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司股票 » 公司法規定股票不能怎麼發行
擴展閱讀
北鬥上市龍頭股票代碼 2025-02-04 11:40:29
國超 2025-02-04 11:32:26
旅行社條例 2025-02-04 11:31:04

公司法規定股票不能怎麼發行

發布時間: 2023-11-25 20:02:25

❶ 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A 記名股

您好,您所問的是否是: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

A記名股票B不記名股票C額面股D無額面股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❷ 證券法的證券發行

新《證券法》將原《公司法》有關證券發行的規定全部移至《證券法》中,並對證券發行的規定作出重大修訂,完善了證券發行的條件與程序,設置了保薦人制度,將證券的發行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並對公開發行作出了定義。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證券法》主要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作出規定。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三)對違規行為的處罰 《證券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7日公布並於次日實施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增發股票作了相應規定。
(一)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
(二)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程序
(三)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信息披露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證券法》、《公司法》和《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作了相應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根據《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億元;
2.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二)可轉換債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三)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權利保護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約定保護債券持有人權利的辦法,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有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1)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2)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3)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4)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5)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份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轉換股票的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這里所稱說的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不轉換為股票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五)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程序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程序與公開增發股票的程序相同。所不同的是,股東大會作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定時,所包括的事項有所不同,即包括債券利率;債券期限;擔保事項;回售條款;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轉股期;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股東大會就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時,應當包括的事項為:除作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定時應當包括的事項外,還應當包括: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認股權證的行權期間或行權日。
(六)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公開增發股票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募集說明書的相關內容。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1.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2.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七)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該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認股權證的上市交易時,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和種類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份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的方式。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有如下特點:
1.投資基金的份額面值、管理費用和購買費用一般較低;有利於吸引社會閑散資金。在我國,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
2.投資基金由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請專家經營,有利於降低風險,得到較高的投資回報。
3.實行組合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有利於分散風險,保障投資者資產的安全。
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較多,主要有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股票基金與債券基金等。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一種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一種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股票的基金,債券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債券的基金。根據《證券投資基金辦法》的規定,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募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2)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6)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應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1)申請報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託管協議草案;(4)招募說明書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近3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3)基金運作方式;(4)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5)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6)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8)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10)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11)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2)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13)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4)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15)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16)爭議解決方式;(1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目起6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基金募集自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於以公告。

❸ 股票可以折價發行嗎

不允許。當採用折價發行股票時,無疑能夠更輕松地將股票推銷出去,但國內實行的是同股同權的股權制度,即每份股份所代表的權利都一樣,而新晉股東用更廉價的成本進入,無疑會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
而且,根據「資本維持原則」,即公司在成立後必須實際上保有與其資本金相當的財產,資本金就是公司承擔財產責任時的基本保障,當資本金數量與實際資金數量不相符時,未來一旦發生清算賠償,很可能會損害債權人利益。
拓展資料:
1.股票折價發行又稱股票低價發行(At Discount)是指以低於面額的價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額打一定折扣後發行股票,折扣的大小主要取決於發行公司的業績和承銷商的能力。
股票有許多不同的價值表現形式,票面面額和股票發行價格是其中最主要的兩種。票面面額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額,表示每一單位股份所代表的資本額;發行價格則是公司發行股票時向投資者收取的價格。
2.股票的發行價格與票面面額通常是不相等的。發行價格的制定要考慮多種因素,如發行人業績增長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場利率以及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等。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如某種股票的面額為1元,如果發行公司與承銷商之間達成的協議折扣率為5%,那麼該股票的發行價格為每股0.95元。西方國家的股份公司很少有按折價發行股票的。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3.發行辦法
債券通常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採用折價發行辦法:
①發行者信用低或是新發行債券者,為保證債券順利推銷而採用折價發行;
②債券發行數量很大,為了鼓勵投資者認購,用減價的方式給予額外收益補貼;
③由於市場利息率上升,而債券利息率已定,為了保證發行,只能降低發行價格。折價發行時,由於債券的發行價格低於票面價值,使投資者的收益率大於債券票面利率,因此折價發行債券的票面利率可適當降低。
股票折價發行時,其折價的大小必須根據公司的經濟狀況決定。經營狀況好則折價少,反之則折價多。折價發行適用於信用較低或新成立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另外,在大量發行股票時,為了吸引投資者,採用折價發行便於推銷。西方的許多新公司常採用折價發行股票。在日本、中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價值,因而,在這些國家沒有折價發行股票的現象。

❹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而且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故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上市發行股票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01-0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❺ 根據我國有關規定,股票不得採用什麼發行方式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票發行時,不能採取折價發行的方式。

❻ 股票為什麼不能折價發行

  • 折價發行,是指股票發行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我國公司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司法關於禁止折價發行股票的規定,與「規范意見」的規定是一致的,其目的是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原則。

  •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票面金額屬於應記載事項,公司不得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上所記載的票面金額具有以下意義:(1)發行股票籌資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資金列入公司的注冊資本;(2)股票票面金額總值即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3)在公司注冊資本額確定的前提下,通過票面金額可以確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比列;(4)在面額發行股票時,票面金額即為發行價格。根據資本維持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如果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那麼公司實收股本總額就會低於其注冊資本,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另外,根據公司法第7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實收股本應與注冊資本相一致。據此,折價發行也是不應允許的。

❼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不得如何發行

法律分析: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還對公司發行新股作出了條件的限制,只有運營狀況良好、沒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公司才能公開發行新股票,其他的不符合條件的公司發行新股就屬於違法行為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