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子公司上市對母公司股票的影響
子公司上市一般來說對母公司的股價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這樣更有利來抬高母公司的股價,但是這也並不是絕對性的,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
1. 新股上市時,很多散戶無法購買其子公司的股票,因此會投資母公司的股票,從而抬高母公司的股價。
2、由於子公司上市時可以獲得更多的融資機會,融資後更有利於公司業績的提升;
3、母公司與子公司是一種控制關系和被控制關系。如果母公司年度凈利潤主要來自子公司,而自身業績為負,則屬於負面影響。
因此,子公司當年的凈利潤將根據母公司的持股情況分配給母公司,會計上稱之為「凈利潤返還母公司」。
消極作用主要表現在:
子公司的主要年利潤來自於子公司,如果母公司自身經營不善,業績不佳的情況出現,那麼股東會減少對母公司的投入,一部分會轉向子公司。
拓展資料:
1.公司股價的影響因素:
(1)、財務報表。企業的年度經營成果最終會反映在報表中。如果企業業績增速不符合預期,股價就會下跌。
(2)、產業。與夕陽產業相比,市場更看好朝陽產業;與傳統產業相比,高科技產業更被看好。
(3)、商業模式。與四大行相比,市場更看好阿里金融;亞馬遜比傳統零售商沃爾瑪更受青睞。
(4)、資本結構。高換手率的股票通常受到市場追捧,高換手率的潛力可以從股權結構中看出。未分配的利潤越多,轉移的能力就越高。
(5)、股性。具有惡魔特徵的股票價格波動較大。
(6)、價格區間。購買股票取決於它們是否昂貴。
(7)、規模。大企業可以炒作的空間很小。
(8)、老闆。很多時候老闆的個人能力的極限就是企業可以發展的極致點。
㈡ 參股公司上市對本公司股價的影響
(1)公司參股的公司上市往往給公司帶來市場效應,從而推動公司股價的上漲;
(2)公司通過所持股份的變現或收取高額的紅利,帶來業績的改觀亦將推動股價的上揚;
(3)公司所佔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後的三年後解禁產生幾十倍或幾百倍的收益;
(4)公司參股的公司上市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
(5)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我國頒布的新公司法中,將上市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更名為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但意義不變。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轉上要依照新的公司法執行,上市公司不得私自在新公司法以外做額外的規定和限制,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我們嚴禁進行內幕交易、私自篡改和私自轉讓。面對重大的經濟利益,還是要以法律為准繩進行經濟活動。
㈢ 什麼叫整體上市,這對股價會有什麼影響
整體上市指一個股份公司想要上市必須達到一些硬性的會計指標,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股東一般會把一個大型的企業分拆為股份公司和母公司兩部分,把優質的資產放在股份公司,一些和主業無關、質量不好的資產(例如:食堂、幼兒園、虧損的資產等)放在母公司,這就是分拆上市,股份公司成功上市後再用得到的資金收購自己的母公司,稱為整體上市。
與整體上市對應的是分拆上市,分拆上市是指一家公司將其部分資產、業務或某個子公司改制為股份公司進行上市的做法。
整體上市對股價的影響主要有三點:
1、整體上市後,上市公司購買母集團資產會引起股價波動,比如高估購買會讓投資者看跌。
2、上市公司母公司資產質量會拖累整個上市公司,因此,如果剩餘資產質量不好,會導致個股增長潛力大。
3、整體上市會導致上市公司業務線加長,財務報表增加,增加運營風險。
當然,整體上市可以促進上市公司做大做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它可以幫助優質企業做大、做強、做優,充分發揮產業,產品和企業集團管理的優勢,消除關聯交易等慢性市場疾病,拓展市場金融創新空間。
但也要注意一點,上市公司上市後已經是輕裝上陣了,所以業績增長也很明顯。後續整體上市後,會降低上市公司的增長潛力,雖然個股抗風險能力增強。
總體來說,整體上市對股價有正向影響,但不能排除母公司資產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3)公司上市對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的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規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確定具體的上市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交納有關費用。《證券法》對此未作規定。
四、證券交易所統一股票上市交易後的上市公告
《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證券法》第48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通過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進行交易。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監會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份結構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偽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項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且後果嚴重的;或有前述第1、4項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證監會決定其股票上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整體上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