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增發是什麼意思呢
股票增發的意思是在原有基礎上,該公司的股東通過再次發行新股票來獲得資金的行為。整體來看,雖然這一指標增加了整個市場的股票,但是它對股價的影響卻是有兩種,第一是大股東或者機構投資者,這對於股價來說影響不大;第二是對社會公眾增發,這對於股價來說影響會比較大,所以具體利好利空都是相對的。
從實際中看,雖然股票增發使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權益受到了一定的影響,但是增發也有很多優勢。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增發可以緩解資金壓力,獲得更充裕的產品研究、發展資金,也有利於上市公司吸引到戰略投資者,建立起完善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對於股東來說,倘若上市公司在增發股票數量固定的情況下制定了高增發價,就可以降低因為增發給原股東帶來的損失,倘若上市公司增發價較低,則對新認購的股東來說可以以低成本認購股票;對於國家來說,增發可以充分利用閑散資金、外來資金建設企業。
② 有些上市公司為什麼能增發股票,這樣不會損害原有股東的權益嗎
上市公司能增發股票是因為具備了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比如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上市公司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等等。
《證券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7日公布並於次日實施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增發股票作了相應規定。簡單的講,增加股票的發行量,更多的融資,「圈」更多的錢。
對企業是有很大的好處的,但是對市場存量資金是有壓力的,是在給股市抽血。
(2)上市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增發股票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③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次數有上限嗎
沒有。只要是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任何時候均可以進行增發股票。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基本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3)上市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增發股票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基本流程:
1、先由董事會作出決議。董事會就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本次增發股票的發行的方案。
(2)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3)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4)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增發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4、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程序審核,並決定核准或不核准增發股票的申請。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的程序為:收到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5、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6、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的有關規定參照前述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部分所述內容;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④ 上市公司在什麼情況下會增發股票
上市公司在需要錢的時候會增發股票,如果准備做新項目等.
證券之星問股
⑤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發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發行股票取決於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資要求,有監管部門的限制。《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就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等公開徵集意見。
《辦法》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條件、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進行了規范。該徵求意見稿在現行再融資辦法基礎上,根據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精神,以及今後全流通的市場條件進行了較大修改。相對而言,在再融資方式上,通過引入附認股權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的創新方式來促進再融資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資條件上,有松有緊,但緊大於松;在發行程序上則有了明顯的簡化;在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條款中,都體現了加強上市公司誠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精神。
《辦法》將再融資方式分為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兩種,其中公開發行證券在原有的增發、配股和發行可轉債三種方式的基礎上引入了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創新方式。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是公司債券和認股權的一個綜合,兩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債性更強。從發行條件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對上市公司的凈資產規模和現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規定凈資產不得低於15億,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於6%的要求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從發行期限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只規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沒有最長期限的限制。由於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債券部分可以獨立上市交易,因此這一再融資方式不僅將大大促進公司債市場的發展,也將增加證監會在發展公司債市場上的主導性。《辦法》對所附認股權證的數量進行了限制,預計權證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的金額。從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有助於降低公司融資成本,特別是認股權證雖然與公司債券捆綁發行,但是發行後分別交易。從市場表現看,認股權證單獨交易將避免其價格被市場低估,初試的債務人可以將權證在市場以比較高的價格賣出,有助於提高初始債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兩者捆綁交易可能出現的權證價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於上市公司降低債權融資的成本。認股權證方面,《辦法》就關於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存續期間以及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做了明確規定。對行權價格,《辦法》規定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認股權證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對存續期間,《辦法》規定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且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對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辦法》確定「向上市公司購買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資方式。《辦法》並沒有對私募對象的資格加以明確規定,而是體現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對象的數量上,《辦法》予以了明確,要求不得多於10 名,且有1到3年的鎖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將為外資並購增添新的途徑。
在再融資條件上,《辦法》進一步體現了市場化的原則,有松有緊,但總體感覺緊大於松。松,主要表現在財務指標的降低。對於增發和發行可轉債,將現行的凈資產收益率要求從10%降低到6%;對於配股,僅要求連續三年盈利。此外,還根據《證券法》取消了兩次發行新股融資間隔的限制。緊,主要表現在市場約束機制的加強。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資資格上,更加強調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其次,在定價機制上,要求增發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以保護老股東的利益不因增發而被稀釋;在發行可轉債方面,規定修正轉股價格須經參加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投票通過,且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以防止轉股價無限向下修正不斷攤薄老股東利益的行為。這一規定將增加上市公司增發和可轉債轉股的難度。第三,在發行規模上,可轉債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由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降低到40%;增發規模的限制雖然取消了,但在資金用途和資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嚴格,要求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商業銀行專項賬戶。第四,配股要求必須採取代銷制,並引入發行失敗制度。
⑥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是: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2、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3、要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六條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⑦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有哪些
一、發行新股條件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等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此項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
(四)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此外,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三)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四)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目前,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外,所募資金不得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五)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六)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同時,我國目前對申請增發新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水平還作出了明確要求:
(一)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預測本次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設立不滿3個會計年度的,按設立後的會計年度計算;
(二)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低於6%,則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1、公司及主承銷商應當充分說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前景;新股發行時,主承銷商應向投資者提供分析報告;
2、公司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並應在招股文件中進行分析論證;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應當認真做好管理層關於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討論與分析。
⑧ 簡述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
你好,上市公司股票增發,英文為SPO(Secondary Public Offering),即發行新股 ,也稱增加發行。
增發股票的條件
(1)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2)盈利能力應具有可持續性。
(3)財務狀況良好。
(4)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①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②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⑤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⑥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