和專業領域。證券服務機構依賴保薦機構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基礎工作或者專業意見致使其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陳述,能夠證明其對所依賴的基礎工作或者專業意見經過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排除了職業懷疑並形成合理信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

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

(一)按照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並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仍未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存在錯誤的;

(二)審計業務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發行人的供應商、客戶等相關單位提供不實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保持了必要的職業謹慎仍未發現的;

(三)已對發行人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並在審計業務報告中發表了審慎審計意見的;

(四)能夠證明沒有過錯的其他情形。

五、責任主體

第二十條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致使原告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原告起訴請求直接判令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本規定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發行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後要求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賠償實際支付的賠償款、合理的律師費、訴訟費用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實、准確、完整的要求,導致公司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判令該交易對方與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有證據證明發行人的供應商、客戶,以及為發行人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等明知發行人實施財務造假活動,仍然為其提供相關交易合同、發票、存款證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致使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判令其與發行人等責任主體賠償由此導致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與追償,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但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保薦機構、承銷機構等責任主體以存在約定為由,請求發行人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補償其因虛假陳述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損失認定

第二十四條發行人在證券發行市場虛假陳述,導致原告損失的,原告有權請求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賠償損失。

第二十五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原告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原告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第二十六條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在虛假陳述揭露或更正後,為將原告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

在採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集中交易累計成交量達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為基準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計換手率在10個交易日內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在30個交易日內未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為損失計算的基準價格。

無法依前款規定確定基準價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專業意見,參考對相關行業進行投資時的通常估值方法,確定基準價格。

第二十七條在採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原告因虛假陳述買入相關股票所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後、基準日之前賣出的股票,按買入股票的平均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已賣出的股票數量;

(二)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基準日之前未賣出的股票,按買入股票的平均價格與基準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未賣出的股票數量。

第二十八條在採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原告因虛假陳述賣出相關股票所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賣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後、基準日之前買回的股票,按買回股票的平均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買回的股票數量;

(二)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賣出,基準日之前未買回的股票,按基準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未買回的股票數量。

第二十九條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時,已經除權的證券,證券價格和證券數量應當復權計算。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市場參與主體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產品,在確定因虛假陳述導致的損失時,每個產品應當單獨計算。

投資者及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產品開立多個證券賬戶進行投資的,應當將各證券賬戶合並,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時間排序,以確定其實際交易及損失情況。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查明虛假陳述與原告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導致原告損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實,確定賠償責任范圍。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原告的損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縱市場、證券市場的風險、證券市場對特定事件的過度反應、上市公司內外部經營環境等其他因素所導致的,對其關於相應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抗辯,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七、訴訟時效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主張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揭露日與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為准。

對於虛假陳述責任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責任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三十三條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部分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數不確定的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起訴行為對所有具有同類訴訟請求的權利人發生時效中斷的效果。

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記權利的投資者,其訴訟時效自權利登記期間屆滿後重新開始計算。向人民法院登記權利後申請撤回權利登記的投資者,其訴訟時效自撤回權利登記之次日重新開始計算。

投資者保護機構依照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後,投資者聲明退出訴訟的,其訴訟時效自聲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八、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證券交易場所,是指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本規定所稱監管部門,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

本規定所稱發行人,包括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掛牌公司。

本規定所稱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後、基準日之前,包括該日;所稱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該日。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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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證券公司是干什麼的主要是幹些什麼工作

在企業改制上市證券公司的主要職責的股票改制企業設計規劃城市,主要工作包封閉:參與制定和行業重組計劃,股票上市重組企業咨詢,起草、收集和提交所有申請材料,組織承銷股票上市公司,提供組織和協調工作。

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證券交易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管理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交易公司,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

(7)證券公司股票訴訟業務擴展閱讀:

1、證券經紀商,也就是居間幫投資人買賣股票的證券公司。

2、證券承銷商,幫助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如果投資人要買公司發行的新股票時,就必須找這種類型的證券公司。

3、證券自營商,他們如同一般投資人一樣,也是股票的買賣者。我們一般稱為的法人,其中一類就是證券自營商。

4、綜合類證券商,就是同時經營以上三種業務的證券公司。

❽ 證券行業主要做什麼的

一、主要做的事情:

1、經紀業務,代理你買賣一些有價證券,就是我們的在證券公司開戶,他進交易所按照我們的指令買賣,收入來自傭金。

2、自營業務,利用自己的什麼資金規模優勢成本少的優勢進行的自營業務,自己買賣證券賺錢。

3、資產管理業務,憑借自己的很多優勢,客戶把錢交給他,他幫你理財,從中賺理財服務費,虧盈客戶自負

4、融資融券業務,借錢給客戶買證券或者是借證券給客戶賣,從中收服務費。

5、IB業務,很多證券公司控制自己的期貨公司,或者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同被一家機構控制,證券公司幫助期貨公司拉客戶,收服務費。

6、發行與承銷業務',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須要證券公司推薦才能上市,這其中涉及很多法律,不敢唯利是圖,上市之後幫助股份公司承銷(現在的股份公司股票已經不能自銷了),承銷費事一筆非常可觀的收入。

二、相關要點

1、證券業指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服務的專門行業,是證券市場的基本組成要素之一,主要由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協會及金融機構組成。並為雙方證券交易提供服務,促使證券發行與流通高效地進行,並維持證券市場的運轉秩序。

2、中國證券業至少發揮著四個重要作用:

第一,通過為企業發展籌集巨額資金進行資源分配。

第二,促進眾多公司以重組方式發展壯大。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已成為行業的領頭羊,而且,這些公司在公司治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和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都有了極大提高。

第三,提供了不同的投資工具,有助於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經過近20年的發展,投資產品的數量和種類成倍增長,為投資者提高了差別化的投資選擇。同時,證券業的發展對銀行業的改革、增加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和加強服務都有促進作用。第四,隨著日益加強的國際合作和對外開放,證券業為外資在中國的投資提供了一個新渠道。

❾ 證券公司人員代炒股能起訴他嘛

作為證券公司人員代炒股是違法的,是可以起訴證券公司代炒股的這個人的。
1、首先,您已經簽訂了證券借貸合同。如何約定合同的具體內容,如何約定損失的責任,是本案的關鍵問題,也是影響本案處理的關鍵問題;其次,根據本案,你們之間簽訂的合同是股票配置合同。根據《關於整頓和整頓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意見》,明確場外股票配置、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因此,您之間簽訂的股票分配合同無效。
2、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退貨或無必要退貨的,按折扣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虧物此遭受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最後,建議先與公司等人員協商,告搏改知合同無效。如果對方不承認,您應保留相關合同、交易方式等有利證據。一旦提起訴訟,您應積極應訴和辯護。希望你能順利解決。
拓展資料:
1、其實炒股所得的利潤,其實不需要單獨交稅,因為我們在炒股過程中交納的傭金已經包括了稅,主要是印花稅。目前印花稅是單邊徵收的,即買時不徵收,只在賣時徵收。其實,不管我們的股票有沒有盈利,只要你賣掉你持有的股票,即使是虧損,你也需要支付傭金,而這個傭金包括印花稅,也就是說無論不管我們賺錢不賺錢,只要有銷售交易,就需要交稅,但稅率很低,只有交易金額的0.1%。
2、一般情況下,我們的交易傭金一般在0.25%-0.3%之間,起點銷銀液是5元,即交易傭金低於5元的,按照5元的最低標准徵收,其中包括印花稅。此外,轉讓費也包含在滬市交易中。這個費率一般是交易金額的0.1%,起拍點是1元,而深市沒有過戶費。當然,證券公司可能會收取其他費用,但這些費用基本可以忽略。
3、買股票開戶的方法如下,網上開戶需要您的電腦登錄證券公司官網進行注冊。注冊成功後,選擇加入銷售部,上傳照片,點擊「填寫下一步信息」。填寫信息後,進入視頻見證階段,再次確認賬戶持有人信息,設置並安裝數字證書密碼。然後選擇要開立的股東賬戶,設置交易密碼和資金密碼,進入第三方存款頁面,選擇第三方存款銀行。最後進行風險評估測試,完成問卷回訪,提交開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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