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票收入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知乎
第一種,通過原始股股權轉讓,獲得的收益。一般公司上市三年之後才能賣出原始股, 唯有科創板上市企業的原始股,一年後就可流通上市。賣掉原始股,要按賣掉後盈利的20%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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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通過股票交易,既低成本買入,高價賣出,利用差價獲得的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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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上市企業半年或年終分紅獲得的收益。通過企業派息、送股分紅所得,要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 通過企業轉股、配股所得收入,免徵個人收入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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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繳費標准如下:如果持有該公司的股票超過1年可以免稅,持有1個月至1年,需繳納10%的紅利稅,持有1個月以內的,需繳納20%的紅利稅。送股是按股權登記日收盤價乘以轉股數,摺合成現金視為紅利,繳納方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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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通過企業股權激勵機制獲得的收益。股權激勵機制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企業高管、業務骨乾等進行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給予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多種形式。因為時間跨度大,解鎖條件復雜,統一給出的結論就是要按照收益收取個稅,但不做具體分析
『貳』 企業開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產品怎麼收稅增值稅、所得稅等
公司賬戶買賣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納的稅如下:
1、營業稅: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2、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印花稅: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叄』 原始股上市交易後怎麼交個稅
法律分析:扣稅是在解禁賣出所持證券後,按成交市值的20%收取。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解禁股是指限售股過了限售承諾期,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買賣的股票。解禁股分為大非解禁股和小非解禁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肆』 上市公司原始股東分紅 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分紅原始按照應得紅利的10%計算個人所得稅,通常情況下股東按照股東分紅繳稅計算方法:
1、個人股東按照應得紅利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2、從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紅可以減半繳納征稅。
3、外國人取得的紅利無論是否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繳稅。
4、居民企業從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收益為免交稅收。
扣稅是在解禁賣出所持證券後,按成交市值的20%收取。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解禁股是指限售股過了限售承諾期,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買賣的股票。解禁股分為大非解禁股和小非解禁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