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法中為什麼收購本公司股份是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途徑
收購本公司股份是用公司的錢買的意思,錢花出去自然資本就少了。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四種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1)通過收購本公司股票減資擴展閱讀
公司回購股權需要合法進行。
強制公司收購退出股東的股份還涉及到收購價格這一重要問題,價格偏低會損害退出股東的利益,價格偏高會損害公司的利益。
因此,如何確定收購價格成為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
收購價格的確定,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式:
(1)協商價格。
(2)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
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
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3)司法評估價格。
當提出退股的股東選擇訴訟進入退股,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股東退股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其一為協商退出。
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
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
其二為單方退股,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強制公司回購股權。
實現股東的退出權,讓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
1、我們建議股東建立事先的防範機制。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章程中規定退出的條件和程序。
3、考慮到將來可能出現的矛盾狀態,預先規定應盡可能詳盡。
『貳』 公司股權回購和減資的區別
股權回購是引起公司減資的原因之一,但公司減資並非都是由於股權回購造成的。