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發起人股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幾年內不得轉讓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拓展資料: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這是約束性條款,目的是防止發起人利用二級市場與原始股的巨大價差套現離場,動搖公司經營的連續性,穩定性。不因為短時間的暴富失去創業動力,避免廣大投資者因公司經營業績不符預期,股價下降完成損失。
1,發起人范圍
「公司法」不符合公司的發起人限制。
2,發起人
最低要求的「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是小於200的贊助商,其中大部分是在中國注冊的發起人。國有企業為股份公司,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
3,發起人貢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貢獻有限,無論是在金錢,你也可以使用做法,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貢獻。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核實財產,並轉換成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使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
4,認購股份繳足
有限公司發起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承認足夠的已發行股份由公司章程應當及時支付所有款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股款的,應當接近其產權轉讓的程序。
『貳』 原始股可以轉讓給別人嗎
法律分析:原始股是可以轉讓的,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原始股沒有公開交易的市場,只能私下交易。 要買賣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性質,那轉讓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需要公司開一個股東會,在公司章程里把的名字改成對方;股份有限公司,那不需要他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叄』 原始股怎麼交易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一家公司上市了,那麼他上市之前的股份就叫做原始股;上市之後和之後再發行的就叫普通股了。不上市的公司就不會特別用原始不原始股這個概念。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原始股」一向是贏利和發財的代名詞。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投資者若購得數百股,日後上市,漲至數十元,可發一筆小財,若購得數千股,可發一筆大財,若是資金實力雄厚,購得數萬股,數十萬股,日後上市,利潤便是數以百萬計了。這便是中國股市的第一桶金。
原始股不上市,誰也沒有辦法。只能夠私下裡在公司內部進行股權轉讓,不能夠說上市流通。一般原始股可私下裡交易,只是這種交易是不會得到公司的認可和法律的保護。
原始股賣出渠道:
1、原始股一般不能在市場外兜售,一來涉嫌金融詐騙,二來股票發行需通過專門渠道審核和流通。
2、原始股價格一般都以1元為起點,如公司增資擴股,則原始股會因凈資產值提高而增殖。
3、原始股發行一般都針對特定群體,不對個人,只對法人。所以除公司內部發行外,基本不太可能有機會買到。
投資者進入股市之前最好對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前期可用個牛股寶模擬炒股去看看,裡面有一些股票的基本知識資料值得學習,也可以通過上面相關知識來建立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炒股知識經驗。希望可以幫助到您,祝投資愉快!
『肆』 請問我單位已經上市,我是原始股東,股份何時才到賬戶
您還是詳細詢問一下原單位股票的到賬時間和詳細情況,一般小的股東所持的原始股在公司股份上市之後都有12個月的限售期,過了限售期才可上市流通。
『伍』 發起人持有的股票享受的權益和普通公眾股享受的權利和義務有什麼區別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它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 股東權利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普通股 種類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以及籌資和投資者的需要,可以發行不同種類的普通股。
1、按股票有無記名,可分為記名股和不記名股
記名股是在股票票面上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這種股票除了股票上所記載的股東外,其他人不得行使其股權,且股份的轉讓有嚴格的法律程序與手續,需辦理過戶。我國《公司法》規定,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為記名股。
不記名股是票面上不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這類票的持有人即股份的所有人,具有股東資格,股票的轉讓也比較自由、方便無需辦理過戶手續。
2、按股票是否標明金額,可分為面值股票和無面值股票
面值股票是在票面上標有一定金額的股票。持有這種股票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大小,依其所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額占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總面值的比例而定。
無面值股票是不在票面上標出金額,只載明所佔公司股本總額的比例或股份數的股票。無面值股票的價值隨公司財產的增減而變動,而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直接依股票標明的比例而定。目前,我國《公司法》不承認無面值股票,規定股票應記載股票的面額,並且其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3、按投資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等等
國家股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而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企業法人依法以其可支配的財產向公司投資而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國家允許用於經營的資產向公司投資而形成的股份。
個人股是社會個人或公司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公司而形成的股份。
4、按發行對象和上市地區的不同,又可將股票分為A股、B股、H股和N股等等。
A股是供我國大陸地區個人或法人買賣的,以人民幣標明票面金額並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
B股、H股和N股是專供外國和我國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買賣的,以人民幣標明票面金額但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其中,B股在上海、深圳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N股在紐約上市。
以上第3、4種分類,是我國目前實務中為便於對公司股份來源的認識和股票發行而進行的分類。在其他一些國家,還有的按是否擁有完全的表決權和獲利權,將普通股分為若干級別。比如:A級普通股賣給社會公眾,支付股利,但一段時期內無表決權;B級普通股由公司創辦人保留,有表決權,但一段時期內不支付股利;E級普通股擁有部分表決權,等等。
普通股 普通股和優先股哪個好
1.普通股 普通股是隨著企業利潤變動而變動的一種股份,是股份公司資本構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 份,是股份企業資金的基礎部分。 普通股的基本特點是其投資收益(股息和分紅)不是在購買時約定,而是事後根據股票發行公 司的經營業績來確定。公司的經營業績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經營業績差,普通股 的收益就低。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資本構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風險最大的一種股份 ,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見的一種。在我國上交所與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點概括為如下四點:
(1) 持有普通股的股東有權獲得股利,但必須是在 公司支付了債息和優先股的股息之後才能分得。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視公司凈利潤 的多少而定。當公司經營有方,利潤不斷遞增時普通股能夠比優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 可以超過50%;但趕上公司經營不善的年頭,也可能連一分錢都得不到,甚至可能連本也賠掉 。
(2) 當公司因破產或結業而進行清算時,普通股東有權分得公司剩餘資產,但普通股東必須 在公司的債權人、優先股股東之後才能分得財產,財產多時多分,少時少分,沒有則只能作罷 。由此可見,普通股東與公司的命運更加息息相關,榮辱與共。當公司獲得暴利時,普通股東 是主要的受益者;而當公司虧損時,他們又是主要的受損者。
(3) 普通股東一般都擁有發言權 和表決權,即有權就公司重大問題進行發言和投票表決。普通股東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權 ,持有兩股者便有兩股的投票權。任何普通股東都有資格參加公司最高級會議棗每年一次的股 東大會,但如果不願參加,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來行使其投票權。
(4) 普通股東一般具有優先認 股權,即當公司增發新普通股時,現有股東有權優先(可能還以低價)購買新發行的股票,以保 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百分比不變,從而維持其在公司中的權益。比如某公司原有1萬股普通 股,而你擁有100股,佔1%,現在公司決定增發10%的普通股,即增發1000股, 那麼你就有權 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購買其中1%即10股,以便保持你持有股票的比例不變。
在發行新股票時,具有優先認股權的股東既可以行使其優先認股權,認購新增發的股票,也 可以出售、轉讓其認股權。當然,在股東認為購買新股無利可圖,而轉讓或出售認股權又比較 困難或獲利甚微時,也可以聽任優先認股權過期而失效。公司提供認股權時,一般規定股權登 記日期,股東只有在該日期內登記並繳付股款,方能取得認股權而優先認購新股。通常這種登 記在登記日期內購買的股票又稱為附權股,相對地,在股權登記日期以後購買的股票就稱為除 權股,即股票出售時不再附有認股權。這樣在股權登記日期以後購買股票的投資不再附有認股 權。這樣在股權登記日期以後購買股票的投資者(包括老股東),便無權以低價購進股票,此外 ,為了確保普通股權的權益,有的公司還發認股權證棗即能夠在一定時期(或永久)內以一定價 格購買一定數目普通股份的憑證。一般公司的認股權證是和股票、債券一起發行的,這樣可以 更多地吸引投資者。
綜上所述,由普通股的前兩個特點不難看出,普通股的股利和剩餘資產分配可能大起大落, 因此,普通股東所擔的風險最大。既然如此,普通股東當然也就更關心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發展 前景,而普通股的後兩個特性恰恰使這一願望變成現實棗即提供和保證了普通股東關心公司經 營狀況與發展前景的權力的手段。然而還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資股和優先股向一般投資者公開 發行時,公司應使投資者感到普通股比優先股能獲得較高的股利,否則,普通股既在投資上冒 風險,又不能在股利上比優先股多得,那麼還有誰願購買普通股呢?一般公司發行優先股,主 要是以「保險安全」型投資者為發行對象,對於那些比較富有「冒險精神」的投資者,普通股 才更具魅力。總之,發行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股票,目的在於更多地吸引具有不同興趣的資本。
2.優先股
優先股是 「普通股」的對稱。是股份公司發行的在分配紅利和剩餘財產時比普通股具有優先 權的股份。優先股也是一種沒有期限的有權憑證,優先股股東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 (少數可贖回的優先股例外)。優先股的主要特徵有三:一是優先股通常預先定明股息收益率。 由於優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優先股的股息一般不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而增減,而且一般 也不能參與公司的分紅,但優先股可以先於普通股獲得股息,對公司來說,由於股息固定,它 不影響公司的利潤分配。二是優先股的權利范圍小。優先股股東一般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對股份公司的重大經營無投票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享有投票權。
如果公司股東大會需要討論與優先股有關的索償權,即優先股的索償權先於普通股,而次於 債權人,優先股的優先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股息領取優先權。 股份公司分派股息的順 序是優先股在前,普通股在後。股份公司不論其盈利多少,只要股東大會決定分派股息,優先 股就可按照事先確定的股息率領取股息,即使普遍減少或沒有股息,優先股亦應照常分派股息 。(2)剩餘資產分配優先權。股份公司在解散、破產清算時,優先股具有公司剩餘資產的分配 優先權,不過,優先股的優先分配權在債權人之後,而在普通股之前。只有還清公司債權人債 務之後,有剩餘資產時,優先股才具有剩餘資產的分配權。只有在優先股索償之後,普通股才 參與分配。
優先股的種類很多,為了適應一些專門想獲取某些優先好處的投資者的需要,優先股有各種各樣的分類方式。 主要分類有以下幾種:
(1) 累積優先股和非累積優先股。累積優先股是指在某個營業年度內,如果公司所獲的盈利不 足以分派規定的股利,日後優先股的股東對往年來付給的股息,有權要求如數補給。對於非累 積的優先股,雖然對於公司當年所獲得的利潤有優先於普通股獲得分派股息的權利,但如該年 公司所獲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規定的股利分配時,非累積優先股的股東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後年度 中予以補發。一般來講,對投資者來說,累積優先股比非累積優先股具有更大的優越性。
(2)參與優先股與非參與優先股。當企業利潤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還可以跟普通 股共同參與利潤分配的優先股,稱為「參與優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參與利潤分配的 優先股,稱為「非參與優先股」。一般來講,參與優先股較非參與優先股對投資者更為有利。
(3)可轉換優先股與不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的優先股是指允許優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條件下把 優生股轉換成為一定數額的普通股。否則,就是不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是近年來日益 流行的一種優先股。
(4)可收回優先股與不可收回優先股。可收回優先股是指允許發行該類股票的公司,按原來的 價格再加上若干補償金將已發生的優先股收回。當該公司認為能夠以較低股利的股票來代替已 發生的優先股時,就往往行使這種權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優先股。
優先股的收回方式有三種:(1)溢價方式:公司在贖回優先股時,雖是按事先規定的價格進行 ,但由於這往往給投資者帶來不便,因而發行公司常在優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筆「溢價」。(2) 公司在發行優先股時, 從所獲得的資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項創立「償債基金」,專用於定期地 贖回已發出的一部分優先股。(3)轉換方式: 即優先股可按規定轉換成普通股。雖然可轉換的 優先股本身構成優先股的一個種類,但在國外投資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種實際上的收回優先 股方式,只是這種收回的主動權在投資者而不在公司里,對投資者來說,在普通股的市價上升 時這樣做是十分有利的。 [1]
普通股 普通股與特別股有何區別
特別股主要指的是優先股。
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四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
(2)、利潤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
(4)、剩餘資產分配權。
優先股:指公司在籌集資金時,給予投資者某些優先權的股票。
優先股的優先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優先股享有固定的股息,不隨公司業績好壞而波動,並且可以先於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第二方面,當公司破產進行財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有先於普通股股東的要求權。
因此與普通股相比較,優先股票有如下四方面的特點:
(1)、股息率固定。
(2)、股息分派優先。
(3)、剩餘資產分配優先發。
(4)、一般無表決權。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發行過優先股[2]
普通股 普通股融資的優缺點
(一)普通股融資的優點
與其他籌資方式相比,普通股籌措資本具有如下優點:
1、發行普通股籌措資本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這對保證公司對資本的最低需要、維持公司長期穩定發展極為有益。
2、發行普通股籌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有無盈利和經營需要而定,經營波動給公司帶來的財務負擔相對較小。由於普通股籌資沒有固定的到期還本付息的壓力,所以籌資風險較小。
3 、發行普通股籌集 的資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資金來源,它反映了公司的實力,可作為其他方式籌資的基礎,尤其可為債權人提供保障,增強公司的舉債能力。
4、由於普通股的預期收益較高並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通常在通貨膨脹期間,不動產升值時普通股也隨之升值),因此普通股籌資容易吸收資金。
(二)普通股融資的缺點
但是,運用普通股籌措資本也有一些缺點:
1、普通股的資本成本較高。首先,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投資於普通股風險較高,相應地要求有較高的投資報酬率。其次,對於籌資公司來講,普通股股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不像債券利息那樣作為費用從稅前支付,因而不具抵稅作用。此外,普通股的發行費用一般也高於其他證券。
2、以普通股籌資會增加新股東,這可能會分散公司的控制權。此外,新股東分享公司未發行新股前積累的盈餘,會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凈收益,從而可能引發股價的下跌。[3]
『陸』 公司開放購買原始股,運作上市期是三年,上市後三年後才能轉讓原始股,也就是六年才能轉讓。原始股是公司
建議你不要投,這種屬於二級股權私募投資,如果沒有真材實料,想通過這種資本運作方式上市是不行的,因為你還有三年股本鎖定期啊,未來又會是什麼行情呢,中國的股市由審批制到注冊制的轉變,以及退市氛圍的養成,會讓這些公司優勝略汰的。不過風投公司確實能給公司帶去不少資源,不僅僅是資金。具體還要根據公司而定。
如果你想投資這種產品,我可以給你一些建議,可能通過更專業的公司,能夠把風險把控的更好一些,但是收益應該沒你這種直接的要高。
『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一百四十三條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